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环不罚〔2025〕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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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华能华东(普洱)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MACJP9FTXG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兰花社区居民委员会普洱茶小镇千茶湾13-202 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普洱市景谷县程铁村光伏发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在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15日擅自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普洱市景谷县程铁村光伏发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应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1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2月12日华能华东(普洱)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博威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12日云南省普洱均焱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刘芊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17日临沧汇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施正红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9月2日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普洱市景谷县程铁村光伏发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的核准批复》(普发改电力〔2024〕459号),证明核准的项目工程内容和工程投资。 4.2024年7月31日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普洱市景谷县程铁村光伏发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路径的批复》(景政复〔2024〕166号),证明同意该项目在景谷县内的工程路径。 5.2024年8月19日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普洱市景谷县程铁村光伏发电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路径意见的复函》(思政函〔2024〕107号),证明同意该项目在思茅区镜内的工程路径。 6.2024年7月8日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景谷县程铁村光伏发电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路径意见》(2024179),证明该项目送出线路工程线路塔基不占用景谷“三区三线”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7.2024年7月4日普洱市思茅区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普洱市景谷县程铁村光伏发电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路径的意见》,证明该项目线路塔基不涉及思茅区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项目线路路径跨越思茅区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 8.2024年6月26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景谷分局出具《关于普洱市景谷县程铁村光伏发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景谷段)路径征求意见的复函》,证明该项目不涉及景谷县内已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9.2024年6月25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出具《关于普洱市景谷县程铁村光伏发电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路径征求意见的复函》,证明该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0.2024年12月9日华能华东(普洱)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报送《普洱市景谷县程铁村光伏发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情况报告》,证明该公司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项目情况。 11.《景谷县(程铁村、老易村)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华能景谷县(程铁村、老易村)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合同(一标段)》、《华能景谷县(程铁村、老易村)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合同(二标段)》,证明该项目建设内容、施工单位、项目签约合同金额。 12.《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普环罚告〔2025〕6)号等书证材料和现场照片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公司于2025年3月6日向我局申请不予行政处罚,并向我局提交《四川楠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关于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程铁村光伏发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川楠司鉴〔2025〕0604字第0158号)。我局于2025年3月10日召开案件集体讨论审查会,会议认为可以采纳《四川楠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关于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程铁村光伏发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川楠司鉴〔2025〕0604字第0158号)中的鉴定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一)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和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结合:1.你公司此前未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属于首次违法;2.你公司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未批先建”行为,且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停止施工;同时,考虑你公司积极整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已于2025年2月10日被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受理的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你公司应提高全体员工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常态化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培训,使全体员工做到学法、知法、守法; 2.认真履行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你公司应自觉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水平,主动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遵守相关环境监管规定,切实履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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