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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28-/2021-0423006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1-04-23
 主题词:  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文  号:  普安发〔2021〕1号
普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4-23   作者:市安全监管局 点击数:  

             

    

各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普洱市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普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3月24  

  

普洱市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  

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2021〕1号),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狠抓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防范化解商渔船重大安全风险,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努力减少一般事故,全力控制较大事故,不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进一步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1.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协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每季度分析一次水上交通安全形势,聚焦存在问题,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坚决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建立健全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督查机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督查计划,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督查。建立健全隐患整改闭环机制,以安全管理突出问题为切入点,按照隐患整改“五到位”要求,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强化隐患整改闭环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局、思茅海事局指导,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2021年底前取得阶段成效)    

2.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由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协调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湖区、库区等重点水域以及重点船舶的联合巡查执法;各级航务、海事、渔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对事故易发多发水域的巡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严厉打击水上运输无经营资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非法载客、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非法采砂运砂、“三超”(超载、超员、超速)运输、违章航行,特别是自用船非法载客、“三无”船舶非法运输和非法捕捞等非法违法行为。积极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执法,强化检查执法信息共享、互联互通,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局、思茅海事局指导,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2021年底前取得阶段成效)    

3.加强重点船舶行停泊作业安全监管。突出重点水域、重点库区、重点船舶、重点渡口,科学布置监管执法力量,加强现场监管巡查。扎实推进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关航、海事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充分利用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有效手段,强化澜沧江等库湖区渡运船舶、砂石运输船的安全监管。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执行客船恶劣天气条件下禁限航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船员培训和船舶维修保养。督促航运、渡口港口经营单位加强洪水期的船舶系泊管理,落实船舶停泊期间留人值守管理规定。港航和海事部门要加强与水利部门、电站单位的信息沟通,在大风、大雾、暴雨、能见度不良等极端气象下,要及时有效向有关水运企业、渡运经营单位、船舶发布航行通告、禁航通告,严格水上交通通航管制,禁止冒险航行。(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局、思茅海事局指导,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2021年底前取得阶段成效,2022年底前完成)    

4.加强船舶安全源头监管。落实渔业船员违规记分办法,按照渔业船员违规记分有关要求,实施船员实名制保险,梳理更新渔业船舶、渔业船员信息,严控渔船数量增长。抓好渔业船舶调查清理,摸清渔船基本状况,明晰监管对象和范围,压实企业(船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全登记在册渔船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预警等工作。农业农村指导,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2021年底前取得阶段成效,2022年底前完成)各级船舶检验主管部门要落实管理责任,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渔船初次检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严格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加强渔船检验执法监督检查,确保全面有效履职。交通运输指导,有关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2021年底前取得阶段成效,2022年底前完成)    

(二)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5.加强企业(船东)责任落实各级航、海事、渔政部门要督促企业(船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力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安全航行管理规定,加强重点人员通信导航设备使用、锚泊值班、自救互救、应急处置等方面培训,增强船员避碰技能。认真汲取全国典型碰撞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船员、渡工队伍建设。水路客运相关经营单位要落实船员培养主体责任,加强船员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教育培训,船员上船任职前要进行任职条件或转岗任职资格审查,开展相应安全技能培训。(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局、思茅海事局指导,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2021年底前取得阶段成效,2022年底前完成)各级海事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水上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相应的水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交通运输局、思茅海事局指导;2021年底前取得阶段成效,2022年底前完成)    

6.联合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各级航、海事、渔政部门要深入开展水上安全宣传教育“五进”活动,组建宣传团队,制定宣教计划,定期开展水上安全知识线上线下宣讲活动,加强文明创建和公益推广,切实提升群众水上安全意识.开展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和典型问题曝光,做好执法案例和经验典型总结并报送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局、思茅海事局指导,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2021年底前取得阶段成效,2022年底前完成)持续深化中小学生水上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开展水上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提高学生水上安全意识和能力,实现“教会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的目标(体局交通运输局、思茅海事局指导,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2021年底前取得阶段成效,2022年底前完成)    

