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普洱市公安民警医疗救治保障机制的通知 | ||||||||||||
|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公安局,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公安民警的救治和就诊保障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公安工作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4〕9号)和《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公安民警医疗救治保障机制的通知》(云卫医发〔2024〕8号)精神,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制定了《普洱市公安民警医疗救治保障机制》现印发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普洱市公安局 2025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公安民警医疗救治保障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公安工作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4〕9号)和《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公安民警医疗救治保障机制的通知》(云卫医发〔2024〕8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长远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安民警医疗综合保障工作,落实从优待警措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提高思想认识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此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文件要求的重要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规范和完善因公致伤病就诊公安民警医疗救治工作。 二、规范保障范围 (一)保障因公致伤病救治 1.针对在执法执勤、社会服务管理、应急处突、抢险救灾以及警务训练、见义勇为等负伤,或工作期间突发疾病,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公安民警、辅警和学警,各级医疗机构要立即开通因公受伤急救“绿色通道”,做好应急处理预案和工作流程,明确专人负责因公致伤公安民警救治、治疗工作,协调全院相关科室紧密配合,切实做好公安民警因公致伤医疗救援和服务工作。 2.公布医疗急救电话。各级急救中心(站)都要向属地公安机关公布公安民警因公致伤急救电话,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将总值班电话反馈当地公安部门,一旦有受伤民警呼叫,按就近原则立即出动医疗救援人员进行现场抢救,并及时送入医院救治。各医疗机构在收治受伤和急、危、重症民警时,要按照“先诊疗、后付费”的原则,进行全力抢救,最大限度地确保伤病者的生命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救治。 3.积极配合,联动救治。若遇因公致伤民警因伤情严重需要转院时,由转出医院医务科负责联系相关转入医院,并及时将受伤民警有关情况通报给转入医院及公安部门联系人,转出、转入医院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做好救治准备,确保因公致伤公安民警救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市中心血站要全力保障因公致伤公安民警救治过程中所需的临床用血。 4.公安机关工勤人员及警务辅助人员因公致伤的,按照公安民警因公致伤“绿色通道”同等条件予以及时救治。 (二)服务优抚对象亲属就医 对公安民警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特别是烈士、英模、因公牺牲、因公致残民警的直系亲属,因病需入院治疗的,各级公安机关要主动帮助联系协调相关医院,予以优先安排救治。各相关医院应给予密切配合,提供优质服务。 (三)做好日常就诊和健康宣教 1.各相关医院要为公安民警就诊提供方便,医院开设“警察窗口”,对持《人民警察证》到医院就诊的公安民警给予优先就医;对身患特、慢性疾病的公安民警和需住院治疗的民警,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可定期与专门联系医疗机构联系,预约就诊时间和专家号,各医疗机构要协调有关科(室),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挂号和安排床位,及时诊治。 2.各县(区)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急救中心联系,各级医疗机构积极给予帮助配合,邀请急救专家,定期为辖区派出所、交警队等一线实战部门开展急救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一线民警伤病应急处置能力;不定期邀请医疗专家,为公安民警开展健康教育和讲座,通过线上和线下多种方式,为民警答疑解惑,引导广大公安民警注重科学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增强身心健康保护意识。 三、完善工作流程 (一)建立保障机制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同级救治因公致伤和因病就诊公安民警保障机制,明确流程,规范实施,确保公安民警医疗救治工作有序进行。 1.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建立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分管领导为负责人,同级卫生健康医政和公安机关政工为具体承办部门的联动工作机构,负责工作推动和落实。 2.完善联系人制度。市级各定点医院的医务科主要负责人和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为主要联系人。各联系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公布联系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确保信息对称通畅,机制高效运转。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参照建立联系制度,以确保因公致伤、因病住院公安民警医疗救治工作的有序进行。如联系人工作发生变动,接任人接替履行工作职责。 3.明确救治机构。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和各级急救中心(站)作为专门联系的救治机构。普洱市人民医院、普洱市中医医院和普洱市第二人民医院作为市级紧急医疗救治定点医院,负责急危重症患者的诊疗和远程指导工作。并将上述3家三甲医院纳入《全省公安民警辅警跨州(市)紧急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名录及通讯录》,根据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公安厅紧急医疗救治工作机制,做好跨州(市)紧急医疗救治工作。 (二)建立转诊机制 各级公安民警伤病就医由属地定点医院就近开展就医保障。伤病公安民警确需转院治疗时,由接诊医院联系上级医院进行转诊,或联系上级医院进行远程诊疗指导,也可由属地公安机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上级部门报告协调转诊。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由市卫生健康委请示省卫生健康委安排省级医疗专家到现场指导救治,最大限度做好公安民警生命安全保障。 (三)建立医疗物资调配支援机制 根据公安民警伤病情况,需要紧急调用血液、器材以及医疗设备、特种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的,由接诊医院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机关提出,层报有决策权的上级部门决定,由上级部门协调调动相关资源,全力保障公安民警救治需要。 四、严格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公安民警的救治就诊保障工作,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要具体抓,加强工作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各有关医疗机构的医务部门要牵头组织好专家团队,做好为公安民警开展应急救治日常就诊的相关工作,确保医院各部门特别是重点科室了解本机制相关要求并顺利实施。 (二)强化指导监督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医院的指导监督,科学规范开展公安民警因公致伤、因病就诊医疗服务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内部各警种、各单位的帮助和指导,让广大民警知悉本机制的流程和规范,使此项关心关爱民警的措施真正落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严格遵照本机制和相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保障范围。 (三)细化工作措施 有关医疗机构要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和工作流程,明确专人负责公安民警救治工作,做好医疗救治信息的登记与汇总,规范治疗,合理检查。各级急救中心(站)要做好因公负伤和急危重症公安民警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加强与有关医疗机构的沟通衔接,确保院前院内信息通畅。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及时总结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公安局报告,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工作机制。 (四)做好协同配合。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就医民警及家属要尊重医院提出的救治诊疗方案,积极配合并协助做好各项医疗工作,不得拖欠医疗费用。就医期间,民警和相关人员要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不合理需求,避免浪费医疗资源,主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普洱市卫生计生委 普洱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和完善救治因公致伤和因病就诊公安民警“绿色通道”的通知》(普卫〔2018〕98号)同时废止。 |
||||||||||||
无障碍浏览
无障碍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