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业务手册
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8月30日发布
目 录
一、受理范围........................................................... 2
二、办理依据........................................................... 2
三、办理机关........................................................... 2
四、审批条件........................................................... 2
五、申请材料........................................................... 3
六、审批证件........................................................... 7
七、办理时限........................................................... 7
八、审批收费........................................................... 8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8
(一)共同审批........................................................... 8
(二)前置审批........................................................... 8
十、中介服务........................................................... 8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8
十二、资质资格......................................................... 8
十三、审批流程......................................................... 8
(一)新办............................................................... 8
(二)增项.............................................................. 14
(三)延续.............................................................. 16
(四)依申请变更........................................................ 17
(五)补证.............................................................. 17
(六)依申请注销........................................................ 18
(七)依职权注销........................................................ 19
(八)依职权撤销........................................................ 19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20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20
(二)咨询途径.......................................................... 20
(三)咨询工作程序...................................................... 20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21
(五)反馈时限.......................................................... 21
(六)进程查询.......................................................... 21
十五、监督检查........................................................ 21
(一)书面检查............................................................ 21
(二)实地检查.......................................................... 22
(三)抽样检查.......................................................... 22
(四)诚信档案.......................................................... 22
(五)分类监管.......................................................... 22
(六)投诉举报.......................................................... 22
前言
本业务手册按 DB53/T 543—2018《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范围、办理依据、实施机构、许可人员、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许可收费、许可证件、许可办理、许可服务、监督检管等内容,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许可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规定开展工作。
本业务手册归口管理部门: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 。
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许可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普洱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的申请。(含新办、延续、扩项、补证)。普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市级以下(不含市级)计量检定机构和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5.《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以下简称规范)全部条款。
三、实施机构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分为三级,分别为省级、州(市)、县(市、区)级。
1.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范围包括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涉及跨州(市)的企业内部强制检定授权的受理工作。
2.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范围包括
在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许可范围以外的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3.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范围包括
负责对本行政区内通过省、州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任务授权的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审批条件
1.新办、延续
(1)予以批准的条件:
(a)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b)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c)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d)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e)已授权的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尚不能满足实施《计量法》工作需要的。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a)未通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考核的,不予批准。
2.依申请变更(扩项)
(1)予以批准的条件
a)拟扩充项目的考核项目表齐全完整;
b)具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C)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d)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
e)计量人员能力证明;
f)所依据的技术规范复印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a)所提供资料不齐全;
b)不能通过考评的;
3.依申请注销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项目的工作,应当提前6个月向授权的计量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五、申请材料
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扩项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2。延续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3。4。其他依申请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4。补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5。
