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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22/20260127-00001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  2026-01-26
 主题词:  卫生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文  号: 
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6-01-26   作者: 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编制公布《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部分。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如有疑问,请与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林源路23号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邮编:665000;电话:0879-2149860;电子邮箱:peswjw@126.com)。

一、总体情况

2025年,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政务公开工作要求,聚焦卫生健康核心职能,以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为目标,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开展,全年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有序、成效明显。

(一)主动公开提质增效。一是普洱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专栏公开情况。2025年,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各类信息共136条。其中公示公告47条,国家、省、市政策文件27条,人才队伍建设12条,议案提案办理结果11财政信息20条,公共卫生8条,医疗机构管理9条,机构设置2条。二是政务新媒体公开情况。牢牢掌握信息化条件下舆论主导权,紧密围绕健康普洱建设、医疗卫生服务、一老一小健康服务、中医药事业传承发展等重点任务,聚焦群众关切开展创新宣传,全力唱响卫生健康主旋律。通过健康普洱微信公众号发布政策解读、工作动态、健康科普等稿件1000余条,通过健康普洱视频号发布短视频100余条总阅读量超30万次,传播力与引导力显著增强。三是其他渠道公开情况。上线政风行风热线,在线解读卫生健康相关政策,并解答听众提问6个;开展广播宣传2余次、电视公益广告宣传1余次,发布《普洱卫生健康》《普洱日报卫生健康专版》等栏目共计30及时办理12345热线接办事项,2025年共受理17件投诉、咨询,目前已全部办结。

(二)依申请公开规范办理。健全依申请公开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全流程工作机制,畅通网上申请、信函、传真等受理渠道,明确各环节办理时限与责任分工。全年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件,均予以公开且依法依规按时办结,无针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不断强化。一是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对拟公开文件进行事前审核,把好网站内容政治关、内容关和文字关,抓好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确保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严肃性。二是定期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梳理形成卫生健康领域主动公开事项清单,规范信息归档管理,确保公开信息可查可溯。三是认真对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每月对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情况进行自查,持续规范全委信息发布管理工作。2025年全年未出现保密信息、敏感信息泄露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因信息公开而受损等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优化升级一是以市政府网站卫专栏为核心平台,优化栏目设置,及时发布政策文件、规划等各类卫生健康信息。二是加强对下属单位信息公开指导力度。按要求编制发布卫生健康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实现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信息公开网站与市政府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平台信息链接。三是办好健康普洱微信公众号和视频号,做到信息发布天天更新不间断。不仅在各个健康宣传主题日做好健康宣教,并聚焦公立医院改革、智慧医疗、医疗惠民等工作,发布卫生健康系统动态简讯,展示全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态势。

(五)监督保障持续强化一是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时调整完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明确主要领导为组长,委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具体工作。梳理明确委各科室职责和政务公开时限要求,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做好跟踪督促,确保按要求及时规范公开。二是严格执行政务公开责任制。把政务公开的总体任务分解、细化、量化,明确落实到具体科室和个人,与业务等硬指标同部署、同考核。三是加强整改落实。对2024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评结果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全面整改落实,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全年未发生因信息公开工作引发的问责事项。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849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266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4

0

0

0

0

1

5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4

0

0

0

0

1

5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4

0

0

0

0

1

5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政策解读形式仍需丰富,部分解读内容偏理论化,图文、视频等通俗化解读占比不足;二是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深度不够,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健康普洱行动推进成效等内容公开较为概括,细节信息不足;三是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不够,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意识薄弱,公开内容更新不及时。

(二)改进情况。一是提升政策解读质效,要求重要政策文件配套图文、短视频等解读产品,同时积极开展在线访谈、政策问答活动。二是深化重点领域公开,梳理修改卫生健康重点领域公开清单,细化公开内容,每季度开展一次公开内容自查。三是强化业务学习与指导,充分利用市委、市政府和省市政务公开业务培训班的机会,提高政策把握、测评要点和回应引导能力,努力提升信息公开的全面性。同时,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业务指导,确保信息及时更新、内容规范。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2025年,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列席人员意见建议共57件。一是市人大代表建议及发言建议19主办市人大代表建议4件;代表发言建议办理人大建议共计15主办10件,协办5二是市政协委员提案及发言建议34件。市政协委员提案15主办8件,协办7;委员发言建议19主办5件,协办14三是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列席人员意见建议4件。所有提案、建议及代表、委员发言建议均按要求完成答复,全年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均为A类,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满意率为100%

(二)2025年,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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