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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废止《普洱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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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现决定废止《普洱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普安办〔2015〕84号)。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安监管〔2018〕13号)等文件要求做好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及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普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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