表1 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见附件13)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 |
2 | 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
|
3 | 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 | □原件 ■复印件 | | 1份 | | |
4 | 考核项目表B1—检定项目 | ■原件 □复印件 | | 1份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 |
5 | 考核项目表B2—校准项目 | ■原件 □复印件 | | 1份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 |
6 | 考核项目表B3—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目 | ■原件 □复印件 | | 1份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 |
7 | 考核项目表B4—型式评价项目 | ■原件 □复印件 | | 1份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 |
8 | 考核项目表B5—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项目 | □原件 ■复印件 | | 1份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 |
9 | 考核规范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 | ■原件 □复印件 | | 1份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 |
10 | 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 | ■原件 □复印件 | |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 |
11 | 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 | ■原件 □复印件 | | |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 |
12 | 质量手册 | ■原件 □复印件 | | | | |
13 | 程序文件目录 | ■原件 □复印件 | | | | |
14 | 已参加的计量比对和(或)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 | □原件 ■复印件 | | | | |
注:考核项目表根据所申请项目填报。
表2 扩项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考核项目表B1—检定项目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 |
2 | 考核项目表B2—校准项目 | ■原件 □复印件 |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 |
3 | 考核项目表B3—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目 | ■原件 □复印件 |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 |
4 | 考核项目表B4—型式评价项目 | ■原件 □复印件 |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 |
5 | 考核项目表B5—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项目 | ■原件 □复印件 |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 |
6 | 计量检定/校准人员能力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 1份 | | |
7 | 所依据技术规范 | □原件 ■复印件 | | 1份 | | |
8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 □原件 ■复印件 | | 1份 | | |
9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 □原件 ■复印件 | | 1份 | | |
注:考核项目表根据所申请项目填报。
表3 延续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见附件13)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 |
2 | 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
|
3 | 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 | □原件 ■复印件 | | 1份 | | |
4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副本 | □原件 ■复印件 | | 1份 | | |
5 | 考核项目表B1—检定项目 | ■原件 □复印件 |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 |
6 | 考核项目表B2—校准项目 | ■原件 □复印件 |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 |
7 | 考核项目表B3—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目 | ■原件 □复印件 |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 |
8 | 考核项目表B4—型式评价项目 | ■原件 □复印件 |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 |
9 | 考核项目表B5—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项目 | □原件 ■复印件 |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 |
10 | 考核规范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 | ■原件 □复印件 |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 |
11 | 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 | ■原件 □复印件 | |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 |
12 | 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 | ■原件 □复印件 | |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 |
13 | 质量手册 | ■原件 □复印件 | | | | |
14 | 程序文件目录 | ■原件 □复印件 | | | | |
15 | 已参加的计量比对和(或)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 | □原件 ■复印件 | | | | |
注:考核项目表根据所申请项目填报。
表4 其他依申请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承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许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6) | ■原件 □复印件 |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 |
2 | 单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选) | □原件 ■复印件 | | 1份 | 真实有效。 | |
3 | 单位法人变更证明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 1份 | 真实有效。 | |
表5 补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承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许可补证申请(见附件17)及其证明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 1份 | 真实有效,遗失声明应在省级媒体发布(如《云南日报》等) | |
2 | 承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许可许可证(选) | □原件 ■复印件 | | 1份 | 真实有效 | |
表6 依申请注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3 | 承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许可许可证 | ■原件 □复印件 | | 1份 | | |
4 | 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 | ■原件 □复印件 |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 |
六、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或《专项计量授权证书》。证件有效期5年。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1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考评时间)八、许可收费
