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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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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普洱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具体如下: 一、编制或者调整全市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制定或者调整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等领域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涉及全市或区域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及各专项应急预案。 四、制定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所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五、规划安排重大项目建设或重大财政资金支出。 六、须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七、须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应当由局党委会决策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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