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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10/20250714-00002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  发布日期:  2025-07-14
 主题词:  司法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文  号:  普政行复决字〔2024〕第32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普政行复决字〔2024〕第32号
2025-07-14   作者: 点击数:  

申请人:**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自**,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7240152267586。地址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镇玉屏路75号。

第三人:景东某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

法定代表人诸**,场长。

第三人:景东彝族自治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

法定代表人唐**,局长。

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对被申请人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编号:景政处字〔2024〕*号,以下简称*号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15日依法受理,并告知景东县**林场、景东县**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因案件情况复杂,依法延长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编号:景政处字〔2024〕*号)中的第(二)、(三)项处理决定。2.依法责令景东县人民政府对本案争议的“大黑凹山”和“鹦哥房”两块山林权属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一、位于景东县文井镇**村小地名为“大黑凹”和“鹦哥房”的山林所有权为**村委会的集体山林。

(一)“大黑凹”的山林在1981年“林业三定”时,景东县人民政府将该山林确认给了申请人**公社**大队,四至界限为:东至南线河底、南至大黑凹箐原**烧炭小箐、西至太忠赶街大路、北至太忠中扑牙生产队南线河底田房对门箐。2007年全国林权制度改革时,由景东县林权改革办公室文井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亲自到山林现场进行林地界限确认并进行GPS定位。该山林经GPS定位并测量所得面积为1416.0亩,景东县林业局对该山林的登记宗地编号为**,小地名为“大黑凹”,被申请人根据景东县林业局的山林核实登记情况,于2007年11月7日向申请人核发了景林证字(2007)第***号林权证。

(二)“鹦哥房”的山林在1981年“林业三定”时,景东县人民政府将该山林确认给了申请人文井公社**大队,四至界限为:东至南线河至绵竹树梁子、南至绵竹树梁子至大黑凹农地、西至大黑凹农地至**村思茅松林界、北至**村思茅松林界至大黑凹箐至南线河。2007年全国林权制度改革时,由景东县林权改革办公室文井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亲自到山林现场进行林地界限确认并进行GPS定位。该山林经GPS定位并测量所得面积为406.5亩,景东县林业局对该山林的登记宗地编号为***,小地名为“鹦哥房”,被申请人根据景东县林业局的山林核实登记情况,于2007年11月7日向申请人核发了景林证字(2007)第***号林权证。

(三)申请人自取得大黑凹山林和鹦哥房山林所有权后就一直经营管理该两块山林,于2006年将两块山林流转给了第三人采伐,又于2010年8月29日将该两块山林流转给了景东县***公司,流转期限至2042年8月29日。自申请人取得该两块山林所有权后,申请人就一直经营管理该山林,包括景东**林场、景东县**局在内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从来没有与申请人发生过山林争议,申请人更不清楚在1991年时被申请人景东县人民政府将该两块山林并更为国有山林,并划归给了景东县**局。

二、景东县**林场对本案山林权属申请程序错误。

(一)根据1991年7月29日景东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国有山林权证》内容所示,经营管理单位是景东县**局,**局是政府工作部门,是行政单位,而景东县**林场属于国有企业,两者不是同一单位,**林场是如何向景东县**局取得本案争议的两块山林无法得知。

(二)在2007年林权制度改革时,景东县**局作为全县林业林权登记的行政机关,不可能将同一山林登记给两个主体。而作为山林所有权人的景东县**林场,在2007年全国范围内都开展林权登记确权,所有山林都进行GPS定位实测面积,要重新核发林权证的情况下,自己不可能不知道该事实。如果本案争议的两块林地属于景东县**林场所有,在景东县全面开展林权确权登记时,景东县**林场不可能不会主动向景东县林权改革办公室或向景东县**局申请对争议山林进行林权登记。在之后长达15年的时间里,景东县**林场也没有向申请人或者景东县**局提出任何林权所有权异议。