停征。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前置审批
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中介服务
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资质资格
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审批流程
(一)新办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普洱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的首次申请。
申请人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a)申请条件有营业执照,且法人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b)申请的范围属于市局发证范围;
c)因违法行为不能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期限已过的。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1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单位条件、申请材料应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公布。
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单位下载打印。下载地址为: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220.163.118.118/)
普洱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质监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窗口提交。地址:普洱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质监窗口(北部区石龙路与普洱大道交叉口 鼎城国际旁)。
网络提交。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220.163.118.118/) 。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普洱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质监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普洱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质监窗口受理人应立即形成符合DB53/T 545《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要求的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
普洱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质监窗口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普洱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质监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普洱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质监窗口受理人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申请单位资料补正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19),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人向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a)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b)违反《计量法》及其相关规定的;
c)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19)的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0)和《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办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21)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一份留存归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2):
a)申请单位的法人注册地址不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并告知到注册地的行政区域申请;
b)申请的范围不属于本部门发证范围,并告知向有关部门申请;
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
受理决定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考核
(1)审查方式确定
政务服务管理科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考核方式。
新办采用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
现场考核由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2)考核
a)成立考核组
政务服务管理科应根据申请项目和申请范围,提出考核组建议名单。考核组一般由2~3名考核员组成,并确定1名考核组长,根据需要,可聘用技术专家参加实地核查工作。
考核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员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要通过复查换证后才可参加实地核查工作,获得考核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在考核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还应接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不断充实、更新与考核相关的知识;
政务服务管理科将申请资料委托考核组,出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行政许可现场考核期限告知书》(见附件23)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许可工作流转单》(见附件24)。
b)岗位职责与权限
现场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考核组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并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进行现场考核,做出考核结论。
考核组应将实地核查信息告知注册地所在县(区)局,县(区)局可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现场考核。观察员一般由从事计量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观察员的职责主要是:对考核组和被考核企业在考核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考核工作;负责维护现场核查秩序,督促被核查企业按照考核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开展整改,对单位整改情况负责监督,做好授权许可与证后监管的衔接。
c)现场考核依据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d)现场考核量化表
考核组应根据现场考核量化表,对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中的考核要求,从整体上评价被考核机构管理体系的符合性。新办现场考核量化表见表8。
表8 新办现场考核量化表
考核规范条款 | 符 合 | 有 缺 陷 | 不 符合 | 不 适 用 | 说明(指出不符合项/缺陷项记录表编号) |
4.1地位 | | | | | |
4.2责任 | | | | | |
4.3基本条件 | | | | | |
5.1 总体要求 | | | | | |
5.2管理职责 | | | | | |
5.3体系文件 | | | | | |
5.4文件控制 | | | | | |
5.5记录控制 | | | | | |
5.6管理评审 | | | | | |
6.1总则 | | | | | |
6.2人员 | | | | | |
6.3设施和环境条件 | | | | | |
6.4测量设备 | | | | | |
7.1检定、校准和检测实施的策划 | | | | | |
7.2与顾客有关的过程 | | | | | |
7.3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及方法的确认 | | | | | |
7.4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 | | | | |
7.5分包 | | | | | |
7.6量值溯源 | | | | | |
7.7抽样 | | | | | |
7.8检定、校准和检测物品的处置 | | | | | |
7.9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的保证 | | | | | |
7.10原始纪录和数据处理 | | | | | |
7.11结果报告 | | | | | |
8.1 改进 | | | | | |
8.2 不符合工作的控制 | | | | | |
8.3 顾客满意和投诉 | | | | | |
