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业务手册(省质监公布,许可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规定开展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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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业务手册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8月1日发布 目 录
一、受理范围........................................................... 1 二、办理依据........................................................... 1 三、办理机关........................................................... 1 四、审批条件........................................................... 2 五、申请材料........................................................... 2 六、审批证件........................................................... 7 七、办理时限........................................................... 8 八、审批收费........................................................... 8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8 (一)共同审批........................................................... 8 (二)前置审批........................................................... 8 十、中介服务........................................................... 8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8 十二、资质资格......................................................... 8 十三、审批流程......................................................... 9 (一)新办............................................................... 9 (二)增项.............................................................. 14 (三)延续.............................................................. 17 (四)依申请变更........................................................ 17 (五)补证.............................................................. 18 (六)依申请注销........................................................ 19 (七)依职权注销........................................................ 20 (八)依职权撤销........................................................ 20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21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21 (二)咨询途径.......................................................... 21 (三)咨询工作程序...................................................... 22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22 (五)反馈时限.......................................................... 22 (六)进程查询.......................................................... 22 十五、监督检查........................................................ 23 (一)书面检查............................................................ 23 (二)实地检查.......................................................... 25 (三)抽样检查.......................................................... 29 (四)诚信档案.......................................................... 31 (五)分类监管.......................................................... 31 (六)投诉举报.......................................................... 32
本业务手册按 DB53/T 543—2018《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承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范围、办理依据、实施机构、许可人员、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许可收费、许可证件、许可办理、许可服务、监督检管等内容,省、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规定开展工作。 本业务手册归口管理部门: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处。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陈德、朱桢稳。 本业务手册历次版:YWSC-038700-2016。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业务手册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计量法律法规要求,所建立的计量标准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申请(含新办、延续、更换、封存或撤销、补证)。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修改)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条、第八条。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修改)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4.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11月30日发布,2017年5月30日起实施)。 三、办理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分为三级,分别为省级、州(市)、县(市、区)级。 1.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范围包括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次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州(市)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最高等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的受理工作。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处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次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州(市)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最高等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2.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范围包括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范围以外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3.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范围包括 负责对本行政区内通过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的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许可条件1.新办、延续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a)《计量标准考核报告》考核结论不合格; (b)在1个月的整改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所更换计量标准器具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b)企业名称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为: 具备企业名称变更所需的合法证明材料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b)不具备企业名称变更所需的合法证明材料。 3.依申请封存(或撤销)(1)予以批准的条件: 建标单位主动提出封存或撤销申请,应提交《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及《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五、申请材料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延续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2。计量标准器具更换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3。封存(或撤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4。其他依申请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5。补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6。 表1 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表2延续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表3 更换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表4 封存(或撤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表5 其他依申请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表6 补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六、办理时限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实地核查、书面审查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七、许可证件《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证件样本见附件18)。