(三)申请人在2007年11月7日就已经取得由被申请人景东县人民政府核发的景林证字(2007)第**号林权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0条或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景东县**林场认为本案争议的两块山林属于自己所有,按照法律程序,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景东县**局登记的宗地编号为**、**林权登记行政行为,而不是直接向被申请人申请林权确认。景东县**林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向被申请人申请林权确权是错误的。

三、被申请人作出1号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程序错误。

(一)本案被申请人根据景东县**局核实登记的山林情况,于2007年11月7日向申请人核发了景林证字(2007)第***号林权证,将本案争议的“大黑凹”山林和“鹦哥房”山林所有权确认给了申请人。在法律效力上,申请人持有的景林证字(2007)第***号林权证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之前,仍然是合法有效的,申请人对本案争议山林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处分申请人对该两块山林的所有权。

(二)按照法律程序,被申请人在发现林权证重证时,可以自行纠正错误,将自己核发给申请人的林权证撤销,要求景东县**局对重证中的山林进行重新核实登记,或者建议景东县**林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撤销该林权确权的行政登记行为。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撤销景东县**局的山林权属登记行政行为,也没有撤销自己向申请人核发的林权证,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将本案争议的两块山林中的部分山林确权给了景东县**林场,其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三)从证据角度看,1991年7月29日景东县人民政府核发给景东县**局的《国有山林权证》中地名只有“石家山、接官所、狮子山、隔界阱”,没有“大黑凹、鹦哥房”地名,被申请人是如何认定“大黑凹、鹦哥房”就是“石家山、接官所、狮子山、隔界阱”?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缺乏证据。

综上所述,本案争议的“大黑凹山”、“鹦哥房山”两块山林是申请人的集体山林,申请人对其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被申请人作出的**号行政处理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景政处字〔2024〕**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一、景政处字〔2024〕**号决定书认定位于景东县**村小地名为“大黑凹”的山林和小地名为“鹦哥房”的山林所有权为国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一)根据1982年“林业三定”时核发的集体林《云南省景东县人民政府山林所有证》,编号**,山林坐落:“草烟地山”,以及国有林《云南省景东县人民政府山林所有证》,编号**,山林坐落:“大黑凹山”的四至界线情况:**村民委员会持有景林证字(2007)第**号林权证中登记的宗地编号为**,小地名,大黑凹,面积1416.0亩的**村民委员会集体林,与1991年核发的《国有山林权证》(**号),地块编号**国有林,属于重证。

(二)根据1982年“林业三定”时核发的集体林《云南省景东县人民政府山林所有证》,编号**,山林坐落:“草烟地山”,以及国有林《云南省景东县人民政府山林所有证》,编号**,山林坐落:“大黑凹山”;编号**,山林坐落:“南线河”的四至界线情况:文井镇**村民委员会持有景林证字(2007)第**号林权证中登记的宗地编号为**,小地名,鹦哥房,面积406.5亩的**村民委员会集体林,与1991年核发的《国有山林权证》(**号),地块编号**国有林,属于重证。

(三)1982年“林业三定”时核发的国有林《云南省景东县人民政府山林所有证》,编号**和**公社**大队集体林《云南省景东县人民政府山林所有证》编号**,两个证是同时间段核发的(国有林证填发时间1982年12月3日,集体林证填发时间1982年12月2日),国有林所有证表述:山林坐落:大黑凹山,山林面积800亩,四至界限东至:南线河底;南至:大黑凹箐原**烧炭小箐;西至:太忠赶街大路;北至:太忠中卜牙生产队南线河底田房对门箐。集体林所有证表述:山林坐落:草烟地山,山林面积200亩,四至界限东至:太忠赶街路;南至:箐;西至:二台跌腰;北至:箐。经实地核对、知情人指认和查看地形图,涉及的国有林和集体林山林是相邻的,即国有林的西边就是集体林的东边,两个证的表述是一致的:太忠赶街(大)路。“太忠赶街(大)路”实地明显,无争议。同时说明了**村集体林东边未跨过太忠赶街路到南线河,国有林证四至清楚,东边到南线河。