8.4 内部审核 | | | | | |
8.5 纠正措施 | | | | | |
8.6 预防措施 | | | | | |
合计 | | | | | |
e)现场考核准备
考核组收到考核资料后,应做好充分准备,对申请材料进一步详细审查的基础上,制定考核计划。准备好现场考核的工作文件。工作文件包括《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现场考核原始记录表、考核报告和承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许可现场考核意见反馈表等。为了实施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考核组组长应根据考核的项目合理确定必要的现场试验样品。现场试验样品可以由考核组提供,也可以在考核现场抽取。由考核组提供的试验样品在用于现场试验考核前应由权威机构检定或校准,其量值溯源到国家或国际计量标准。
考核组应在收到考核资料后及时告知申请人现场考核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和可申请回避的事项。
f)现场考核的实施
考核组在约定好的时间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开展现场考核。现场考核基本程序包括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检查、现场试验、情况汇总、交换意见和末次会议。考核时间一般为1~2个工作日。考核检查应做好记录(附件25、附件26、附件27),相关记录和报告应签字盖章。
g)实地核查结论的确定
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判定,应提交《承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许可现场考核意见反馈表》(附件27):
考核结论分为“对合格项目给予授权”、“待整改后对合格项目给予授权”、“由于有严重缺陷和/或不符合项不能给予授权”。
h)现场考核报告
考核组长应填报并提交《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报告》(见附件29),并及时将申请资料、考核报告、全部现场考核原始记录、整改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报送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考核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不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内完成资料审查、编制现场考核计划、现场考核、编写考核报告、上报考核结果材料。
4.决定
(1)政务服务管理科经办人审查
经办人应对考核结果材料进行审查,经办人审查量化表见表9。
表9 经办人审查量化表(新办)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求 | 审查方法 | 裁量基准 |
1 | 考核项目 | 审查是否符合申请事项 | 书面检查考核报告 | |
2 | 考核时限 | 审查各环节时限是否符合作业指导书规定要求 | 承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许可工作流转单 | 现场考核时间、整改时间、不符合项整改确认时间、考核报告上报时间符合规定 |
3 | 考核报告 | 现场考核程序、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考核报告填写是否完整,考核结论意见是否明确,考核组成员的签名是否齐全 | 书面检查考核报告 | 考核报告格式规范,考核结论明确,相关记录有考核组成员签名 |
4 | 考核资料 | 所有考核资料是否齐全 | 书面检查考核报告和原始记录 | 考核资料完整齐全 |
5 | 《承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现场考核意见反馈表》 | 是否及时交给申请人 | 书面检查反馈表 | 考评员是否有影响公正考核的违规、违纪现象 |
考核结果材料审核内容包括:
a)考核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考核是否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执行,考核结果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考核结论意见是否明确,是否有考核组成员的签名;
b)申请单位是否在规定的整改时限内完成了整改,整改后提交的材料与《不符合项/缺陷项记录表》(见附件28)上的内容是否对应、符合要求,是否已经考核组成员签名确认;
c)考核结果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符合要求。
d)《承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现场考核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7)是否已经返回,考评员是否有影响公正考核的违规、违纪现象。
考核报告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现场核查结论合格的,提出符合本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报分管处长;现场核查结论不合格,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提交的考核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形式不符合规范的,将材料退回考核组,由考核组对材料进行补正(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补正后再次提交经办人进行审查。
(2)审查
政务服务管理科对现场考核结果和经办人意见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a)审核受理和审查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b)对经办人员根据现场考核结果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c)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政务服务管理科分管科长审查后,确定结论: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不同意;
c)不同意经办人意见的,退回经办人。
政务服务管理科分管科长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发报至局分管领导;不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应与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经沟通、交换意见后,意见仍不统一的,退回经办人重新办理,并说明理由。
(3)局分管领导审核
审查后,由局分管领导对考核结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的内容:
a)对行政审批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
b)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c)审核受理、审查、审核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分管领导不同意分管科长意见的,应与分管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与决定意见及理由。
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管领导审查后,做出决定: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不同意。
c)不同意分管科长意见的,退回分管科长。
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工作人员应在收到考核结果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证书制作工作。
5.证件制作与送达
政务服务管理科在分管领导批准后,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制作《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专项计量授权证书》或通知政务服务中心发出质量技术监督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0),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申请单位领取时应填写《行政许可送达回证》(见附件31)。
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6.归档
证件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汇总,每半年集中归档。归档时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承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许可工作流转单、考核报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或《专项计量授权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7.决定公开
行政许可证件打印后,决定应在普洱市人民政府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信息查询”栏目中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云南)进行公开发证信息,供申请人查询。
公开信息应包括获得制造许可证书的所有信息,包括证书编号、单位名称、批准项目、发证日期、有效期。
公开信息应包括获得计量标准证书的所有信息,包括证书编号、单位名称、发证日期、有效期。
