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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22/20240918-00001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4-09-18
 主题词:  卫生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文  号: 
关于印发《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2024-09-18   作者: 点击数: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现将《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910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规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动普洱市卫生健康系统政务公开质效提升,切实推进全过程公开、全方位解读回应、全流程优化政务服务、全链条加强信息管理、全环节夯实工作基础,解决市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公开内容

按照《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普政办发〔201639号)的五公开要求,规范公开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需公开的内容具体包括:

(一)组织机构

1.领导简介姓名职务职级分管工作

2.机构信息单位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

(二)信息公开

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互联网联系方式等)政府信息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申请材料、申请渠道、申请表及办理流程等监督方式等;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国家、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文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性文件

3.政策文件及解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部门文件政策解读

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预结算公开及三公(市直部门年度决算和下一年度预算),水质监测(全市各县(区)城市水厂和用户水龙头水质检测情况),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和监督方式),公共卫生知识普及公共卫生有关知识宣传普及),医疗卫生医疗卫生工作方面的有关政策、服务信息、工作督导检查报告等有关信息),健康普洱(健康云南行动有关信息),疫情防控疫情发布、防疫须知、防控动态等有关信息);

5.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部门年度计划、总结及报告

6.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跳转到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

(三)部门信息

1.结合本部门开展的工作发布相关信息

2.需向社会公开的通知、公告、公示等

3.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有关信息按年度分类发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复文,提供发布机构、内容概述、发布日期、文号等。对社会广泛关注、关系国计民生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原则上公开答复全文。

4.转发国家、省、有关信息

不予公开的信息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3.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以及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1.普洱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主动公开信息;

2.普洱市人民政府网站卫生健康栏目和健康普洱微信公众号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

3.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4.普洱市人民政府网站卫生健康栏目和健康普洱微信公众号的更新维护由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负责。各室根据室职责,负责提供网站更新

二、公开程序

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做到依法、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保密法规的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不同的公开形式,设定不同的公开程序。

(一)主动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个工作日是最长公开时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应在7个工作日内。

1.公文类政府信息

公文类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过程性、内部性、涉密性信息外,其他公文都应当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公文正常办理过程。具体公开程序为:

1拟定公开信息

各科室拟制正式公文时要严格公开属性审查,要根据拟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分别注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等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经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定。拟删减后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在公文处理签中说明理由。公文的审稿人和签发人在审核公文时,还应审核公开属性不予公开理由,对公开属性定性不准确等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正。

同时,应按照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解读方案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的三同步的要求开展政策解读工作。政策解读材料应公开发布,原则上与政策文件同步发市、关联发布;若有延后,应于政策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政策解读专栏发布,并做好与政策文件的相互链接。

2信息审查

信息发布前需审查是否属于保密范围、是否需要国家批准、是否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如果属于需要保密范围,不予公开;如果需要国家批准,未进行批准将不予公开;如果涉及其他行政机关,需要协调确定后方可公开。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务会审查决定,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报市有关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3)公开发布

发布信息的室须填写普洱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表(附件1)和普洱市卫生健康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附件2),逐级审签确认后再公开拟稿人员负责一级审核和校对,科室负责人负责二级审核和校对,业务分管领导负责三级审核和校对;重要信息由主要领导签字后发布;领导讲话需要全文发布的,需由讲话领导同意并签字后发布完成审核校对后,将拟公开信息提交办公室,统一公开。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非公文类信息

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由各科室根据公开需要提供。具体公开程序为:

1)提出拟办意见

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由拟稿人提出拟公开意见、公开形式等并在标题上方标明。

2)审核

公开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应经业务科室负责人和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在审核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时,应对信息是否涉密、是否适宜公开进行审核。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公开政府信息的,由各科室负责人审核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委办公室实施。对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报送准备在健康普洱微信公众号及相关媒体发布的一般性工作信息,办公室进行审核时,可以对语句不通顺、错别字等进行修改,对实质性内容不作修改,报送科室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公开发布