(四)**村委会持有的1981年2月11日景东县革委会核发的《景东县山林执照》,**公社,**大队,其中一宗登记山名:大黑凹山,四至界限东至:南线河底;南至:大黑凹箐原**烧炭小箐;西至:太忠赶街大路;北至:太忠中卜牙生产队南线河底田房对门箐。根据1982年5月23日中共景东县委印发了《关于将现有公社、大队林划归国有的通知》(景发〔1982〕**号)相关内容:“我县曾在一九六二年调整林权时,有部分地方就划有大队林。一九八〇年至一九八一年调整中,大部分社队都在国有林上划了一部分为公社林和大队林。这些公社及大队集体林,在当时条件下是经县委和行政机关认可的,但随着情况的变化,这部分山林的权属也应随之改变。现根据地委(1981)**号和思行发(82)***号文件规定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将全县现有公社林、大队林划归国有。由县**局视同其它国有林统一管理......”。根据景东县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开展林业“三定”工作的通知》(景政发(82)第**号),发文时间是一九八二年*月*日,说明景东县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是1982年开展的,并在同时间段核发了**村国有林山林所有证和**公社**大队集体林山林所有证。所以**村委会持有的1981年*月*日景东县革委会核发的《景东县山林执照》不是林业“三定”时核发的,并已失效。

以上,根据《中共景东彝族自治县委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东彝族自治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景发〔2006〕**号):三、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界限“(一)权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林业“三定”确定的国有、集体、自留山权属为基础,不是重新划分权属。必须遵循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1.在林业“三定”中划定的国有、集体、自留山,现在凡是权属清楚、四至界限明确的,一律不得变动。不准擅自改变国有和集体的山林权属,严禁将国有林划作集体林和自留山,防止造成国有林地、林木资源的流失。”和《景东彝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东彝族自治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景办发〔2007〕**号):四、相关政策“(九)林权政策。林业“三定”中划定的国有林、集体林、自留山,凡是权属清楚、四至界限明确的一律不变。不准擅自改变国有林和集体林的山林权属,将国有林划作集体林和自留山,防止造成国有林地、林木资源的流失。”等相关规定,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便于管理”的原则,重证应当按照1982年“林业三定”四至界限一律不变的规定,按照1982年颁发的所有权证书确认权属,即景政处字〔2024〕**号决定书认定位于景东县文井镇**村小地名为“大黑凹”的山林和位于景东县文井镇**村小地名为“鹦哥房”的山林所有权为国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二、景东县**林场对本案山林权属申请程序主体适格且确权程序正当。

根据《中共景东彝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设立景东彝族自治县**管护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景编办〔2017〕**号),景东县**林场为县**局管理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副科级,公益一类。主要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国有林管理、管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已明确管护主体(自然保护区、普洱市景东林业局、亚热带植物园管理局)和已流转给单位和个人管理除外的国有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管理等工作。该单位是县**局管理的二级单位,且案涉的重证林地一直由景东县**林场进行管理。另外,发生重证的原因是2006年林改外业勘查时,林改技术员没有依据1982年林业“三定”时**公社**大队《云南省景东县人民政府山林所有证》记载内容,核实四至界线,只是根据当时林业助理员口述进行宗地区划,将草烟地山区划为3宗,小地名分别为大黑凹、草烟地、鹦哥房。其中,宗地编号为***,小地名,大黑凹,面积1416.0亩,宗地编号为***,小地名,鹦哥房,面积406.5亩。2宗林地范围与国有林重照,重照面积1822.5亩。