(二)扩项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已取得承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的单位,提出超出原许可范围的扩项申请。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有营业执照,且法人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2)已获得承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申请材料及要求见表2。
(2)申请接收、登记、申请编号、收件凭证、为申请人提供帮助
同新办的要求。
2.受理
同新办的要求。
3.审查
(1)审查方式确定
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审查方式。
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所申请扩充项目的不同情形,依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相关规定,决定采用进行现场考核或书面审查:
现场考核和书面审查均由市局实施。
(2)现场考核
同新办现场考核程序。其中考核组仅对涉及申请人所申请扩充项目的相关内容进行考核。
(3)书面审查
a)成立考核组
政务服务管理科提出考核组建议名单。考核组一般由1名考评员组成,该考评员为组长,根据需要,可聘用技术专家参加实地核查工作。
b)岗位职责与权限
考核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从生产条件、出厂检验条件、产品标准、产品型式控制和产品质量控制等满足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确认企业是否具备制造所申请的计量器具的条件。
c)书面审查依据
同新办实地核查依据。
d)书面审查量化表
书面审查量化表见表10。
表10 书面审查量化表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求 | 审查方法 | 裁量基准 |
1 | 计量标准及配套设备 | 计量标准器经检定合格或经过校准、比对方式合格 | 现场检查 | 符合规定要求 |
2 | 技术资料 | 具有开展量传的计量检定规程、技术规范的技术资料 | 现场检查 | 符合规定要求 |
3 | 环境条件 | 温度、湿度、防尘、抗干扰 | 现场检查 | 符合规定要求 |
4 | 资质人员条件 | 应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 现场检查 | 符合规定要求 |
5 |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 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 | 现场检查 | 符合规定要求 |
6 | 技术要求 | 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 现场检查 | 符合规定要求 |
注:必备条件见附件3-附件13,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目录和其他文件见附件1。
e)书面审查准备
考核组收到考核资料后,应做好充分准备,对申请材料进一步详细审查的基础上,制定考核计划。准备好现场考核的工作文件。
f)书面审查实施
书面审查形式主要是书面检查,一般不进行现场试验,如考核组认为无法通过书面进行确认的,可到现场进行核查。考核时间一般为1个工作日。书面审查应做好记录(见附件26),相关记录和报告应签字盖章。
g)书面审查结论的确定
根据书面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从满足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评定结论全部合格的,考核结论为“考核合格”。
如有不符合项的出具《不符合项报告单》(附件28),考核结论为“考核基本合格,需要整改”,应通知被考核单位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申请人应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提交考核组进行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并经确认的,结论为“经整改,考核合格”。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整改或者经确认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考核结论均为“考核不合格”。
书面审查后,应将申请单位申请时递交的相关试验报告、产品标准及计量技术规范应归还给申请人。
h)审查报告
书面审查结束后,考核组长应填报并提交《考核报告》(见附件29),并及时将申请资料、审查报告、整改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报送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考核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和上报工作(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4.决定
(1)经办人审查
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工作人员应对考核结果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办人审查量化表(增项)见表11。
表11 经办人审查量化表(增项)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求 | 审查方法 | 裁量基准 |
1 | 环境条件 | 审查是否具有营业执照的环境条件 | 书面检查企业营业执照 | 申请场所现场与营业执照一致 |
2 | 考核项目 | 审查是否符合申请事项 | 书面检查考核报告 | 申请项目与许可项目一致 |
3 | 考核时限 | 审查各环节时限是否符合作业指导书规定要求 | 许可工作流转单 | 书面确认时间、整改时间、不符合项整改确认时间、考核报告上报时间符合规定 |
4 | 考核报告 | 考核报告填写是否完整,考核结论意见是否明确,考核组成员的签名是否齐全 | 书面检查考核报告 | 考核报告格式规范,考核结论明确,相关记录有考核组成员签名 |
5 | 考核资料 | 所有考核资料是否齐全 | 书面检查考核报告和原始记录 | 考核资料完整齐全 |
考核结果材料审核内容包括:
a)核查考评组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形式规范性;
b)对照行政许可事项规定具体条件逐条核查,审查考核报告结论与记录的符合性。
考核报告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书面审查结论合格的,提出符合本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书面审查结论不合格,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提交的考核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形式不符合规范的,将材料退回考核组,由考核组对材料进行补正。材料补正后再次提交经办人进行审查。
(2)审查
政务服务管理科分管科长对现场考核结果和经办人意见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a)审核受理和审查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b)对经办人员根据现场考核结果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c)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审查后,确定结论: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不同意;
c)不同意经办人意见的,退回经办人。
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发报至局分管领导;不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应与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经沟通、交换意见后,意见仍不统一的,退回经办人重新办理,并说明理由。
(3)局分管领导审核
政务服务管理科分管科长审查后,由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管领导对考核结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局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的内容:
a)对 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
b)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c)审核受理、审查、审核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局分管领导不同意分管科长意见的,应与分管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与决定意见及理由。
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管领导审查后,做出决定: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不同意。
c)不同意分管科长意见的,退回分管科长。
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工作人员应在收到考核结果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证书制作工作。
5.证件制作与送达、归档、决定公开
同新办的要求。
(三)延续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已取得承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许可的单位,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有营业执照,且法人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2)申请的项目属于市局发证范围;