证件有效期4年。 八、许可收费十、审批流程(一)新办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计量法律法规要求,所建立的计量标准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的首次申请。 申请人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a)申请条件有营业执照,且法人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b)申请的项目属于省局发证范围; c)因违法行为不能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期限已过的。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1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单位条件、申请材料应在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中心以及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站公开。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站应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单位下载打印。下载地址为:网址:www.ynqi.gov.cn—服务大厅—计量。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窗口提交。地址: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昆明市东风东路76号)。 网络提交。网址:www.ynqi.gov.cn—服务大厅—计量。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中心应立即形成符合DB53/T 545《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要求的申请编号。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申请单位资料补正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19),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人向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a)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b) c) d)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19)的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0)和《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政务服务办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21)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连同申请资料送交行政审批处,进行受理件移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2): a)所申请计量标准项目不属于本部门发证权限范围,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b)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 受理决定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考核 (1)考核方式确定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处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考核方式。 新办采用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 现场考核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处组织实施。 (2)考核(专家评审) a)成立考核组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处应根据申请信息和申请计量标准项目分类,提出考核组建议名单。考核组根据所申请计量标准项目的情况一般由2~3名以上计量标准考评员组成,并确定1名考核组长,根据需要,可聘用技术专家参加实地核查工作)。 计量标准考评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标准考评员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要通过复查换证后才可参加实地核查工作,获得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在考评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还应接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不断充实、更新与考核相关的知识;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处将申请资料委托考核组,出具《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现场考核期限告知书》(见附件23)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工作流转单》(见附件24)。 b)岗位职责与权限 现场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考核组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并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和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做出考核结论。 考核组应将现场考核信息告知单位注册地所在县区局,县区局可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现场考核。观察员一般由从事计量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观察员的职责主要是:对考核组和被考核企业在考核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考核工作;负责维护现场核查秩序,督促被核查企业按照考核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开展整改,对企业整改情况负责监督,做好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与证后监管的衔接。 c)实地核查依据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和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 d)现场考核量化表 考核组应根据实地核查量化表,对申请人的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备等共六方面30项进行现场考核,确认企业是否具备制造所申请建立的计量标准项目的条件。新办现场考核量化表见表8。
表8 新办实地核查考核量化表
计量标准考评表
表(续)
说明:考评内容共六方面30项,请在所选项目内打“√”。带*有10项,带△有20项,带○有3项。 *表示重点的考评项目;△表示书面审查项目;○表示可以简化考评的项目。
e)现场考核准备 考核组收到考核资料后,应做好充分准备,对申请材料进一步详细审查的基础上,制定考核计划。准备好现场考核的工作文件。工作文件包括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计量标准考评表、计量标准考核报告和计量标准考评工作意见表等。为了实施实际检定能力的考核,考核组组长应根据考核的项目合理确定必要的现场试验样品。现场试验样品可以由考核组提供,也可以在考核现场抽取。由考核组提供的试验样品在用于现场试验考核前应由权威机构检定或校准,其量值溯源到国家或国际计量标准。 考核组应在收到考核资料后及时告知申请人实地核查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和可申请回避的事项。 f)现场考核的实施 考核组在约定好的时间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和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等考核准则,开展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基本程序包括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检查、现场试验、情况汇总、交换意见和末次会议。考核时间一般为1~2个工作日。考核检查应做好记录(附件25、附件26、附件27),相关记录和报告应签字盖章。 g)现场考核结论的确定 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判定,应提交《计量标准考评工作意见表》(附件27): 考核结论分为“合格”、“整改后通过”、“不合格”。 h)现场考核报告 考核组长应填报并提交《计量标准考核报告》(见附件29),并及时将申请资料、考核报告、全部现场考核原始记录、整改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报送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处。 考核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不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内完成资料审查、编制现场考核计划、现场考核、编写考核报告、上报考核结果材料。 4.决定 (1)行政审批处经办人审查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处经办人应对考核结果材料进行审查,经办人审查量化表见表9。
表9 经办人审查量化表(新办)
