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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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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应急管理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应急〔2020〕41号)要求,有效防范化解我市尾矿库安全风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着力提升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工作目标
1.2020年,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全市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
2.2021年,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全面落实。
3.2022年,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基本形成,安全档案信息完善,措施有力,坚决杜绝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溃坝事故。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责任体系
1.强化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责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负领导责任。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厘清有关部门在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中的职责,从产业规划、立项审批、用地审批、安全监管、林地草原征用占用、河道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全面推进工作。应急部门负责尾矿库安全综合监管,牵头推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组织风险研判,落实尾矿库基本情况公示,依法监督检查尾矿库安全生产,做好尾矿库闭库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矿产资源采选业尾矿库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加强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财政部门按照“分级保障、分级负责”的原则,统筹年初预算安排,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尾矿库综合治理及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用地审批,负责尾矿库闭库土地复垦验收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与运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住建部门指导农村住房建设,防止产生新的“头顶库”。林草部门负责尾矿库占用林地草原审核审批,指导闭库林地复绿,配合开展闭库林地复绿验收工作。水务部门负责尾矿库占用河道、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监督工作。气象部门负责天气预警工作,提醒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时限:长期坚持)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机制,实施分级监管,明确每一座尾矿库监管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3.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尾矿库企业是尾矿库安全风险防范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尾矿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各职能部门一岗双责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二)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风险评估
1.政府推动。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辖区内所有尾矿库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切实掌握每座尾矿库安全风险等级,评估结果报送上级应急部门。对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每年进行1次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针对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各项管控措施责任部门与责任人。(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7月底前)
2.企业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尾矿库企业强化尾矿库安全风险动态评估,开展尾矿库坝体稳定性分析,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浸润线埋深等主要运行参数及排洪系统始终满足设计要求,确保管控措施有效,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头顶库”企业每年要对“头顶库”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三)强化源头管控,严格控制尾矿库数量
1.严格实行总量控制。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全市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实行尾矿库基本情况公告制度,每年1月上旬,涉尾矿库县(区)应急部门应将上年度尾矿库数量、名称、地址、所属或管理单位等信息上报市应急局,汇总后报省应急厅审核,由省应急厅在门户网站和省人民政府主流媒体上统一公告,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市、县级应急部门负责公示本辖区内的尾矿库基本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严格准入条件审查。鼓励新开发矿山项目优先利用现有尾矿库,鼓励相同矿种、粒度接近的尾矿实施集中排放;确需配套新建尾矿库的,各部门依职责严格新建尾矿库项目立项、项目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对于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禁新建无合法矿石来源的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严格控制加高扩容。强化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工程勘察、安全评价(含坝体稳定性分析评价)、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凡不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各有关部门一律不予批准,也不得向上级审批部门转报。工程地质勘探等结论为不宜加高扩容的,尾矿库不得加高扩容。严禁审批“头顶库”、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强化责任落实,有效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
1.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尾矿库企业要按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要求,建立完善“一库一标准”隐患排查机制,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及时向当地应急部门报备。尾矿库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一库一策”原则,编制当地尾矿库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方案。(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
2.着力防范化解“头顶库”安全风险。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头顶库”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点对象,在2016—2018年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对于具备搬迁下游居民条件的“头顶库”,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搬迁;不具备搬迁条件的,要组织对前期综合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原则上2021年底前完成针对性治理。各级要加大对尾矿库“头顶库”和停用尾矿库资金支持力度,安排适当资金开展尾矿库“头顶库”和停用尾矿库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严禁规划建设不当产生“头顶库”。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在尾矿库坝脚下游1公里范围内新规划设置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因公路、铁路以及其他项目建设导致尾矿库成为“头顶库”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对尾矿库进行治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4.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尾矿库企业要依法依规建立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确保有效运行。到2022年6月底前,湿排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位移、浸润线、库水位等的在线监测和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干式堆存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表面位移的在线监测。各级应急部门要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实现与企业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的互联互通,实行分级预警、分级响应。有关预警信息,可以作为执法依据。市级尾矿库安全风险有关信息要接入省级灾害风险综合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各级应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尾矿库重大安全风险会商研判机制,针对台风、暴雨、连续降雨等极端天气,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信息,并督促做好应急准备。(责任单位:市应急局牵头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5.完善尾矿库应急管理机制。尾矿库企业要切实完善溃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从业人员和下游居民公布,在下游居民区建立应急警报系统,增强应急联动响应能力,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确保上坝道路、通信、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严格执行应急值班、专人巡查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一旦发生险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报告当地应急部门。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强化与企业应急预案的合理衔接,定期组织尾矿库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下游居民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将尾矿库事故救援纳入重点设防范围,加强针对性训练,提高专业救援能力。发生溃坝、漫顶等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强化综合施策,切实减少尾矿库存量
1.强化尾矿库闭库工作。健全尾矿库闭库销号退出机制,按照省级制定的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对已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实施销号,不得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应急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尾矿库闭库销号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尾矿库从本地区尾矿库名录中销号,不再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
加强闭库尾矿库土地综合治理。尾矿库管理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收。利用闭库销号后尾矿库的土地建设其他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依规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稳妥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积极推广尾矿回采提取有价组分、利用尾矿生产建筑材料、充填采空区等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出台激励政策,鼓励尾矿库企业通过尾矿综合利用减少尾矿堆存量乃至消除尾矿库,从源头上消除尾矿库安全风险。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典型示范项目,在尾矿产生和堆存集中的地区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要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回采设计实施,确保安全。对尾矿库矿产资源的再利用,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采矿权人实施,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突出重点,严格监管执法。将尾矿库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执法检查。加大“头顶库”、汛期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发生。(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未批先建、恶意规避审批、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擅自加高坝体、擅自改变筑坝方式、发生重大变更不履行报批手续、停用时间6个月以上尾矿库擅自启动使用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尾矿库企业,要依法依规采取吊销证照、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严追责等执法措施,严防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严厉打击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未取得立项、环保、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用地等合法手续的尾矿库,以及非法占用河道的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予以取缔。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原行政许可文件规定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论证,采取改进措施,并依法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或备案,未报批或报备的,依法予以处罚。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向水库、江河、湖泊等排放尾矿的行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负总责,要严格落实责任,督促相关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抓好落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气象局、林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广泛宣传引导。加大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从业人员及周边居民风险意识,凝聚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的共识。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引导形成全社会共抓共治的工作局面。
(三)加大资金投入。尾矿库企业必须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尾矿库作为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程的重要内容,安排资金支持和引导尾矿库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特别是加大对“头顶库”企业搬迁下游居民、尾矿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对治理“头顶库”成效显著的地区,将研究给予必要支持。
(四)强化监督考核。市人民政府将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情况纳入对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的内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按期完成,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公众参与,健全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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