3)已获得承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许可,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
申请材料见表3。
(2)申请接收、登记、申请编号、收件凭证、为申请人提供帮助
同新办的要求。
2.受理
同新办的要求。
3.考核
(1)考核方式确定
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工作人员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考核方式。
延续
(2)现场考核
延续采用现场考核方式
4.决定
现场考核后的审查决定同新办的要求。
5.证件制作与送达、归档、决定公开
同新办的要求。
(四)依申请变更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持有现行有效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或《专项计量授权证书》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单位名称、法人变更申请。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获得承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许可单位名称、法人发生变更。
依申请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4。
(2)申请接收、登记、申请编号、收件凭证、为申请人提供帮助
同新办的要求。
2.受理
同新办的要求。
3.审查
(1)审查方式确定
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办人根据申请的不同情形,决定采用的审查方式。
(2)实地核查(专家评审)、书面审查、决定
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同新办的要求。
书面审查同增项的要求,重点审查由于相关变更对环境条件的影响
4.决定
依申请变更的决定同新办的要求。其他变更的决定同增项的要求。
5.证件制作与送达、归档、决定公开
同新办的要求。
(五)补证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件因损毁或遗失的方可申请补办。证件因违法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申请人为已经获得承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的单位。
申请材料见表6。
(2)申请接收、登记、申请编号、收件凭证、为申请人提供帮助
同新办的要求。
2.受理
同新办的要求。
3.审查
经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办人审查证件没有因违法被查没。
4.决定
(1)经办人审查
经办人将申请人申请资料与原行政许可档案进行核实,补证申请资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未发生因违法而没收证件的,作出准予补证的建议,报分管科长审核。如确属因违法而没收证件的,则不予补正并书面告知其原因。
(2)分管科长、分管局领导审查
同新办的要求。
5.证件制作与送达
同新办的要求,证书有效期不变,并注明原发证日期。不予补证的,应制作《不予补证决定书》(见附件32)。
6.归档
证件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经办人员进行汇总,每半年集中归档。
归档时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送达回证。
7.决定公开
同新办的要求。
(六)依申请注销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获得行政许可相应的项目
申请材料见表7。
(2)申请接收、登记、申请编号、收件凭证、为申请人提供帮助
同新办的要求。
2.受理
同新办的要求。
3.审查
经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查提出注销的原因是否真实可靠。
4.决定
申请资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作出准予注销的决定。报分管科长审核,由局分管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5.证件制作与送达
同新办的要求,证书有效期不变,并注明原发证日期。
6.归档
证件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经办人员进行汇总,每半年集中归档。
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决定书、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7.决定公开
决定公开方式同新办的要求。
决定公开的信息包括获得制造许可证书的所有信息,包括证书编号、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发证日期、有效期、注销日期。
(七)依职权注销
1.审批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许可的注销,由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办。
3.依职权注销适用情形
依职权注销适用于以下情形:
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违反《计量法》及实施细则的;
违反其他规定的。
4.实施程序和时限
依职权注销启动条件:
(1)许可单位依法终止;
(2)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3)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中发现。
注销应当有法定事实,并根据法定事实的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据、依据。
工作人员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依职权注销适用情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注销行政许可的意见。承办人员应提出《调查取证终结报告》(包括办理经过、违法事实、提出注销说明理由和依据),经分管科长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出具《质量技术监督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3)。
文书采取直接送达。必要时可以公告送达。
5.归档
注销行政许可应当使用统一文书,并建立案卷制度,做到一案一卷,案卷由规定部门负责归档保管。归档期限一般为6年。
(八)依职权撤销
1.审批依据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承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许可的撤销由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办。其中,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的案件由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承办。
3.职权撤销适用情形
依职权撤销适用于以下情形: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4.实施程序和时限
(1)依职权撤销启动条件
a)利害关系人提出撤销行政许可请求的;
b)举报并经初步调查属实的;
c)上级部门要求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
d)下级部门向上级部门报告认为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
e)有关行政部门移送的。
f)本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2)调查取证
开展调查取证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进行检查或者作询问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双方签字或者压印。承办人员应提出《调查取证终结报告》(包括办理经过、违法事实、提出撤销说明理由和依据),经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3)告知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申辩。被许可人提出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有关陈述、申辩笔录、复核意见等原件应当存入档案。
(4)送达和期限
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自指定承办人员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送达《质量技术监督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3)。
文书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必要时可以公告送达。
5.归档
撤销行政许可应当使用统一文书,并建立案卷制度,做到一案一卷,案卷由办公室负责归档保管。归档期限一般为6年。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云南省质量热线12365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网上和电话咨询答复。
