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登录 | 注册

部门目录

首页  >  正文
 索引号:  1010-/2023-0719004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  发布日期:  2023-07-19
 主题词:  司法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文  号:  普政行复决字〔2023〕第14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普政行复决字〔2023〕第14号
2023-07-19   作者:市司法局 点击数:  


普政行复决字〔2023〕第14号  

  

申请人:杨某某(系王某某的妻子)  

被申请人: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某林业服务中心  

申请人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4月10日依法受理进行审查,现已复议完毕。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申请人称:  

王某某为第三人单位职工,职位为林服中心副主任、站所联合党支部书记。王某某日常主要负责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森林资源案件查处、林权纠纷调解、商品林采伐审核、党建等多项业务工作。2022年11月25日,王某某于上午7时50分到林服中心办公室上班,工作至11时15分许,王某某突感身体不适,在告知同事李某某后到某诊所就诊,诊所周某某医生诊断为上感急性支气管炎,随后开具4瓶针水输液,于中午13时20分许输完液回到租住的房屋。当日下午因同事多次打王某某电话未接通,申请人也无法联系上王某某,申请人随即打电话请朋友到王某某住处查看,18时55分许,王某某被发现倒在租住的房屋内,经派出所、中心卫生院到现场查看后,认定王某某死亡时间为2022年11月25日13时48分至14时30分之间,死亡原因为急性哮喘引发心梗。  

申请人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王某某在上班时间因身体不适在告知同事后到诊所就诊为上感急性支气管炎,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王某某在诊所治疗后回到租住房屋内因病情加重导致死亡,死亡时间与突发疾病时间在3个小时之内,属于突发疾病死亡。上感急性支气管炎与急性哮喘均属于上呼吸道疾病,可以认定王某某发病与死亡之间在过程上存在连续性,逻辑上具有因果关系,是一个完整的病发过程。王某某虽在租住的房屋内死亡,但其确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对病情的严重性未进行正确判断,先到诊所进行治疗后回到租住房屋内,合乎正常人的生活逻辑。王某某在诊所输液治疗结束后回到处于诊所和单位中间路段的宿舍(距离仅200米左右),距离单位仅150米左右,其死亡时间距离治疗结束不到1小时,从其发病到死亡时间尚不足3小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条款的规定。  

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事实认定不清,即王某某死亡当日在办公室即感到身体不适,随即到诊所治疗并诊断为上感急性支气管炎,该事实系王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主要事实;其次,经派出所、中心卫生院到现场查看后,认定王某某死亡时间为2022年11月25日13时48分至14时30分之间,但被申请人仅认定“18时55分许,王某某被发现死于某小区303室。”忽略王某某的具体死亡时间,有意回避王某某突发疾病死亡的事实。且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死亡结果的发生可能存在其他原因的情况下,如果仅以王某某是在租住的房屋内被发现死亡的为由,径行拒绝进行工伤认定,否定了其发病后作出的合乎情理的行为,事实上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适用条件,不利于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后当即进行的自我调整与自救,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中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的立法目的。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条例》系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其中给予工伤或视同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最初也是最核心的立法宗旨。被申请人在处理视同工伤认定案件中,应当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全面、准确地适用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人认为王某某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不清,依据错误,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查清本案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职工及家属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资格,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主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及第十七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资格,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0日受理王某某同志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如下:2022年11月25日7时50分,王某某同志到办公室开展工作,11时15分许,因身体不适,离开办公室到某诊所就诊,13时20分许,就诊结束离开诊所,14时30分,王某某未到办公室上班,18时55分许,王某某被发现死于某小区303室。经卫生院诊断为急性哮喘引发心梗死亡。以上事实有林业服务中心提交的申请材料、普洱市工伤认定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9日收到林业服务中心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作出《普洱市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存根)》(编号:(****)**号),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编号:*****),收到相关材料并存档,向按板镇林业服务中心及职工家属杨某某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有回证并存档,工伤行政部门又依法组织人员调查,经全面调查核实,于2023年02月17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并依法向林业服务中心及职工家属杨某某送达,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被申请人于2023年02月17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程序合法。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结合本案事实,王某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规定的三种情形,则是对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的补充规定,对第十四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以外,职工因为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单位利益有直接关系的伤亡,通过倾斜性保护给予职工以视同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从立法目的和立法追求而言,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范围已经在第十五条的具体规定中得到延伸和扩展。但是在工伤认定上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的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发函》(国法社函(****)**号)回函,“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从条文本意上理解和把握,必须严格按照同时具备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及时送医抢救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和连贯性来把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者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之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亡。”《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云人社(****)***号文件)规定,“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理解和适用,应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及时送医抢救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和连贯性来掌握。”而本案中王某某2022年11月25日11时15分许,因身体不适,离开办公室到某某诊所就诊,11时15分后,王某某已经脱离了工作岗位,也不在工作时间,13时20分许就结束离开某诊所,下午14时30分,王某某未到办公室上班,18时55分许,王某某被发现死于某小区303室,已经脱离了工作岗位,也不在工作时间。2022年11月24日王某某也到某诊所输液,为治疗过敏性鼻炎、慢性支气管炎、哮喘等,因此,王某某到某诊所就医不属于“突发疾病”,也不属于“及时送医抢救”的情形。因此,王某某受到的伤害不具备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及时送医抢救四要件并重,不具有同时性和连贯性。所以王某某的死亡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  

综上所述,王某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同时也不符合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第三人某林业服务中心未向本机关提交复议请求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为某镇林业服务中心职工,杨某某系王某某的妻子。2022年11月25日,王某某于上午7时50分到某镇林服中心办公室上班,11时15分许,王某某身体不适,在告知同事李某某后到某诊所就诊,经诊所周某某医生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在该诊所输液治疗后,于中午13时20分许离开。当日14点30分,王某某未到单位办公室上班,18时55分许,王某某被发现死于租住的某小区303室内。王某某的死亡,经派出所、卫生院检验、证明(推断),排除他杀,死亡原因为急性哮喘引发心梗。  

2022年12月16日,某镇林业服务中心向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王某某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编号:******),2023年2月17日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并送达某镇林业服务中心及杨某某。杨某某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复印件)在卷佐证:1.杨某某身份证、结婚证;2.《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刘某某、李某某《工伤申请证人证言》;3.李某某、昌某《普洱市工伤认定调查笔录》;4.周某某、曹某某、刘某某、昌某、李某、杨某某《询问笔录》;5.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税收完税证明(工伤保险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6.某诊所处方签、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尸表检验记录反馈表》、《拒绝尸体解剖说明》;7.******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回证;8.《某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转发关于普洱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二〇二三年某镇林业服务中心森林防火期值班名单》。  

本机关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负责行政区域内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属于履行法定职责,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主体适格。王某某的妻子杨某某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主体适格。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某因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上述规定,因疾病死亡能否视同工伤关键在于必须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上突发疾病死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号)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本案,王某某于2022年11月25日上午7时50分到某镇林服中心办公室上班,11时15分许,王某某身体不适,在告知同事后到诊所就诊,经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在该诊所输液治疗后,于中午13时20分许离开,18时55分许被发现死于租住的房屋内。对上述事实各方当事人并无异议,根据死亡医院证明(推断)书、调查笔录等,能够认定王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及时就医后在48小时内死亡。其突发疾病、就医、最终死亡,在时间上具有紧凑性和连贯性。同时,各方当事人对王某某的死亡原因,即突发疾病死亡并无异议,故其死亡事件并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认定阻却情形。故王某某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综上,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编号:*****)。  

二、责令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9日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