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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28-/2021-0129003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1-01-29
 主题词: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文  号:  普应急〔2020〕116号
普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普洱市应急管理局公文处理办法》《普洱市应急管理局保密工作制度》《普洱市应急管理局档案管理制度》《普洱市应急管理局印章管理制度》《普洱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2021-01-29   作者:市安全监管局 点击数:  

 

局机关各科室、各所属事业单位

    《普洱市应急管理局公文处理办法》《普洱市应急管理局保密工作制度》《普洱市应急管理局档案管理制度》《普洱市应急管理局印章管理制度》《普洱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普洱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28日

    

 

 

普洱市应急管理局公文处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提高市应急局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公文办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版)》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市应急局的公文是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全面实行电子公文运转。

(三)市应急局公文处理是指对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四)市应急局文件签发人是公文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核所签发的公文,经办科室实行科长负责制,承办人员为公文办理的具体责任人。

二、收文办理

(五)凡发送报市应急局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室签收,按来文单位进行归类登记。各科、室、中心不得直接收文办理。

(六)节假日和非上班时间,涉及突发事件、领导交办事项等紧急公文以及各类来文来电(含密码电报),由值班人员直接签收办理归入办公室登记。

(七)县(区)政府或市级部门传送市应急局或各县(区)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报市应急局的公文,体例格式不符合规定的,由办公室直接退文;其他原因需作退文处理的,由承办科室提出退文意见交办公室退回来文单位。退文情况要登记备案。

(八)公文阅件按分管口分送领导及相关科室阅知。

(九)公文办件由办公室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后送分管领导批示后,送办理科室承办;重要文件、重大事项需送请主要领导批示由分管领导批示、并报请主要领导批示后,再分送办理科室承办。

(十)办公室公文拟办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要了解掌握所涉及的情况,分析理清所反映的问题,统筹考虑有关的工作安排,以求达到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推进工作的目的。拟办意见要对来文内容进行简要概括,结合实际提出明确可行的意见。草拟公文要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层次分明、篇幅简短、文字精练、言简意明,符合体例格式规范要求。拟分办的公文,要加强与承办科室协商。原则上分办后不再改签分办科室,的确需改签分办意见的,需注明在来文上,当日内退办公室变更首办科室。

(十一)办理会议通知文件,原则上按会议通知要求和会议内容报请对口分管领导参会。

1.要求主要领导参会,办公室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反馈参会名单,若主要领导不能参会,由办公室根据会议内容提出参会人员意见,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反馈参会名单,并做好请假事宜,通知相应人员参会。

2.要求分管领导参会,办公室根据领导分工,请示对口领导参会,若对口领导不能参会,根据AB角制度,请示对应领导参会,或协调1名科室负责人参会,并经领导同意后反馈参会人员,通知相应人员参会。

3.要求相关负责同志参会,办公室提出参会科室负责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反馈参会人员,通知相应人员参会。

4.主要领导赴市外参加会议或其他活动需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分管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赴市外参加会议或其他活动必须向主要领导请示同意;办公室根据行程整理每日活动表。

(十二)涉及密码电报,由办公室专人签收,节假日和上班时间外,则由值班人员签收,并及时送办公室拟定分送范围和承办科室。密码电报要按照规定,减少知悉范围,遵守文件保密管理规定,严格管理。

(十三)公文的主办、协办,坚持省、市、县应急管理系统“上下对口”的原则,任何科室不得借故推诿扯皮。

(十四)公文承办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优质高效地办好每一份公文。

(十五)来文办理中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属一般事项的请示,由承办科室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附来文复印件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属经费等重要或特殊事项的请示,承办科室报请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后,再征求意见。部门意见反馈后,将反馈意见附在原办件上按办文程序办理。根据来文草拟或修改文稿时,若涉及实质性内容改动的,须与来文单位协商,并在拟办意见中作出说明。

(十六)督办件按照科室职责分工办理。督办件阅件根据文件内容和领导指示复印登记后分送,督办件分不同情况处理: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转给市安委办、市应急委办、应急局的批示,由办公室根据内容提出分办意见,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后,分送办理科室办理。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以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直接批给领导同志的,原件报送领导同志本人,同时印送主要领导同志,根据领导指示由有关科室办理。