普洱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质监窗口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现场咨询答复。
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科主要负责对12365和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咨询服务的相关业务指导。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三种咨询途径。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地址:普洱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质监窗口(北部区石龙路与普洱大道交叉口鼎城国际旁)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站“服务大厅”中“办事指南及表格下载”栏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网址www.ynqi.gov.cn。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政务服务管理科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咨询
(1)云南省质量热线12365
周一至周五 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普洱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质监窗口咨询
电话 0879-2143805 周一至周五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政务服务管理科业务指导电话
电话0879-2146551 周一至周五 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2365工作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所列事项规定进行相关解释,同时告知省质监局网站首页“服务大厅-政务大厅公告- 办事指南或表格下载”栏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遇不能当时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并通过系统转政务服务管理科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3.网上咨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220.163.118.118/)首页“互动中心-网上咨询”接受网上咨询并予以回复。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12365定期对咨询问题进行梳理和归纳,及时补充和完善网上咨询知识库。
(五)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六)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 路 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 :00~12:00,下午14: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进程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查询并回答其问题,同时告知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网站(http://www )首页“ ”可对办理事项的进程查询。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热线、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指导电话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具体电话号码及科查询时间见本手册二、(三)、2。
3.网上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 )首页“ ”进行在线申报、状态查询、结果查询等。
十五、监督检查
(一)书面检查
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实地检查
按照普洱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三)抽样检查
按照普洱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四)诚信档案
按照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规定执行。
(五)分类监管
按照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规定执行
(六)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二)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三)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投诉举报处理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由12365质量热线统一受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投诉举报工作。
投诉举报处理岗位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计量器具生产企业、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投诉举报有关的证明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移送市局分中心或局属执法单位处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局属执法单位收到投诉的处理岗位应当如实记录投诉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规定归档。
3.投诉举报投诉途径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12365质量热线、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4.投诉举报范围
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
5.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a)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
b)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c)有明确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
(2)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a)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b)没有具体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3)投诉举报受理程序
12365质量热线接到举报后,应对接收的投诉举报信息立即进行登记,填写《投诉、举报处理单》(见附件49)。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决定受理的,依据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权管辖的原则分送给稽查部门和各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理。
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处理下列举报事宜:重大、复杂、涉外及上级部门指定的投诉举报。
5.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省质监局计量处,填写《投诉、举报处理单》(见附件49);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答复举报人。
6.投诉举报处理时限
(1)投诉案件应当在接到投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以延长30日。
(2)举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a)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b)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c)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d)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7.处理跟踪程序
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投诉举报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局属相关单位12365岗位做好投诉、咨询受理工作;负责对分送的投诉、咨询业务进行跟踪和督办;负责对分送举报案件的办结情况进行统计。
各县(区)12365投诉举报中心主要负责受理本区域内的用户和消费者以来访、信函、传真、邮件等形式提出的投诉、举报和咨询;负责处理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投诉举报中心分送的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和咨询业务并作反馈;定期向省局12365投诉举报中心上报投诉、举报和咨询工作信息和分析报告,及时上报重大投诉和举报案件。(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