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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10-/2023-0719003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  发布日期:  2023-07-19
 主题词:  司法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文  号:  普政行复决字〔2023〕第5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普政行复决字〔2023〕第5号
2023-07-19   作者:市司法局 点击数:  

普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政行复决字〔2023〕第5号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普洱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徐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普洱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普西综罚〔****〕*****号),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2月10日依法受理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复议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普洱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普西综罚〔****〕******号)。

申请人称:A县农村客运、出租车人员对本人的举报属恶意举报,本人并未从事非法运营,本人微信群名“顺风车免费合乘”也可证明本人未从事非法运营,而是顺风免费合乘。2022年11月8日,本人是去B县洽谈业务的,B县某卫浴老板刘某某、某县陶瓷老板龙某均可以证明。当天车上搭乘的四人,其中两人是本人微信好友,另外两人是本人去接好友时遇到的,并非本人邀约,在上车之前,本人也口头告知是顺路让他们免费搭乘,需要卫浴可以找本人买,未约定费用,也未向他们收取任何费用,他们说的支付60元是他们之前乘坐其他私家车的收费情况。执法人员针对本人制作的《询问笔录》,本人没签字,笔录中对下车后乘车人需要支付60元费用的事实本人不认可,本人当时说的是“你们赞助”,本人要求改正记录,却被告知内部文件不能修改。

本人一直遵纪守法,因顺风免费合乘,影响了出租车、农村客运人员的利益,受到了他们的恶意举报,而出租车乱收费、农村客运人员亲属从事私家车运营的情况当地管理部门一直未管理。本人有四个老人要赡养,还有两个小孩要抚养,家庭欠贷款30万,没有能力交罚款,请求撤销处罚,免除罚款。

被申请人称:

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由市交通运输局的行政执法被委托方A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办理。2022年11月8日10时40分许,A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到出租汽车驾驶员、农村客运驾驶员举报,车牌为云A*****小型汽车驾驶员徐某某在A县汽车客运站门口招揽乘客,欲将其运送到B县。接报后,A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A县某酒店停车场门口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徐某某驾驶车牌为云A*****的小型汽车,搭载了于2022年11月7日下午通过微信群(群名:顺风车互助**-**机场-**合乘)邀约好的网名为“龙xx”(真名岩某)和弟弟李某某2人,以及当日上午在A县汽车客运站门口招揽的3名乘客,共计5名乘客。该5名乘客正乘坐徐某某驾驶的云A*****号车辆欲驶离A县某酒店停车场,当车行驶至停车场门口时,被A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截停,执法人员依法向徐某某及乘客等案件相关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将徐某某及乘客带至A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当日,经A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案件调查程序依法依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日按程序对云A*****号涉案车辆依法登记保存。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徐某某涉嫌非法营运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经市交通运输局批准,A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程序完成行政强制审批手续后,于2022年11月14日,对涉案车辆云A*****号车辆依法采取了为期30日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了当事人应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按照规定期限,本机关已于2022年12月13日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徐某某已将涉案车辆开走。

随着调查不断深入,徐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案件的违法事实及处罚事实已经证实,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2022年11月14日,经法律顾问开展重大案件合法性审核通过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决定拟给予“责令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已当面送达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2023年1月18日,经重大案件第二次法制审查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后,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做出“责令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普西综罚〔****〕*****号),并通过邮寄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应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

