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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28/20231130-00005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3-11-30
 主题词:  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文  号: 
普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普洱市非煤矿山攻坚克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11-30   作者: 点击数:  

 

各县应急管理局: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矿安〔2021〕123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名单的通知》(矿安综〔2023〕16号)、《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非煤矿山攻坚克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应急函〔2023〕160号)要求,为全面提升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推动全非煤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市应急局研究制定了《普洱市非煤矿山攻坚克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普洱市应急管理局

2023815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非煤矿山攻坚克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矿安〔2021〕123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名单的通知》(矿安综〔2023〕16号)、《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非煤矿山攻坚克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应急函〔2023〕160号)要求,为全面提升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推动全市非煤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聚焦防范遏制事故目标,坚持减少数量和提升质量“两个方向”,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云南省69项具体举措和全市82项措施,全面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领导责任,深入开展综合整治,通过“淘汰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不断提升全市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全市非煤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底,全市非煤矿山和尾矿库数量同比下降,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五化”矿山、“双重预防机制”矿山和尾矿库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成率同比提升,生产地下矿山全部建成人员定位、监测监控和通信联络系统,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露天矿山和总堆置高度超200米的排土场全部建成边坡在线监测系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改善,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提升。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

1.整合优化生产系统,全面消除相互开采存在风险隐患、互联互通的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矿山,实现一个采矿证范围内原则上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独立生产系统必须达到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不同开采主体相邻地下矿山之间必须留设不少于50米的永久保安矿(岩)柱。

2.大力淘汰落后产能,优先淘汰资源枯竭、产能低、安全基础差的小型非煤矿山;对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产超过3且不再使用的尾矿库及时进行闭库和销号;严格淘汰没有合法矿石来源的独立选矿厂。

(二)严格安全准入标准。

1.严格矿山生产规模,新、改、扩建矿山必须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

2.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地下矿山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矿产勘查资料必须达到勘探程度,一个采矿证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必须一次性总体设计。

3.企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确需延期的必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且只能延期一次并不得超过一年,否则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4.地下矿山必须对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采用尾矿充填采矿法,严格露天转地下开采项目安全技术条件,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

5.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禁止在各类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区周边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新建四、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新建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居民区、村庄、学校、工厂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严禁新建无合法矿石来源的独立选矿厂尾矿库。

(三)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1.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完善法人、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等关键人员责任清单,明晰企业带班跟班人

员职责,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10月1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实行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

2.建立矿山企业实际控制人联系清单,确保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地下矿山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10次。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下矿山每个独立生产系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不含承包单位项目部),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三等及以上尾矿库不少于4人,四等、五等尾矿库不少于2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有一定的矿山工作经验并熟悉本矿山生产系统,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

4.地下矿山应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各1名,并具有采矿或地质、测量、机电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其中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机电相关专业学历。地下矿山必须至少配备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尾矿库应当配备水利、土木或者选矿(矿物加工)等尾矿库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专职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四等、五等尾矿库专职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1人。

5.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矿安〔2021〕55号)等相关规定,对承包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承包单位、上级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地下矿山采掘工程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具有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每个项目部必须至少配备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派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7.小型矿山只能有一个采掘工程外包施工队伍(爆破作业单位除外);外包采掘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由发包方全额保障,单独列支记账,不得作为工程竞标费用内容,并在外包工程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

8.全面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全面排查治理,形成排查治理报告并签字备查;每月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分析评价,形成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表,绘制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有针对性地制定管控措施,严格实施风险分级动态管控,根据内外部条件变化,及时动态评估管控措施的有效性。

9.地下矿山现场必须有与生产实际相符的纸质现状图,现状图应至少每2个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现状图必须包括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含平面和剖面)、开拓系统纵投影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通信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与相邻采区或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开拓系统纵投影图和中段平面图上应正确标记采空区和废弃井巷;井上、井下对照图上应正确标记地表塌陷区和开采错动范围。露天矿山每年更新一次现状图,必须对照安全设施设计标注技术参数和安全设施、安全装置。

)推广先进技术提升智能化水平。

1.《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必须全部淘汰到位,地下矿山运送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运输车辆禁止使用干式制动器。

2.新改扩建矿山严禁使用叉抓式斜井人车,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严禁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在用叉抓式斜井人车和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应当于2023年底前淘汰完毕。

3.加快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建设步伐,地下矿山大力推广使用凿岩台车、铲运机、撬毛机等机械设备,不断提升智能化水平。新建井深超过800米或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

4.所有尾矿库建成企业端在线监测系统,积极推进联网工作。所有在生产地下矿山建成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等风险监测系统,提升人员的井口、各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人员进出场所和中央变电所、油库等主要室必须设置视频监控,有严重地压活动、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地下矿山必须建立在线地压监测系统。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露天采场和总堆置高度超过200米的排土场必须建立在线监测系统。

)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1.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领导尾矿库、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在当地主流媒体或者政府官方网站公布包保责任人,包保责任人有变化的及时动态更新。

2.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辖区每座非煤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确定省、市、县三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并在当地主流媒体或者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

3.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应急管理部门应配备与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力量。

4.改进执法方式,坚持查技术文件资料与现场验证相结合、系统检查与除大隐患相结合、查问题隐患与剖析深层次原因相结合、解决具体问题与取得制度性成果相结合,推行“解剖式”等有效执法检查,切实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阶段安排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成立非煤矿山攻坚克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围绕5项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具体工作措施,推动工作落实。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在人员培训、专项资金、专业技术和配套政策等方面争取支持,有力推动攻坚克难工作落地见效。市级成立以市应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非煤矿山攻坚克难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指导全市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地区实施动态管理,市级将结合国家、省重点地区情况,以及各县(区)非煤矿山数量安全生产状况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成效等因素综合分析研判,适时调整确定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各地要以重点地区为突破点,集中攻坚、以点带面,全面推动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三)统筹协调推进。各地要紧扣攻坚克难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紧密结合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等重点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攻坚克难取得实效。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地要及时收集汇总工作情况,列表形成数据台账,建立专门档案备检备查。要认真分析总结,每月形成阶段性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下步工作措施和建议等)报送市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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