(十七)安委办、省应急委办、省应急厅或有关上级部门的文件,需下发我市贯彻实施意见的,待有关科室研究提出意见,拟定文稿,征求意见修稿完善后,按程序提请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再以市安委办、市应急委办、市应急局文件下发贯彻实施意见。需转发省安委办、省应急委办、省应急厅文件同时下发我市贯彻实施意见的,由承办科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同意后,按办文程序连同我市的意见一并转发。

(十八)来文办理完毕不需形成正式文件的,要以适当方式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和视情通知有关单位。作出答复时一般不直接复印领导批示的文件审批单及拟办意见。承办人应根据领导意见扼要拟文,用市应急局规范格式便函答复来文单位和通知有关单位。需要时,也可直接复印文件审批单或领导批示答复和通知有关单位。

三、发文办理

(十九)发文版头及字号为:

1.“普洱市应急管理局公告”,按序号编“第×号”;

2.“普洱市应急管理局文件”,按年份、序号编“普应急发﹝××××﹞×号”;

3.“普洱市应急管理局(函)”,按年份、序号编“普应急函﹝××××﹞×号”;

4.“中共普洱市应急管理局党组”,按年份、序号编“普应急党组﹝××××﹞×号”;

5.“中共普洱市应急管理局党组会议纪要”、“普洱市应急管理局XXX(专题会议)会议纪要”,按序号编“第×期”;

6.“普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按年份、序号编“普发﹝××××﹞×号”;

7.“普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按年份、序号编“普安办发﹝××××﹞×号”;

8.“普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函)”,按年份、序号编“普安办函﹝××××﹞×号”;

9.“普洱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文件”,按年份、序号编“普应急委发﹝××××﹞×号”;

10.“普洱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按年份、序号编“普应急委办发﹝××××﹞×号”;

11.“普洱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函)”,按年份、序号编“普应急委办函﹝××××﹞×号”;

12.“普洱市应急管理局(便签)”无需按年份、序号编发,根据发文要求印发。

13.“普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便签)”无需按年份、序号编发,根据发文要求印发。

14.“普洱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便签)”无需按年份、序号编发,根据发文要求印发。

(二十)首办科室承办的文件,内容涉及其他科室的,要主动进行会商,取得一致意见并会签。送首办科室分管领导批示后,按程序送交下一流转环节。涉及与相关部门联发文的,严格按会签程序办理。

(二十一)科室负责人应对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拟制要求,文稿内容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公文体例格式规范,是否公开等进行认真审核,科室负责人确认无误签字后才能送交下一流转环节。送审文稿修改后,科室须清稿后再送办公室。办公室修改文稿或拟办意见后,若须清稿再送批的应将办公室修改稿附在清样稿后一同报送领导审批。

(二十二)要合理确定公文的密级和急缓程度。承办人应根据公文内容或领导要求,明确密级、急缓程度和发送范围。要求在2日之内办结的公文标“特急”,要求在3日之内办结的公文标“急件”。要求1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特提”,要求3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特急”,要求5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加急”,要求10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平急”。科室负责人要严格审核,避免人为提高密级、急缓程度和随意扩大发送范围。

(二十三)制发文稿一般流程,拟稿科室起草样稿,之后由科室负责人负责审核,填写《文件拟文稿纸》,公文的法规政策关、内容关、格式关、文字关由承办科室初审,并提出公开意见和保密意见。清样稿经承办科室校对并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在确保文稿正确无误后报送办公室审核。办公室核稿人员对文稿审核修改后,请拟稿科室完善,打印清样稿,由办公室呈分管领导审签或根据文件性质审核,呈主要领导审签。拟稿科室根据领导审签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交由办公室制文印发。

(二十四)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开展。在公文办理过程中须界定其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等4种属性中的1种。

(二十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上报或下发的公文,主办科室负责人在核稿时,需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公文,报送行政审批科提出公平竞争性审核意见,如需要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或提交法律顾问研究提出意见的,由行政审批科负责联系跟踪落实。

(二十六)公文签发:

1.上行文。按相关拟文程序审核后,由主要领导签发。

2.平行文和下行文。由相关的分管领导签发,若有重大事项,报主要领导签发并实行AB角制度。

3.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写明批示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二十七)印制和分发

1.印制市应急局文件,发文前公文质量检查,由主办科室核对无误签字后办公室审核印发。

公文质量检查的内容为:审批、签发手续、保密意见、公开意见、公平竞争性审核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文种使用、文字表达、标点符号是否正确,体例格式是否符合规范等。

2.印制出的正式文件经检查有误需重新印制的,办文科室负责人应请示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重新印制。重新印制的文件应登记备案。

3.印发电子公文或其他材料由办公室通过OA传送各科室,纸质文件或涉密文件由专人负责分发至各科室,严格公文分送登记管理。

四、公文流转、归档和管理

(二十八)公文流转原则上通过办公室中转。特殊情况分管领导的公文传批的,由承办科室人员负责送交,传批完后应即时送办公室登记。领导特别交待的传批方式,由对口科室在文件上注明并按领导指示办理。

(二十九)公文办理的跟踪查办由承办科室具体负责。承办科室要根据公文处理时限要求或急缓程度,及时跟踪催办,按时办结。

(三十)公文实行统一归档。以市应急局名义印发的正式文件,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省安委办、省应急委办、省应急厅和有关上级部门所发的正式文件,由办公室归档;市应急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议资料由承办科室于会议结束后一周内交办公室归档;领导签批的办件和阅件,承办科室于公文办结后次月内交办公室归档。对逾期未移交归档的,办公室要及时催交,限时交归。

(三十一)归档外的公文及资料,各科室、中心不得擅自处理须集中交办公室按保密规定统一销毁。市应急局工作人员调离或退休时,须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和清退,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三十二)市应急局公文档案仅限内在职工作人员借阅利用,借阅时须经档案管理人员登记;外单位职工借阅利用,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借阅时间一般以5日为限,并做好登记管理。

五、附则

(三十三)电子公文处理参照《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十四)市应急局公文除涉密外,通过办公自动化OA系统运行。

(三十五)各科室、中心需指定一名兼职文书,负责公文和资料的传送、归档等管理工作。

(三十六)建立办文质量考核奖惩制度,把办文质量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公文办理中出现重大差错的,承办科室和承办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不得参加年度评优;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七)本办法由办公室会同相关业务科室进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普洱市应急管理局保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市应急局保密工作,规范相关工作程序,提升保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保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宣传教育

(一)保密宣传教育主要内容: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保密工作的基本知识;保密技术防范知识以及措施;保密工作先进事迹和泄密事件的典型案例宣传教育;保密主管部门安排的其它保密宣传教育内容。

(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局保密宣传教育工作,保密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干部职工,重点是知悉、接触和掌握秘密事项的涉密人员和专兼职保密管理工作人员。

(三)保密宣传教育的主要形式。

1.通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相关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精神,定期分析研究部署保密工作形势和任务,将保密教育内容列入年度学习计划,传达学习保密工作相关知识常识;

2.组织参与保密知识答题活动;

3.组织参观保密宣传教育展览;

4.利用张贴宣传画、网站、宣传栏、新媒体等形式广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5.组织收听收看保密讲座和教育警示片;

6.组织参加上级机关举办的保密培训。及时安排新进入保密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和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涉密人员参加上岗培训。

7.其它必要且有效的保密宣传教育形式。

二、涉密人员管理

按照“以岗定人、先审后用、定期复审”原则,严格做好涉密人员的分类、确定、审查和管理工作。

(一)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涉密人员根据涉密程度和密级不同,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二)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重点考查其现实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保密纪律等方面的情况。

(三)分类确定和审查工作程序

1.确定岗位。按照涉密岗位标准,确定本单位涉密岗位及等级。

2.拟定人员。将在涉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拟定为涉密人员,并拟定涉密人员涉密等级。

3.审查审核。拟定的涉密人员填写《涉密人员保密审查表》,由市应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拟任意见;市应急局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审查要求,进行保密审查。对有国(境)外学习、工作、生活经历的人员,市应急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请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协助审查。