考核结果材料审核内容包括: a)考核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考核是否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执行,考核结果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考核结论意见是否明确,是否有考核组成员的签名; b)申请单位是否在规定的整改时限内完成了整改,整改后提交的材料与《计量标准整改通知单 》(见附件28)上的内容是否对应、符合要求,是否已经考核组成员签名确认; c)考核结果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符合要求。 d)《计量标准考评工作意见表》(见附件27)是否已经返回,考评员是否有影响公正考核的违规、违纪现象。 考核报告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现场核查结论合格的,提出符合本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报分管处长;现场核查结论不合格,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提交的考核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形式不符合规范的,将材料退回考核组,由考核组对材料进行补正(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补正后再次提交经办人进行审查。 (2)行政审批处分管处长审查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分管处长对现场考核结果和经办人意见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a)审核受理和审查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b)对经办人员根据现场考核结果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c)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行政审批处分管处长审查后,确定结论: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不同意; c)不同意经办人意见的,退回经办人。 行政审批处分管处长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发报至局分管领导;不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应与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经沟通、交换意见后,意见仍不统一的,退回经办人重新办理,并说明理由。 (3)局分管领导审核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处审查后,由云南省质监局局分管领导对考核结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局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的内容: a)对行政审批处分管处长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 b)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c)审核受理、审查、审核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局分管领导不同意分管处长意见的,应与分管处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与决定意见及理由。 局分管领导审查后,做出决定: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不同意。 c)不同意分管处长意见的,退回分管处长。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处应在收到考核结果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证书制作工作。 5.证件制作与送达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处在云南省质监局局分管领导批准后,负责制作《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通知政务服务中心发出质量技术监督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0),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申请单位领取时应填写《行政许可送达回证》(见附件31)。 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6.归档 证件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处经办人员进行汇总,每半年集中归档。归档时行政审批处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制造许可工作流转单、考核报告、制造许可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7.决定公开 行政许可证件打印后,决定应在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站进行公开发证信息,供申请人查询。公开网址为:www.ynqi.gov.cn—服务大厅—计量 公开信息应包括获得制造许可证书的所有信息,包括证书编号、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发证日期、有效期。 (二)增项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已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计量器具制造单位,提出超出原许可范围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申请(包括与原许可项目不同类别或不同系列的计量器具的许可申请和属原许可项目同一系列同一类别、超出原许可产品获证范围的计量器具的申请办理)。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有营业执照,且法人注册地和生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2)申请的项目属于省局发证范围; 3)已获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申请材料及要求同新办的要求。 (2)申请接收、登记、申请编号、收件凭证、为申请人提供帮助 同新办的要求。 2.受理 同新办的要求。 3.审查 (1)审查方式确定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处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审查方式。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处经办人根据增项申请的不同情形,决定采用进行实地核查或书面审查: a)与原许可项目不同类别或不同系列的计量器具的许可申请办理采用新办程序。其中考核组仅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包括计量法制管理、生产设备、检验条件、产品标准和产品质量等五个方面)进行实地核查,确认企业是否具备制造所申请的计量器具的条件; b)属原许可项目同一系列同一类别、超出原许可产品获证范围的计量器具的申请办理,按照增项审批办理。如增项项目型式批准为免于型式试验的,或增项产品与申请人最近连续两年政府部门抽查合格产品属于同系列产品的,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其他则采取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相结合方式,仅对《通用规范》中的计量法制管理、生产设备、检验条件、产品标准、产品质量等条款进行考核。 实地核查和书面审查均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处实施。 (2)实地核查 同新办实地核查程序。其中考核组仅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仅包括计量法制管理、生产设备、检验条件、产品标准和产品质量等五个方面进行现场审查,确认企业是否具备制造所申请的计量器具的条件。现场考核量化表也仅包含上述五个方面。 (3)书面审查 a)成立考核组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处提出考核组建议名单。考核组一般由1名考评员组成,该考评员为组长,根据需要,可聘用技术专家参加实地核查工作。 b)岗位职责与权限 考核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从生产条件、出厂检验条件、产品标准、产品型式控制和产品质量控制等满足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确认企业是否具备制造所申请的计量器具的条件。 c)书面审查依据 同新办实地核查依据。 d)书面审查量化表 书面审查量化表见表10。
表10 书面审查量化表
注:必备条件见附件3-附件13,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目录和其他文件见附件1。 e)书面审查准备 考核组收到考核资料后,应做好充分准备,对申请材料进一步详细审查的基础上,制定考核计划。准备好现场考核的工作文件。 f)书面审查实施 书面审查形式主要是书面检查,一般不进行现场试验,如考核组认为无法通过书面进行确认的,可到现场进行核查。考核时间一般为1个工作日。书面审查应做好记录(见附件26),相关记录和报告应签字盖章。 g)书面审查结论的确定 根据书面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从生产条件、出厂检验条件、产品标准、产品型式控制和产品质量控制等满足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评定结论全部合格的,考核结论为“考核合格”。 如有不符合项的出具《不符合项报告单》(附件28),考核结论为“考核基本合格,需要整改”,应通知被考核单位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申请人应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提交考核组进行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并经确认的,结论为“经整改,考核合格”。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整改或者经确认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考核结论均为“考核不合格”。 书面审查后,应将申请单位申请时递交的相关试验报告、产品标准及计量技术规范应归还给申请人。 h)审查报告 书面审查结束后,考核组长应填报并提交《考核报告》(见附件29),并及时将申请资料、审查报告、整改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报送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处。 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考核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和上报工作(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4.决定 (1)行政审批处经办人审查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处经办人应对考核结果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报分管处长审核。经办人审查量化表(增项)见表11。
表11 经办人审查量化表(增项)
