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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普政行复决字〔2024〕第1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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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景谷****加工厂。 被申请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景谷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加工厂对被申请人景谷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3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景谷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第二条、第三条答复内容;2.依法公开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交易市场申报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荣誉资料中的申报评审材料、《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加工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加工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申请人称:一、从客观实际来看,申请人作为****交易市场的经营主体,而****交易市场是整个园区的组成部分,即使申报绿色产业示范基地不以****交易市场为主体申报,其中建设规划等相关事宜也是牵扯、涉及到****交易市场。换而言之已经实际涉及到申请人自身的相关权益,****交易市场作为整个园区重要组成部分,园区的申报评审材料应当包括****交易市场的建设规划,如果****交易市场的建设规划内容不符合相关的建设规定,则整个园区也不符合相关建设规划的规定,就不符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创建认定程序所需要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另一方面,申报评审材料并不涉及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会对第三方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情形。需要明确的是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是园区申报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评审材料,正如在答复书中被申请人所述是以整个园区来进行申报,那这过程中并不涉及到具体的企业建设规划,二是涉及片区式的建设规划,对于片区式的建设规划内容并不会侵犯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合法权益。因此,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企业建设规划而不予公开,理由不充分,应依法予以公开。 二、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可以明确,《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经营加工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经营加工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主要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管理****交易市场的工作实施方案,两份文件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后期木材经营加工市场整顿的职能职责,申请人认为公开上述两份文件能够更有利于管理****交易市场,能够有助于申请人及其他经营者知悉各职能部门的职能职责,能够在经营过程中更好的与涉及到的相关管理部门搭建沟通渠道,并不像被申请人答复中所述会对后期治理整顿带来影响,反而有利于促进后期治理整顿等,同时被申请人认为公开两份文件会对后期治理整顿带来影响,但没有详细说明可能会造成的影响内容,不具有说服力。 综上,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的行为不有合法性、合理性,应当依法予以公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普洱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第二条、第三条答复内容,并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对申请人所称“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交易市场申报国家级绿色产业示范基地荣誉资料中的申报评审材料不予公开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应当依法予以公开”问题。经云南景谷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核查,绿色产业示范基地是以整个园区为主体进行申报,并不是以****交易市场为主体申报,申报评审材料中没有涉及****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内容,因涉及园区内其他企业建设规划,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的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于法有据,与事实相符。 二、关于申请人所称“《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经营加工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经营加工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不予公开的行为不有合法性、合理性,应当依法予以公开”的问题。经核查,《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经营加工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经营加工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后期木材经营加工市场整顿的职能职责,公开后将对后期治理整顿带来影响。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规定,以上2份文件不予公开,于法有据,与事实相符。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复议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景谷林产工业园区****木材交易市场管理工作方案的批复》(景政复〔2016〕**号);3.《关于给予审定〈完善景谷林产工业园区****木材交易市场管理工作的方案〉的请示》(景园区发〔2016〕)**号;4.《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县木材交易市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景政发〔2004〕**号);5.《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县城木材交易市场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景政办发〔2005〕**号);6.《关于成立木材交易市场、调整公益林领导小组的通知》(景林〔2005〕*号);7.《县城木材交易市场****协调会议纪要》;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0〕***号);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补正说明》。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法,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及送达回证;3.《补正说明》;4.《关于景谷**木材加工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5.《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草局关于公民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调查核实情况》;6.《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投资促进局关于景谷****加工厂相关事宜的情况说明》;7.《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景谷****加工厂申请政府公开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8.《云南景谷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景谷****加工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调查核实情况》;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0〕***号);10.《县城木材交易****协调会议纪要》;11.《关于成立木材交易市场、调整公益林领导小组的通知》(景林〔2005〕*号);12.《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县城木材交易市场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景政办发〔2005〕***号);1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回证。 经审查,本机关对以下证据予以采信: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及送达回证;3.《补正说明》;4.《关于景谷****加工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5.《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草局关于公民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调查核实情况》;6.《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投资促进局关于景谷****加工厂相关事宜的情况说明》;7.《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景谷****加工厂申请政府公开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8.《云南景谷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景谷****加工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调查核实情况》;9.《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景谷林产工业园区****木材交易市场管理工作方案的批复》(景政复〔2016〕**号);10.《关于给予审定〈完善景谷林产工业园区****木材交易市场管理工作的方案〉的请示》(景园区发〔2016〕)**号;11.《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县木材交易市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景政发〔2004〕**号);12.《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县城木材交易市场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景政办发〔2005〕**号);13.《关于成立木材交易市场、调整公益林领导小组的通知》(景林〔2005〕*号);14.《县城木材交易市场****协调会议纪要》;1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0〕**号);1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回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月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以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24年1月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提交补正材料。2024年1月31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申请人公开了以下材料:1.《关于给予审定〈完善景谷林产工业园区****木材交易市场管理工作的方案〉的请示》(景园区发〔2016〕)**号;2.《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景谷林产工业园区****木材交易市场管理工作方案的批复》(景政复〔2016〕**号);3.《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县木材交易市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景政发〔2004〕**号);4.《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县城木材交易市场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景政办发〔2005〕***号);5.《关于成立木材交易市场、调整公益林领导小组的通知》(景林〔2005〕*号);6.《县城木材交易市场****协调会议纪要》;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0〕***号)。对以下材料不予公开:1.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木材交易市场申报国家及绿色产业示范基地荣誉资料;2.《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加工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3.《进一步规范****加工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景谷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第二项、第三项答复,并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 本机关认为:第一,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信息公开申请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依法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本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1月5日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提交补正材料,2024年1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 第二,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交易市场申报国家及绿色产业示范基地荣誉资料”、《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加工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加工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的规定,不予公开,但其未证明上述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其作出不予公开,内容不当,法律依据适用错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第二项、第三项答复,内容不当,法律依据适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景谷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第二项、第三项答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景谷县人民政府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20日内对撤销内容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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