4.保密教育。对拟进入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要进行保密教育培训,确保其熟悉保密法律法规,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保密知识和技能。未经保密教育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5.报告备案。建立涉密人员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将涉密人员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涉密人员应当自觉学习和熟练掌握保密法律法规,接受本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监督。

(五)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应当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涉密人员不得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泄露自己的工作性质及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

(六)离岗离职。

1.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2.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文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履行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涉密人员违反涉密文件管理规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

三、定密管理

定密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作出标志以及变更、解密或公开的一项保密管理工作。

(一)制作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定密程序,标明密级、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

(二)定密责任人、定密程序、定密授权、密级变更和解除等有关事项,严格按照市保密局有关规定执行,依法依规报请市保密局备案后生效。

(三)执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四)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应当依法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没有定密权的,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涉密文件管理

(一)收发、传递

1.收发涉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清退等手续。签收密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同时应单独设薄登记,设专柜保存;分发密件时,必须按规定登记、编号、签收,严格分发范围,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2.传递涉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经机要途径(机要通讯、机要交通)传递或者派专人传送,要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线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渠道传递。

(二)使用

1.涉密文件、资料须按规定范围传达、阅读和使用,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也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

2.传阅涉密文件、资料,由办公室保密员负责专夹专阅,并填写“传阅单”,记载夹内密件份数、编号等送领导传阅,阅后应签字并于当日主动退回,不得横传。

3.阅读、使用和办理涉密文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内进行,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确需在办公场所外阅读和使用的,应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严格履行借阅记录手续。借阅人对文件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自觉做到按期归还,再用再借,严禁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回家或带到其他公共场所。保密员对借出的文件应按时限要求及时追回。

4.未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批准的,禁止复制、复印、摘抄、汇编。如复印、摘抄、汇编机密级和秘密级文件,必须报请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后进行,同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视同原件管理。

(三)保存

1.涉密文件、资料应保存在局档案室,并配备必要的保密措施、安全设备。

2.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所存密件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四)销毁

1.涉密文件、资料除正在使用或按照有关规定留存、存档外,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2.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先登记造册、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后,交由涉密文件销毁工作机构统一销毁,不得擅自销毁。送指定造纸厂销毁的,要有保密员等2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3.严禁将国家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严禁将国家秘密载体送销毁工作机构以外的单位销毁。

五、计算机及网络保密管理

(一)严格落实计算机及网络保密管理工作责任制,各科室负责人为信息安全系统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科室内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

(二)办公室是全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主管科室,统筹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部署。

(三)涉密计算机使用管理

1.涉密计算机必须统一进行编号、登记、备案、管理,明确标识,并做到专人专用。

2.涉密计算机严禁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键盘、无线鼠标以及其他具有无线收发功能设备。

3.涉密计算机与涉密网络必须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4.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进行采购、维修、报废时,必须按照市保密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非涉密计算机使用管理

1.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或内部敏感信息。

2.非涉密计算机应当安装正版防病毒等安全防护软件,并及时进行升级,及时更新操作系统补丁程序。

3.严格网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

4.非涉密计算机使用人员发生变化的,不准机随人走,须报局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六、保密要害部位管理

(一)市应急管理局保密要害部位是指局机关档案室、机房及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纳入保密管理的场所。

(二)保密要害部位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三)保密要害部位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配备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四)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保密要害部位。因工作需要进入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报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后,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全程陪同进出。

(五)保密要害部位使用计算机、电磁介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具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功能的设备进入保密要害部位。

七、附则

(一)本制度由办公室会同相关业务科室进行解释。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普洱市应急管理局档案管理制度

 

总则

(一)进一步加强市应急局机关档案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反映过去、现在市应急局在各项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和本局工作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书、数据、声像、实物和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三)局机关所有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历史面貌,保护档案资料的安全,又维护档案的完整,便于保存、查阅、利用。

(四)局办公室负责市应急局档案管理工作,设立档案室,配备专、兼职档案员。各科室至少明确一名文件材料收集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日常档案管理工作,同时协助局档案员做好本科室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

二、归档范围

(五)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1.上级机关下达的

1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发布的属于本局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

3上级机关发布的非本局主管业务,但要执行的文件材料;  

4上级机关普发的、非本局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5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局机构设置、领导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6上级机关领导人视察、检查本系统、本局工作时重要指示、讲话、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材料;