在2006年**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镇**村取得的景林证字(2007)第**号林权证四至界线与1982年文井公社**大队《云南省景东县人民政府山林所有证》(编号**)四至界线描述不一致,范围发生了变化。直到2022年10月,**村在申请采伐风倒木时,经**镇林业服务中心现地核实,才发现集体林与国有林重照,2022年10月15日,县**局收到**镇人民政府送达的《关于申请认定**镇**村集体林地范围与景东县国有林范围重叠部分权属的函》(文政函﹝2022﹞**号)。收函后,县林草局领导及时安排**林场、林草服务中心组成调查核实组会同**镇政府,分别于2022年11月2日、12月20日、2023年8月1—2日、8月18日、8月21日分别到**村、原**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局林改档案室、县林草局档案室、资源管理股收集和查阅相关资料,并向**村、相邻的**村、**镇**村村组干部、老林业助理员、“林业三定”时参加的人员、原林改外业勘查技术员等了解涉及山林的历史情况和林改时集体林权证登记情况,同时,多次深入重照山林实地调查核实,调查采用实地对图、核对证照、村干部指认界线、访问周边知情人士等方式进行确认,表明该单位一直在采取积极的态度去解决重证的问题,并未躺在权力上睡觉。

再者,申请人提及的政府适用程序错误即县政府应该先撤证,不该直接下达处理决定书也无依据。根据《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林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调解或者处理:(一)国有林地之间、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之间的权属争议,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因此,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故由景东县人民政府处理是完全合法合规的。景东县**林场已经根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确认权属,所以从主体资格到程序上并未违法违规。

第三人景东县**林场称:一、关于景东县**林场主体资格的问题。根据2017年*月*日《中共景东彝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设立景东彝族自治县**管护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景编办〔2017〕**号)内容,自该文件下发之日起,景东县辖区内除自然保护区、景东县林业局、亚热带植物园管理局和已流转给单位和个人的国有林外,剩余67.6万亩国有林全部由景东县**林场管理,故**林场系景东县辖区内国有林的管理者,依法享有相应权利。

二、关于纠纷发现的过程。2007年进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系对景东县全县的集体林进行确权发证,而不是对国有林进行确权发证,直到2022年10月,**村在申请采伐风倒木时,经**镇林业服务中心现地核实,才发现集体林与国有林重照,经调查核实后景东县**林场向景东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对争议进行处理。

三、关于《国有山林权证》(编号**)的效力问题。景东县**林场持有的《国有山林权证》(编号**)系合法有效权属证明,**林场对案涉争议林地有合法的权利。根据198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号林权证系县人民政府于1991年核发,确认林地权属为国有,并确认原景东县**局为经营管理单位,后经景东县人民政府确认国有林由景东县**林场管理,故景东县**林场对争议林地享有合法的权利。景东县人民政府在经过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争议林地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景东县**林场对*号行政处理决定无异议。

综上,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号行政处理决定无异议。

第三人景东县**局称:一、景东县人民政府作出*号行政处理决定主体适格。根据《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和《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国有林地之间、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之间的权属争议,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本案系集体林地和国有林地之间的权属争议,景东县人民政府对争议作出处理决定主体适格。

二、*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正确。景东县人民政府派出多部门工作人员联合成立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查阅资料、走访相关人员等方式,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确凿的证据认定事实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三、景东县**林场对案涉林地享有合法的管理权。虽然《国有山林权证》(编号0**)上写明的经营管理单位是“景东彝族自治县**局”,但2017年景东县**林场成立后,景东县辖区内除自然保护区、景东县林业局、亚热带植物园管理局和已流转给单位和个人的国有林外,剩余67.6万亩国有林全部由景东县**林场管理,由于国有林重新勘界工作还未开展,暂未变更《国有山林权证》,故景东县**林场对案涉林地享有合法的管理权。