考核结果材料审核内容包括: a)核查考评组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形式规范性; b)对照行政许可事项规定具体条件逐条核查,审查考核报告结论与记录的符合性。 考核报告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书面审查结论合格的,提出符合本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报分管处长;书面审查结论不合格,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提交的考核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形式不符合规范的,将材料退回考核组,由考核组对材料进行补正。材料补正后再次提交经办人进行审查。 (2)行政审批处分管处长审查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分管处长对现场考核结果和经办人意见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a)审核受理和审查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b)对经办人员根据现场考核结果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c)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行政审批处分管处长审查后,确定结论: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不同意; c)不同意经办人意见的,退回经办人。 行政审批处分管处长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发报至局分管领导;不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应与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经沟通、交换意见后,意见仍不统一的,退回经办人重新办理,并说明理由。 (3)局分管领导审核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处审查后,由云南省质监局局分管领导对考核结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局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的内容: a)对行政审批处分管处长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 b)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c)审核受理、审查、审核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局分管领导不同意分管处长意见的,应与分管处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与决定意见及理由。 局分管领导审查后,做出决定: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不同意。 c)不同意分管处长意见的,退回分管处长。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处应在收到考核结果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证书制作工作。 5.证件制作与送达、归档、决定公开 同新办的要求。 (三)延续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持证单位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a)申请条件有营业执照,且法人注册地和生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b)申请的项目属于省局发证范围; c)已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 申请材料见表2。 (2)申请接收、登记、申请编号、收件凭证、为申请人提供帮助 同新办的要求。 2.受理 同新办的要求。 3.审查 (1)审查方式确定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处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审查方式。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处经办人根据延续申请的不同情形,决定采用进行书面审查或现场考核: a)延续计量标准项目连续两年实施现场考核的,可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b)其他情况则采取现场考核方式。 (2)现场考核 同新办的要求。 (3)书面审查 同新办的要求。 4.决定 实地核查后的审查决定同新办的要求。书面审查的审查决定同新办的要求。 5.证件制作与送达、归档、决定公开 同新办的要求。 (四)依申请变更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持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企业名称、计量标准器变更申请。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计量标准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2)企业名称、计量标准器发生变更。 依申请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3、表5。 (2)申请接收、登记、申请编号、收件凭证、为申请人提供帮助 同新办的要求。 2.受理 同新办的要求。 3.审查 (1)审查方式确定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处经办人根据申请的不同情形,决定采用的审查方式: a)计量标准器变更(更换),不改变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和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可免于考核。发生改变的按新办申请; b)c)单位名称变更可免于考核。 审查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处实施。 (2)实地核查(专家评审)、书面审查、决定 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同新办的要求,考核的重点是《通用规范》的4.4生产场所、4.5生产设施、4.6检验条件和4.10产品质量条款。 书面审查同增项的要求,重点审查由于相关变更对生产条件的影响 4.决定 依申请变更单位名称的决定同新办的要求,依申请变更(更换)计量标准器的,可直接作出决定。 5.证件制作与送达、归档、决定公开 依申请变更单位名称的同新办的要求。 注:依申请变更(更换)计量标准器的不重新制作证书,只在《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上批准同意。 (五)补证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因《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损毁或遗失的方可申请补办。证件因违法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申请人为已经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单位。 申请材料见表6。 (2)申请接收、登记、申请编号、收件凭证、为申请人提供帮助 同新办的要求。 2.受理 同新办的要求。 3.审查 行政审批处经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办人审查量化表(补证)见表12。
表12 经办人审查量化表(补证)
审查内容包括: a)核查是否在省级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b)核查企业证件没有因违法查没。 4.决定 (1)行政审批处经办人审查 经办人将申请人申请资料与原行政许可档案进行核实,补证申请资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未发生因违法而没收证件的,作出准予补证的建议,报分管处长审核。如企业确属因违法而没收证件的,则不予补正并书面告知其原因。 (2)行政审批处分管处长、分管局领导审查 同新办的要求。 5.证件制作与送达 同新办的要求,证书有效期不变,并注明原发证日期。不予补证的,应制作《不予补证决定书》(见附件32)。 6.归档 证件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处经办人员进行汇总,每半年集中归档。 归档时行政审批处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或不予补证决定书);送达回证。 7.决定公开 同新办的要求。 (六)依申请封存(或撤销)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且不再从事或暂不从事已取证的相关计量检定、校准工作,申请封存(或撤销)相关证件的单位。 申请人为已经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单位。 申请材料见表7。 (2)申请接收、登记、申请编号、收件凭证、为申请人提供帮助 同新办的要求。 2.受理 同新办的要求。 3.审查 行政审批处经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查单位提出封存(或撤销)的原因是否真实可靠。 4.决定 申请资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作出准予封存(或撤销)的决定。报分管处长审核,由局分管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5.证件制作与送达 同新办的要求,证书有效期不变,并注明原发证日期。 6.归档 证件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处经办人员进行汇总,每半年集中归档。 行政审批处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决定书、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7.决定公开 决定公开方式同新办的要求。 决定公开的信息包括获得制造许可证书的所有信息,包括证书编号、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发证日期、有效期、注销日期。 (七)依职权注销1.审批依据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应当注销其许可: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二)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个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五)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2.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注销,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处承办。 依职权注销适用于以下情形: (1)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2)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依法终止的; (3)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个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5)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实施程序和时限 (1)许可单位依法终止; (2)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3)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中发现。 注销应当有法定事实,并根据法定事实的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据、依据。 行政审批处工作人员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依职权注销适用情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注销行政许可的意见。承办人员应提出《调查取证终结报告》(包括办理经过、违法事实、提出注销说明理由和依据),经行政审批处分管处长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出具《质量技术监督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3)。 文书采取直接送达。必要时可以公告送达。 5.归档 注销行政许可应当使用统一文书,并建立案卷制度,做到一案一卷,案卷由规定部门负责归档保管。归档期限一般为6年。 (八)依职权撤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或者其上级质监部门可以撤销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撤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撤销有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处承办。其中,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的案件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部门会同行政审批处共同承办。 