7上级机关转发本单位的文件。

2.本局机关的。

1本局制发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材料及中长期规划、纲要;

2本局的请示与上级的批复、批示;

3本局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

4本局年度计划、年度总结、行政办公会议记录;

5局党组、纪检、工会会议文件及请示、报告、通知和上级批复;

6本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任免、培训、奖惩,聘任、党员名册等文件材料;

7本局的历史沿革、人事变迁、工作职责、规章制度、反映重大活动的材料、照片、声像等;

8本局机关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

9本局(科、室)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

10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处理及内容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调查处理报告、领导批示、结案情况、统计分析材料等;

11本局机关经费年度预算、决算、账簿、凭证等文件。财务、统计中的有关报表、簿册、请示及批复等材料;

12本局领导人出国考察、接待外宾来访等形式的重要文件资料,本局干部出国出境政审材料;

13本局印发的及其他公开发行或内部刊物等的原稿和印刷件;

14本局召开的重要会议及其他重要活动中形成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

15本局在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6本局在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中形成的批复、报告及各种证据材料。

3.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的。

1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非本局主管业务但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2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与本局联系、协商工作的重要来往文件。

4.各县(区)的。各县(区)有关应急管理的重要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典型材料等。

5.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六)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1.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2.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3.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4.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七)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八)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1.我局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2.我局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3.我局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4.我局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5.我局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6.我局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7.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我局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8.同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与本机关的复函等文件材料。

(九)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1.我局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2.我局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3.我局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4.我局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5.我局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6.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我局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7.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我局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8.同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与本机关的复函等文件材料;

9.各县(区)报送的有关应急管理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十)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十一)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协办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三、接收和归档

(十二)科室在工作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都应当移交局办公室归档。

(十三)科室移交的文件材料必须为原件,附件齐全、内容完整、字号准确,禁用圆珠笔、铅笔等不耐久字迹书写。

(十四)室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办理完毕且需归档的文件材料整理齐全后,统一移交局档案室保管,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占有。

人事、会计、声像等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科室文件材料移交履行如下程序:

1.初审。文件材料收集人员整理,并填写《文件档案材料移交目录》,标明移交文件标题、数目等信息,报本科室负责人审核,应确保移交材料完整齐全;

2.复审。科室负责人初审合格后,交局办公室复审,应确保移交材料符合归档要求;

3.移交与接收。局办公室、移交科室和监交人员根据目录进行现场核对、验收无误、签字确认后,方可将档案材料移交入库,做到帐物相符,手续齐全。

移交目录一式两份,局档案室和移交科室各执一份。

(十六)局办公室对接收的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分类、编纂、扫描、录入和归档。对已归档的文件材料,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四、查(借)阅和利用

(十七)局办公室应当按照规范程序,做好本局档案查(借)阅和利用工作。

(十八)局办公室应当利用档案资源,做好档案全宗介绍、组织机构沿革等工作。

(十九)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局档案室查(借)阅和利用档案的,由查(借)阅人办理查(借)阅手续,填写《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经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档案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查(借)阅。

    (二十)局档案室保存的档案,原则上是为本局服务,外单位如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的,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及个人相关证件,填写《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经本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查阅过程应由相关科室人员、档案员全程陪同进行。

(二十一)查阅档案地点仅限于档案室内,由档案员全程陪同进行,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将档案带出室外。

(二十二)查(借)档案人员应爱护档案,不得遗失和转借他人,不得圈划、批注、污损、涂改、剪裁及拆散档案。

五、鉴定、销毁和移交

(二十三)局办公室负责制定各类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判定档案的存毁。

(二十四)局机关档案鉴定工作由分管局领导、办公室负责人、移交或产生档案科室负责人、档案室人员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将鉴定情况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后,按相关要求进行销毁。任何机关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

(二十五)局办公室负责及时将本局永久、30年保管的档案移交到市级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清册归入局机关档案全宗卷内保存。

六、档案统计

(二十六)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统计机制,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准确反映本单位档案的门类、数量、利用等情况。