7.强化从业人员资质管控严把从业人员准入关,加强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强化船员实操和应急演练,督促企业和船舶加强船员配备和适任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局、思茅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采取停航整改等措施重点整治渔船职务船员配备不齐和普通船员持证率偏低等问题.推行渔业船员线上远程培训和考试发证,强化警示教育和安全技能等专题培训,提升渔船船员适任水平(农业农村指导,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2021年底前取得阶段成效,2022年底前完成)    

(三)进一步提升安全技防水平和水上救助能力  

8.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补齐海事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改善未达标的海事机构用房,完成重点航道上航标、灯浮标配备,重点建设重要航道监管救助基地、监管救助站和救助巡查点,并相应配备海事巡逻艇(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局、思茅海事局指导,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2021年底前取得阶段成效,2022年底前完成)    

9.保障水上无线电畅通有效深化水上无线电秩序管理,规范船舶水上无线电设备及MMSI(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使用,严厉打击“一船多码”、“一码多船”、篡改MMSI、水上违法无线电台(站)、违规冒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干扰正常无线电通信等不按规定使用A IS的行为。突出整治重点,强化执法力度,规范船舶A IS、VHF等设备使用,严厉打击非法使用行为,维护良好的水上通信秩序。(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局、思茅海事局指导,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2021年底前取得阶段成效,2022年底前完成)    

10.完善水上应急救助体系。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健全完善水上应急救助体制机制,完善水上搜救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协调联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提升预测预防预警能力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强化应急演练,提高水上应急力量实战能力建立健全水上搜救组织、协调、指挥和保障体系。(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思茅海事局、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底前取得阶段成效,2022年底前完成)落实渔船编组编队生产要求,推进实施定人联船、网格化管理,鼓励民间救助力量发展,提升渔船自救互救能力(农业农村指导,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2021年底前取得阶段成效,2022年底前完成)    

(四)进一步加强事故调查处理  

11.充分发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职能作用。认真执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相关规定,涉及渔业船舶的,渔政部门共同参与调查。加大较大事故调查挂牌督办力度,对每起事故开展深度技术调查,深挖内部安全管理和源头管控问题要强化事故规律分析,强化源头防范措施整改,狠抓源头治理(、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12.强化水上交通事故追责问责力度。从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责任追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肇事逃逸和关闭、破坏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公安及司法部门依法处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思茅海事局、市公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严格依法完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大典型曝光和行政处罚力度,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发展改革委、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13.强化事故教训吸取按照“谁调查、谁负责”的原则,对每起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加强督导检查,逐条评估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对整改措施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不决、重大风险隐患拖延不改等行为,依法依规移交地方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实施安全生产约谈,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履职尽责(应急交通运输思茅海事局、市农业农村、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三、工作安排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底,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3月20日前)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有关工作部署和行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进一步细化工作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  

(二)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3月20日-2021年12月31日)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工作,强化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清单化”动态管理,全面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隐患管控治理,严格督查检查,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不断总结梳理工作长效制度措施,确保工作实效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持续深化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全面梳理专项工作情况,紧密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措施要求,系统总结经验做法,注重以点带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阶段总结  

各级、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大政策、资金保障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具体工作措施,注重阶段分析总结,推动专项工作扎实开展,切实提升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宣传解读,落实过程督导  

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强化专项工作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认真组织开展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督导检查,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加强任务推进,定期通报行业领域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反馈工作信息  

(三)狠抓问题整改,严格跟踪问效  

各级、有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分析研究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有关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问题隐患,督促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和要求、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确保问题隐患限期整改到位。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作用,加强指导督促,视情组织对专项整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开展督查检查。  

县(区)级有关部门于2021年3月30日前报送工作实施方案;每年6月底前报送阶段工作进展情况,每年12月底前报送工作总结。联系人及电话:叶金龙0879-2886026,电子邮箱:peajjxt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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