3.依职权撤销适用情形 依职权撤销适用于以下情形: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4.实施程序和时限 a)利害关系人提出撤销行政许可请求的; b)举报并经初步调查属实的; c)上级部门要求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 d)下级部门向上级部门报告认为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 e)有关行政部门移送的。 f)本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2)调查取证 开展调查取证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进行检查或者作询问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双方签字或者压印。承办人员应提出《调查取证终结报告》(包括办理经过、违法事实、提出撤销说明理由和依据),经行政审批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3)告知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申辩。被许可人提出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有关陈述、申辩笔录、复核意见等原件应当存入档案。 (4)送达和期限 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自指定承办人员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送达《质量技术监督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3)。 5.归档 撤销行政许可应当使用统一文书,并建立案卷制度,做到一案一卷,案卷由办公室负责归档保管。归档期限一般为6年。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云南省质量热线12365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网上和电话咨询答复。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处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现场咨询答复。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处主要负责对12365和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咨询服务的相关业务指导。 (二)咨询途径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三种咨询途径。 (三)咨询工作程序1.窗口咨询 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76号(东风东路与白塔路交叉口)一楼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中心。 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站“服务大厅”中“办事指南及表格下载”栏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网址www.ynqi.gov.cn。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行政审批处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咨询 周一至周五 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 0871-63215686 周一至周五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0871-63215575 周一至周五 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12365工作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所列事项规定进行相关解释,同时告知省质监局网站首页“服务大厅-政务大厅公告- 办事指南或表格下载”栏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遇不能当时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并通过系统转行政审批处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省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ynqi.gov.cn)首页“互动中心-网上咨询”接受网上咨询并予以回复。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12365定期对咨询问题进行梳理和归纳,及时补充和完善网上咨询知识库。 (五)反馈时限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六)进程查询1.窗口咨询 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76号(东风东路与白塔路交叉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进程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查询并回答其问题,同时告知省技术监督局网站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ynqi.gov.cn)—服务大厅—计量可对办理事项的进程查询。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行政审批处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云南省质量热线、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热线、行政审批处业务指导电话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具体电话号码及科查询时间见本手册二、(三)、2。 3.网上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省技术监督局网站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ynqi.gov.cn)—服务大厅—计量进行在线申报、状态查询、结果查询等。 十五、监督检查(一)书面检查无。 (二)实地检查按照云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三)抽样检查按照云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四)诚信档案按照省局相关规定执行。 (五)分类监管按照省局相关规定执行(六)投诉举报1.投诉举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二)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三)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投诉举报处理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由云南省12365质量热线统一受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投诉举报工作。 投诉举报处理岗位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计量器具生产企业、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投诉举报有关的证明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移送州(市)局分中心或局属执法单位处理。 州(市)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局属执法单位收到投诉的处理岗位应当如实记录投诉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规定归档。 3.投诉举报投诉途径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12365质量热线、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4.投诉举报范围 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过程中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 5.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a)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 b)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c)有明确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 (2)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a)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b)没有具体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3)投诉举报受理程序 12365质量热线接到举报后,应对接收的投诉举报信息立即进行登记,填写《投诉、举报处理单》(见附件49)。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决定受理的,依据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权管辖的原则分送给稽查部门和各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处理。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部门负责处理下列举报事宜:重大、复杂、涉外及上级部门指定的投诉举报。 5.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省质监局行政审批处,填写《投诉、举报处理单》(见附件49);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答复举报人。 6.投诉举报处理时限 (1)投诉案件应当在接到投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以延长30日。 (2)举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a)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b)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c)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d)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7.处理跟踪程序 省局12365投诉举报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局属相关单位12365岗位做好投诉、咨询受理工作;负责对分送的投诉、咨询业务进行跟踪和督办;负责对分送举报案件的办结情况进行统计。 各州(市)12365投诉举报中心主要负责受理本区域内的用户和消费者以来访、信函、传真、邮件等形式提出的投诉、举报和咨询;负责处理省局12365投诉举报中心分送的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和咨询业务并作反馈;定期向省局12365投诉举报中心上报投诉、举报和咨询工作信息和分析报告,及时上报重大投诉和举报案件。(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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