(二十七)档案统计的内容包括:档案数量、查(借)阅记录和上级档案部门所要求的其他情况等。

(二十八)办公室应当对档案统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改进。

(二十九)办公室负责及时、准确编制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按要求及时上报市档案局。

七、档案室管理

(三十)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对档案库房的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强光、防高温、防尘、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措施进行检查,确保档案安全。

(三十一)办公室对档案库房的温湿度进行监测记录,保持室内适宜温湿度。

(三十二)档案库房密集架应当排列有序,分类统一编号,各门类档案应当分区存放。

(三十三)非档案室人员严禁进入档案库房,确因工作需要须进入档案库房的,须有局档案员陪同,并做好出入登记备案。

(三十四)进入档案室的人员要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档案库房内严禁烟火,严禁携带食物、易燃、易爆、强电磁、辐射性、及腐蚀物品等进入档案库房。

八、声像、实物档案

(三十五)科室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收集、整理声像、实物类资料,并标注说明、编制目录,与文件资料同时移交局档案室。

(三十六)办公室对科室移交的声像、实物资料要及时归档,严格借阅利用审批手续。

(三十七)声像档案要存放在档案库房的防磁柜中,声像、实物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

九、附则

(三十八)本制度由办公室会同相关业务科室进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普洱市应急管理局印章管理制度

 

一、为维护市应急局印章使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规范印章使用程序和审批权限,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所指印章系市应急局为履行职能职责,经批准使用的以下印章:

1.“中共普洱市应急管理局党组”印章,由党组负责人批准使用;

2.“中共普洱应急管理局党支部”印章,由党支部负责人批准使用;

3.“普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章,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批准使用;

4.“普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使用;

5.“普洱市应急管理局”印章,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使用;

6.“普洱市应急救援服务中心”印章,由市应急救援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使用;

7.“普洱市安保互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市安保互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使用;

8.“普洱市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章,由市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批准使用;

9.“普洱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印章,由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使用。

10.“普洱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由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使用。

11.其它因工作需要启用的议事协调机构印章,原则上由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使用。

三、印章的保管及使用实行专人专柜专管。印章管理人员应严格手续,认真审查,规范用印。

四、公章的使用严格遵照“先审批,后用印”原则。

1.公文用章在办理完发文审批手续后可直接加盖印章,不需另行审批和登记。

2.业务工作用章。由公章使用人填写《盖章会签登记簿》,经领导审批同意、公章管理人员核对后加盖印章。使用人应如实登记用印事由、时间、份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相关事项。

其中,日常性工作报表或材料需加盖印章的,应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重要材料(如财务、人事工资等)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

3.其他。除以上情况外,如有其他确需使用公章的,应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再使用。

五、特殊或紧急情况需使用公章的,可先电话请示相关负责人同意后先行用章。公章使用人须如实登记用印事由、请示时间及答复意见,并及时补齐审批手续。

六、严禁公章私自外借。

七、严禁携带公章外出使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外出使用的,须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随同携带使用,用后应立即归还。

八、公章原则上不得用于空白纸张、空白表格、空白介绍信等。如遇特殊情况,须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用章。

九、不得私自用章。未经局领导批准私自用章的,将严肃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经由电子政务网络发文使用电子印章的,依照本制度执行。

    十一、本制度由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进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普洱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总则

(一)为促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各事业单位(市地震局除外)

(四)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五)局办公室是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技术保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公开的范围

(六)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七)我局应当依照第六条之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国家、省、市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3.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统计信息;

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及标准;

5.部门年度预决算执行情况;

6.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为民办实事项目及进度情况;

8.机构设置、调整及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9.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八)除第六条、第七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九)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

1.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对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时,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法规执行。

(十)我局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十一)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行政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工作的信息;

5.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十二)对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市政府集群网站、市应急局微信公众号;

2.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3.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十三)局办公室负责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便于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1.编制发布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2.编制发布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3.编制本单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4.适时更新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

(十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制度第八条要求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十五)在收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及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或补充。

(十六)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十七)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四、监督与保障

(十八)市应急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议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十九)局办公室每年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前向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交本局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每年3月31日之前,公布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二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及时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的情况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网站内容及时更新情况。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答复情况;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十一)各科室及所属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4.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5.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6.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附则

(二十二)本制度由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进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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