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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10-/2023-0719002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  发布日期:  2023-07-19
 主题词:  司法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文  号:  普政行复决字〔2023〕第4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普政行复决字〔2023〕第4号
2023-07-19   作者:市司法局 点击数:  


普政行复决字〔2023〕第4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糯澜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以下简称糯澜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  

申请人吴某某对被申请人糯澜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2023年1月8日作出的编号:******《云南省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糯澜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2月7日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云南省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糯澜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  

申请人称:2023年1月8日,申请人驾驶车辆前往孟连县,途经糯扎渡至澜沧高速公路段,在行驶至澜沧收费站出口处时,被交警其驾车超速行驶,时速达133公里为由拦住并让其办理超速罚款手续。申请人称自己的车辆时速不可能开到133公里,当时与其同行人员一直盯着时速表,最高时速也就115公里左右,并且交警使用的移动测速仪,并非固定测速仪。综上,申请人不存在超速行驶的违法事实,交警部门认定事实错误,予以撤销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法律规定对申请人吴某某进行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吴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吴某某因驾驶云*****小型汽车超速行驶被查获,被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提取相关证据,证据合法、充分,后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吴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吴某某超速行驶违法行为(限速110公里/小时,实际车速133公里/小时)有云*****小型汽车机动车雷达测速仪超速违法抓拍照片予以认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提供证据图片、处罚前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并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此处罚现场吴某某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未表示意见。  

2.申请人吴某某提供自己未超速的证明为同车乘坐人邝某证言及承诺,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所使用的机动车雷达检测仪为安徽百诚慧通科技有限公司合法产品,型号/规格:BCHT-RV-S-2符合测速标准,定期到云南省计量院开展检定,设备检定有效期正常有效。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二项等规定,为全力预防因超速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江勐高速(思澜段)217公里400米处开展移动测速,并进行启用公示和依规设置,其测速行为合法合规。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8日14时45分,申请人吴某某驾驶*****牌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思澜高速K217+400米(思茅往澜沧方向)处因超速道路限速小车110/h,车速为133/h被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抓拍。后申请人在澜沧收费站被糯澜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当值民警拦处,并当场对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认定申请人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之规定,处以罚款200元,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人驾驶证记6分。同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2023年2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原件、复印件)在卷佐证:  

1.《行政复议申请书》、《云南省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糯澜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申请人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2.《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磨思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关于启用思澜高速公路全段路面、隧道监控视频抓拍系统的公告》《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定证书》(证书编号:******)、云*****牌号车辆超速抓拍照片、“限速标志牌”和“前方测速”提示牌、《人民警察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申请人驾驶云*****小型汽车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执法民警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处200元罚款,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同时对申请人驾驶证记6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另外,《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中出现文字错误,被申请人适用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内容应为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并“第八十六。该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在适用依据上虽有文字错误,但处罚结果正确,本机关予以纠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云南省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糯澜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2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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