二、开展调查情况。经调查,徐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其长期在客运重点经营场所、即时通讯工具微信群非法揽客等涉嫌非法营运,并多次与合法经营车辆驾驶员因招揽乘客引发矛盾冲突,其性质较为恶劣,已在全县广大合法经营车辆驾驶员及经营者当中引发一定的社会影响,扰乱了全县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举报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目前,本案已经过两次重大案件法制审查、重大案件集体讨论,A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当事人未履行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邮寄送达《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尽快履行缴款义务并告知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的,到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第一,本案中当事人徐某某辩称其车辆购买用于自用,开展卫浴业务,且未向乘车人收取到本次乘车费用,不属于非法营运。经查,徐某某与乘客约定到达目的地B县后,乘客每人需向其支付60元的乘车费用,徐某某称未收取乘车费用,是因为其所实施的本次涉嫌非法营运行为被A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A县某酒店停车场门口查获,而被迫中断本次涉嫌非法营运行为,因此尚未收取违法所得,但已经约定了费用系客观事实,非法营运的运输行为已经成立。第二,当事人徐某某辩称其通过微信群发布并招揽乘客的行为是私人合乘即顺风车业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有关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第三方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而微信属于即时通讯服务应用程序,微信群属提供多人的即时通讯服务工具,不属于合法的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且徐某某与乘客约定的乘车费用已明显高于本次A县城至B县城的出行成本,徐某某所提供的微信群截图可作为本案的又一定案证据。因此,当事人徐某某所称本次运输行为是顺风车互助行为不成立,本机关不予认可。第三,当事人徐某某提出管理部门不作为,农村客运市场乱收费现象存在的问题。根据徐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经核实,微信收费截图表明农村客运驾驶员娜某收取费用的事实,但并非徐某某所说是某村到某县城的单程收费,属于断章取义。一直以来,A县农村客运运价按照《某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部分农村客运线路客运票价的批复》文件执行,但随着油价及维修费用等成本不断增加,运价也适当提高。2022年年底,A县交通运输局与县发改局已函接,拟对农村客运班线运价进行监审听证,届时将会作为公开信息予以公布,执法大队也会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查处乱收费等扰乱市场的经营行为。第四,当事人徐某某提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执法部门恶意相信举报人,未公正执法的问题。徐某某长期从事非法运输的事实已经严重侵害到合法经营者的利益,所以才会导致驾驶员集体联名举报,而非其所说恶意攻击。经办案机关对徐某某涉嫌非法营运一案的深入调查取证,案件举报者所提供的一切证据材料,都已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且真实有效。同时,未发现执法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涉嫌违纪违法等情形。第五,经向派出所、医保中心村委会等多方调查、合法取证核实,徐某某本人自证其为某卫浴品牌经销户,其妻子杨某某系A县某村小学教师,家庭均有稳定经济来源,其妻子父亲杨某某(非当事人直系亲属),2022年2月因病住院支付23.8万余元,除医疗基金支付外实际个人支付3.2万余元,其父亲徐某某2016年因残致贫已于2016年底脱贫出列。经证实,当事人徐某某在陈述申辩材料内刻意隐瞒家庭实际情况,回避非法营运的违法事实、不配合执法等情形,不符合《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实施办法》中从轻或减轻的有关规定,经核查证实和集体讨论后决定对其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对申请人徐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普西综罚〔****〕*****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建议依法驳回徐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维持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本案为普洱市交通运输局委托A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的案件。2022年11月8日10时40分许,A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到举报,车牌为云A*****小型汽车驾驶员徐某某在A县汽车客运站门口招揽乘客,欲将其运送到B县。接到举报后,A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A县某酒店停车场门口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徐某某驾驶车牌为云A*****的小型汽车搭载了5人驶离A县某酒店停车场,当车行驶至停车场门口时,A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云A*****的小型汽车截停进行检查。经立案(徐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调查,普洱市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普西综罚〔****〕*****号),对申请人徐某某所有的云A*****号车辆实施扣押。申请人徐某某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普西综罚〔****〕*****号),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普洱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案号:普西综罚〔****〕*****号),本机关于2022年12月7日依法受理进行审查,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普政行复决字〔2022〕第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普洱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案号:普西综罚〔****〕*****号)。普洱市交通运输局已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普西综罚〔****〕*****号),解除对云A*****号车辆的扣押。普洱市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普西综罚〔****〕*****号),2023年1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普西综罚〔****〕*****号),2023年2月9日作出《催告书》(普西综罚〔****〕*****号),并向徐某某送达了以上文书。徐某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普西综罚〔****〕*****号),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普西综罚〔****〕*****号),免除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复印件)在卷佐证:1.徐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立案登记表》;3.《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笔录》;4.涉案车辆现场勘验、指认照片;5.车辆查询截图;6.《关于协助调取云A*****信息的回复》、《售票情况查询》;7.《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普西综罚〔****〕*****号)及送达回证;8.《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普西综罚〔****〕*****号)及送达回证;9.《重大案件合法性审核意见》(普西综罚〔****〕*****号)、《法治审查意见书》;10.《行政强制审批表》(普西综罚〔****〕*****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普西综罚〔****〕*****号)及送达回证;11.《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2.《违法行为通知书》(普西综罚〔****〕*****号)及邮寄送达回单;13.《徐某某提交申诉材料的讨论记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4.《行政处罚决定书》(普西综罚〔****〕*****号)及邮寄送达回单、送达情况截图;15.《催告书》及邮寄送达回单。

本机关认为:普洱市交通运输局具有查处普洱市非法营运车辆的法定职责,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普西综罚〔****〕*****号)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道路运输应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徐某某驾驶其私家车搭载乘客从A县前往B县,根据搭载乘客《询问笔录》证实,徐某某与乘客互不相识,其与乘客已就乘车费用60元形成合意。故徐某某存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普洱市交通运输局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事前告知、集体讨论、法制审核等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普西综罚〔****〕*****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普洱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普西综罚〔****〕*****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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