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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普政行复决字〔2024〕第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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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赵** 被申请人: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思茅区政府)。 申请人赵**对被申请人思茅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3月1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法公开***村民小组的《普洱市思茅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征地、补偿的明细表》。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28日通过邮件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思茅区云仙乡**村民小组于2015年建设糯扎渡水电站每户的《普洱市思茅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征地、补偿的明细表》。”2024年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涉及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涉及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但未能提供该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即使搬迁人口登记表存在个人身份信息等隐私,但在技术上可以进行整体与部分的分割处理,被申请人也没有证明相关信息不能区分处理,更没有提供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证据。 政府信息公开应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征收补偿安置本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范畴,只有做好征收补偿安置信息的公开,才能更好地化解征收补偿安置矛盾,才能有利于诉源治理,有利于人民群众对依法征收补偿安置的有效监督,特别是关系自身重大利益的补偿安置信息,更不能以侵犯第三方隐私为理由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各级政府应主动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应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和村、组范围内公告。(2018)最高法行再180号《行政判决书》中明确:“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应有所差别,分户补偿情况应予公开。” 综上,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而不予公开,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0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思茅区云仙乡****村民小组于2015年建设糯扎渡水电站每户的《普洱市思茅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征地、补偿的明细表》”(以下简称“案涉信息”)。经被申请人按工作流程向云仙彝族乡政府、思茅区拆迁安置办调查核实,案涉信息涉及搬迁人口身份证号、家庭信息等个人隐私,且申请人的配偶曾**已于2020年11月24日向思茅区拆迁安置办申请公开过案涉信息,思茅区拆迁安置办于2020年12月1日对曾**进行了书面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二、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一般包括姓名、住所、收入情况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案涉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范围。本案中,申请人采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案涉信息,实质上系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被申请人以案涉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次,需要强调的是,我国立法虽然赋予公民个人享有行政复议权,但该权利的行使,除了须符合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这一前提条件之外,还应遵守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本案系申请人在反复多次诉请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败诉后,企图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以达到其推翻终审法院判决书认定事实的目的。其滥用行政复议权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造成有限行政资源的严重浪费,不应予以保护。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八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普洱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1.《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赵**户口簿;4.(2018)最高法行再180号《行政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法,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1.《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赵**身份证;3.《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单》;4.《思茅区搬迁安置办公室关于赵**申请公开思茅区云仙乡****村民小组2015年建设糯扎渡水电站每户移民的征地及补偿明细的情况报告》;5.《云仙彝族乡人民政府关于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文件签批单、送达回证。 经审查,本机关对以下证据予以采信:1.《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赵**身份证、户口簿;3.《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单》;4.《思茅区搬迁安置办公室关于赵**申请公开思茅区云仙乡**村民小组2015年建设糯扎渡水电站每户移民的征地及补偿明细的情况报告》;5.《云仙彝族乡人民政府关于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文件签批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赵**于2024年1月28日通过邮件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思茅区云仙乡****村民小组于2015年建设糯扎渡水电站每户的《普洱市思茅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征地、补偿的明细表》。”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向思茅区云仙彝族乡人民政府、思茅区拆迁安置办核实了该案涉政府信息的相关情况,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属于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法公开**村民小组的《普洱市思茅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征地、补偿的明细表》。 本机关认为:第一,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依法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本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0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2月27日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根据上述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取得第三方同意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程序,在未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情况下,决定不予公开,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赵**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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