参照公文类政府信息发布环节开展三审三校和保密审查后及时发布。

3.转发上级信息

对上级部门作出的卫生健康方面的重大事项、重要精神、以及表彰奖励等方面的决定,在上级部门没有正式发文时,不得以据悉据了解等形式在发布,已经发文确定的,必须注明发文单位或文件标题;转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或其他单位发布的信息时,需注明信息来源和日期。需转发上级信息的科室提出拟公开意见、公开形式等,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卫生健康栏目和健康普洱微信公众号转发。

(二)依申请公开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是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是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是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是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是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是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是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扎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体系健全完善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第一责任人,落实政务公开的主体责任、主管责任,确保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始终把政治建设放在政务公开工作的首要位置,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进一步加强内容审核,严守内容安全底线。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学习,坚持把政务公开检查抓在日常,提升政务公开的工作质量。

(二)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依法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全过程公开为目标,迅速推动工作从结果公开向服务公开、管理公开、执行公开、决策公开转变,实现政府信息的全面公开。着力提升政策解读质量,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落实政策解读主体责任,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三)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普洱市人民政府网站卫生健康栏目和健康普洱微信公众号信息质量,无实质内容、无指导意义、可发可不发的信息一律不再发布;委系统或委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上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一律以会议要求等形式发布,原则上不以领导名义发布。领导工作活动除有指导意义的言论外,一般不编发消息。其他需公开的信息。除以文件形式和通过媒体发布以外的重要政府信息(含征求社会意见的政策信息和公示信息)需要公开的,由各室报主要领导审定后发布

(四)切实加强平台建设。严格落实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加强三审三校和保密审查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依法保护个人信息,严防严重表述错误,规范网民留言办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升12345热线办理质量和效率推进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健康发展。同时,严格信息公开工作责任,科室负责人和签字领导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等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信息公开人员不得擅自公开未经审批的信息,擅自公开的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3.普洱市卫生健康领域信息五公开要求

4.普洱市卫生健康领域政策解读要求



附件3


普洱市卫生健康领域信息五公开要求

一、决策公开

对直接影响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卫生健康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等政府信息,要广泛征求意见,对各方面合理意见要结合实际在决策中予以体现,并及时公开意见采纳情况,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要作出合理说明不断加大决策公开力度。重点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公开。

(一)事前公开。应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标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包括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计划完成时间等,每年一季度公布,动态调整)。

(二)事中环节的公开。应公开细化决策事项,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内容。可用听证座谈、网络征集、调查研究、咨询协商、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媒体沟通等方式,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平台进行公开。

(三)事后环节的公开。应公开决策结果(政策文件),决策解读,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相对集中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决策后评估等内容。

二、执行公开

重点公开卫生健康领域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本信息,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管理信息。不断健全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管理公开

紧扣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要求,推动卫生健康领域公共服务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和协同共享,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获得感。全面公开卫生健康领域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保障措施。及时准确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等信息。推动公开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财政资金直接投入和购买社区公共服务,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对象、办理流程、责任部门、供给状况和绩效评估等信息。

四、服务公开

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卫生健康领域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主动公开重要政策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以及取得的成效、后续举措等执行情况,尤其是面向困难群众的扶持、救助等政策执行情况和主要成效,积极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

五、结果公开

对卫生健康领域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落实结果信息进行公开。深化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公开,准确记录资金的具体流向并向社会公开。鼓励开展卫生健康领域评估,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开展网上调查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价政策执行效果,及时公开评估结果


附件4


普洱市卫生健康领域政策解读要求

一、解读范围

(一)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

(二)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作用,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广泛知晓,或专业性较强的政策性文件标题中主要含意见”“措施”“方案”“办法”“规则”“规划”“纲要等字样)。

(四)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和政策措施等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同时发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编制说明等)。

二、解读材料

解读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说明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

(二)对主要内容,特别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悉、执行、配合的条款,说明其具体做法、制定依据及合法性、合理性。

(三)对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以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疑问、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

(四)若涉及办事的,根据文件内容说明办事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五)若涉及执法事项的,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

(六)属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说明修订的理由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属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说明政策措施与上级的异同、特点。

三、解读形式

包括市直各部门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鼓励结合实际,积极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平台和新闻媒体传播渠道的作用,更多运用图片、图表、音频、视频等展现方式,全领域、全媒介、全时段、全过程抓好重大政策信息解读发布,营造正面、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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