综上,恳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号行政处理决定。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1.《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编号:景政处字〔2024〕*号)及其附件;2.《云南省景东县人民政府山林所有证》(编号:**)、《景东县山林执照》、景林证字(2007)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3.《集体山林权流转合同书》、《林地、荒山流转合同》。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1.《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编号:景政处字〔2024〕*号)及其附件;2.《中共景东彝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设立**管护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景编办〔2017〕**号)、景东县人民政府景政发(82)第*号文件《关于开展林业“三定”工作的通知》、《中共景东彝族自治县委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东彝族自治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景发〔2006〕**号)、《中共景东彝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东彝族自治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景办发〔2007〕**号);3.《景东彝族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认定**镇**村集体林地范围与景东县国有林范围重叠部分权属的函》(文政函〔2022〕**号)、《景东彝族自治县**局关于**镇人民政府申请认定**镇**村集体林地范围与景东县国有林范围重叠部分权属的复函》(景林草函〔2023〕*号)及其附件、《景东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镇**村集体林地范围与景东县国有林范围重证权属争议调查过程的说明》、《林权纠纷调处申请书》、文井镇**村与国有林权纠纷参加调查人员签字表、景东县林草局集体林与国有林权属纠纷调查记录表、景东县林地争议参加调查核实人员签字表;4.2023年10月20日“景东县林草局国有林与**村集体林争议处理意见专题会”会议记录及国有林与**村集体林争议处理意见专题会议签到表、2023年10月20日《景东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会议纪要》;5.《景东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提请审议<景东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镇**村集体林与国有林权属争议的处理意见>的请示》(景林草请〔2024〕**号);6.工作照片和会议照片。

第三人景东县**林场和景东县**局未向本机关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对以下证据予以采信:1.《中共景东彝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设立**管护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景编办〔2017〕**号)、景东县人民政府景政发(82)第**号文件《关于开展林业“三定”工作的通知》、《中共景东彝族自治县委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东彝族自治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景发〔2006〕**号)、《中共景东彝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东彝族自治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景办发〔2007〕**号);2.《景东彝族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认定**镇**村集体林地范围与景东县国有林范围重叠部分权属的函》(文政函〔2022〕**号)、《林权纠纷调处申请书》、《景东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镇人民政府申请认定**镇**村集体林地范围与景东县国有林范围重叠部分权属的复函》(景林草函〔2023〕*号)及其附件、《景东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镇**村集体林地范围与景东县国有林范围重证权属争议调查过程的说明》、**镇**村与国有林权纠纷参加调查人员签字表、景东县林草局集体林与国有林权属纠纷调查记录表、景东县林地争议参加调查核实人员签字表;4.2023年10月20日“景东县林草局国有林与**村集体林争议处理意见专题会”会议记录及国有林与**村集体林争议处理意见专题会议签到表、2023年10月20日《景东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会议纪要》;5.《景东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提请审议<景东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镇**村集体林与国有林权属争议的处理意见>的请示》(景林草请〔2024〕*号)、《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编号:景政处字〔2024〕*号)及其附件;6.工作照片和会议照片。

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的大黑凹、鹦哥房两块林地位于景东县**镇**村。**区**公社持有1963年8月10日的《云南省景东县山林所有权证》,证载:山名草烟地山,面积100亩;四至界限为东至太忠赶街路,南至箐,西至二台跌腰,北至箐。**公社**大队持有1981年2月14日的《景东县山林执照》,证载:山名草烟地山,面积100亩;四至界限为东至太忠赶街路,南至箐,西至二台跌腰,北至箐;山名孔雀山,面积300亩;四至界限为……;山名大黑凹山,面积800亩;四至界限为东至南线河底,南至大黑凹箐原**烧炭小箐,西至太忠赶街大路,北至太忠中卜牙生产队南线河底田房对门箐。1982年*月*日,景东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林业“三定”工作的通知》,在关于林业“三定”工作的政策原则中规定:“三、少数公社、大队在一九八〇年、一九八一年落实林权过程中,把国有林划为公社、大队林的,要做好工作,收回作为国有林”。1982年*月*日,中共景东县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将现有公社、大队林划归国有的通知》,通知规定:“我县曾在一九六二年调整林权时,有部分地方就划有大队林。一九八〇年至一九八一年调整中,大部分社队都在国有林上划了一部分为公社林和大队林。这些公社及大队集体林,在当时条件下是经县委和行政机关认可的,但随着情况的变化,这部分山林的权属也应随之改变。现根据地委(1981)**号和思行发(82)**号文件规定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将全县现有公社林、大队林划归国有。由县林业局视同其它国有林统一管理”。1982年12月,景东县人民政府向**公社**大队分别颁发了编号为**(山林所有单位大队)和编号为**(山林所有单位国有)的《云南省景东县人民政府山林所有证》。**号山林所有证证载:山林所有单位大队,**公社**大队;山、林面积200亩;坐落草烟地山;四至为东至太忠赶街路,南至箐,西至二台跌腰,北至箐。**号山林所有证证载:山林所有单位国有,文井公社**大队;山、林坐落大黑凹山;山、林面积800亩;四至为东至南线河底,南至大黑凹箐原**烧炭小箐,西至太忠赶街大路,北至太忠中卜牙生产队南线河底田房对门箐。1982年**月**日景东县人民政府颁发编号为**的《云南省景东县人民政府山林所有证》,证载:山林所有单位国有,**公社**大队;山、林坐落南线河;山、林面积900亩;四至为东至大黑凹梁子,南至南线河,西至红豆箐,北至梁子。1991年*月*日,景东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国有山林权证》(**),该证**号地块包含案涉争议地,坐落为石家山、接官所、狮子山、隔界阱,经营管理单位为景东县**局。2006年11月,景东县全面实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07年11月7日,**村民委员会持有景东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景林证字(2007)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证内登记有3宗林地,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均为文井镇**村,其中:编号**宗地,小地名大黑凹,属于1林班1、2、3、4小班,面积1416.0亩,四至为东:南线河至大黑凹箐至南线河,南:南线河至缅竹树梁子至太忠赶街路(**,**),西:太忠赶街路,北:太忠赶街路至太忠乡方家箐农地至南线河;编号*宗地,小地名草烟地,属于2林班5小班,面积178.5亩,四至为东:太忠赶街路至鲍家箐,南:鲍家箐至三台跌腰横路,西:三台跌腰横路至吃水箐至大渡槽箐,北:大渡槽箐至草烟地梁子至太忠赶街路;编号*宗地,小地名鹦哥房,属于1林班6小班,面积406.5亩,四至为东:南线河至绵竹树梁子,南:绵竹树梁子至大黑凹农地,西:大黑凹农地至**村思茅松林界,北:**村思茅松林界至南线河。

2022年10月,景东县**镇人民政府在受理**村集体林风灾林木清理申请时,发现该村所持有的景林证字(2007)第**号林权证中的大黑凹和鹦哥房两宗山林范围(面积1822.5亩)与景东县国有林(**号《国有山林权证》)范围重叠,于2022年10月13日发函给景东县林草局,请求对两证重叠部分的林地权属进行核实认定。2022年12月19日,景东县**林场向景东县林草局提出林权纠纷调处申请,请求对案涉重证面积1822.5亩权属争议进行调查核实,并认定重证部分山林权属为国有林。经景东县林草局、**人民政府、**村委会等对案涉争议地相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走访、指界、查阅档案资料,2024年2月22日,景东县林草局向景东县人民政府提出关于**镇**村集体林与国有林权属争议的请示。2024年7月8日,景东县人民政府作出《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编号:景政处字〔2024〕*号),决定:“(一)**镇**村民委员会持有的景林证字(2007)第*号林权证中宗地编号为*,小地名草烟地,属于2林班5小班,面积178.5亩,四至界限为东至:太忠赶街路至鲍家箐;南至:鲍家箐至三台跌腰横路;西至:三台跌腰横路至吃水箐至大渡槽箐至草烟地梁子至太忠赶街路。认定此宗林地属于*村民委员会集体林。(二)根据1982年“林业三定”时核发的集体林《云南省景东县人民政府山林所有证》,编号*,山林坐落:“草烟地山”,以及国有林《云南省景东县人民政府山林所有证》,编号*,山林坐落:“大黑凹山”的四至界限情况:**镇**村民委员会持有的景林证字(2007)第**号林权证中登记的宗地编号为**,小地名大黑凹,面积1416.0亩的**村民委员会集体林,与1991年核发的《国有山林权证》(*号),地块编号084国有林,属于重证。1.认定重证范围山林太忠赶街(大)路以东山林属国有林,太忠赶街(大)路以西(面积95亩)的山林属**村民委员会集体林,其中,**村民委员会集体林北至:大渡槽箐至草烟地梁子至太忠赶街路;南至:鲍家箐至三台跌腰横路。国有林管理图界线西边改为:太忠赶街(大)路。2.认定重证范围内现种植桉树的两块土地范围,面积125.3亩为**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三)根据1982年“林业三定”时核发的集体林《云南省景东县人民政府山林所有证》,编号*,山林坐落:“草烟地山”,以及国有林《云南省景东县人民政府山林所有证》,编号*,山林坐落:“大黑凹山”;编号*,山林坐落:“南线河”的四至界限情况:*镇*村民委员会持有的景林证字(2007)第*号林权证中登记的宗地编号为*,小地名鹦哥房,面积406.5亩的*村民委员会集体林,与1991年核发的《国有山林权证》(NO.*号),地块编号*国有林,属于重证。认定该重证范围山林为国有林。……行政复议期和行政诉讼期满当事人未提出复议或诉讼申请的,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以上处理决定,对**村民委员会持有的景林证字(2007)第*号林权证中登记的宗地编号为*山林和1991年核发的《国有山林权证》(NO.*号)地块编号*国有林进行变更登记;对**村民委员会持有的景林证字(2007)第*号林权证中登记的宗地编号为*山林进行撤销登记。”申请人对景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处理决定中的第(二)、(三)项处理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对争议的“大黑凹山”和“鹦哥房”两块山林权属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另查明,****村持有的2007年林改颁发的景林证字(2007)第*号林权证登记争议地四至界线与1982年《山林所有证》(编号:*)不一致,**村民委员会集体林的东至为“太忠赶街路”,并未到南线河,争议林地鹦哥房未登记在1982年编号*的山林所有证内。景林证字(2007)第*号林权证内的大黑凹和鹦哥房2宗林地范围与1991年《国有山林权证》(NO*号)地块编号*国有林重证,重证面积1822.5亩。山林所有证编号*的国有林和编号*的集体林相邻,四至界线清楚,国有林的西至“太忠赶街大路”即为集体林的东至“太忠赶街路”,国有林的东至为南线河底;1982年的编号*山林所有证存根(山林所有单位国有,锦屏公社斗阁大队;山、林坐落彭家山)登记的南至草烟地箐与编号*山林所有证证载的北至箐是同一条箐。“太忠赶街(大)路”、“草烟地箐”、“北至箐”的位置已经各方当事人到实地共同指认确定。案涉争议林地大黑凹中有两块林地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由*村耕种至今,现仍种植桉树,面积为125.3亩。《国有山林权证》(NO.*号)中地块编号*国有林管理图界线西以梁子为界应改为太忠赶街(大)路,西至界限的确认导致NO.*号国有林证中国有林面积减少95亩。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景东县人民政府作出*号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和《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之间的权属争议,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本案景东县人民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对辖区内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之间的权属争议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其行为主体适格。景东县**林场是案涉争议林地的实际经营管理单位,有权对案涉林地权属争议提出处理申请。

二、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的规定,案涉争议林地经景东县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在1982年“林业三定”时即登记为国有林,于1991年在《国有山林权证》(NO.*)继续登记为国有,有1982年的山林所有证(编号*和编号*)、1991年的国有山林权证(NO.*)、《关于开展林业“三定”工作的通知》、《关于将现有公社、大队林划归为国有的通知》、《景东彝族自治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景发〔2006〕*号)等证据予以佐证,林地权属来源清晰,国有性质事实清楚。**村民委员会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本案争议林地归其所有,故景东县人民政府依职权将本案争议林地确定为国有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于法有据。景东县人民政府处理权属争议时,充分考虑国有山林权证登载包含的争议地中两块林地从上世纪60年代至今一直由*村管理,现仍在种植桉树的实际,将该两块林地确权给申请人,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符合调处原则,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依申请启动林地纠纷调处程序,经调查、争议各方当事人现场指认争议地四至界线、协商等程序,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景东县人民政府作出《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编号:景政处字〔2024〕*号),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景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编号:景政处字〔2024〕*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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