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商务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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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商务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05号)及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商务部门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商务部门在依法实施商务职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对因投诉、举报、依法制定的年度计划性工作任务、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综合实施、公开透明、统筹安排、公平公开、便民高效和“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三条 随机抽查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熟悉检查对象相关业务及法律法规且从事执法检查工作。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廉政建设规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持全覆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 规范执法行为。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执法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条 严格依法处罚。随机抽查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第七条 局成立双随机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督查、考核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二章“一单两库”与抽查方式 第八条 建立健全“一单两库”。“一单两库”是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商务厅要求统筹制定并进行动态调整。清单需载明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内容、公开途径。 检查对象名录库采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监管平台(云南)大库建立并进行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政策法规科建立并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应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 随机抽查方式。“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包括:定向随机抽查方式、不定向随机抽查方式以及跨部门随机抽查方式。 定向随机抽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检查对象的行业领域、所属区域、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规模、项目进展、风险等级等特定条件,在限定范围内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不定向随机抽查是指抽查前不设定约束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跨部门随机抽查是指多个抽查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一次性联合检查各自抽查事项,避免重复检查,减轻检查对象负担。 按照确定的抽取比例,从相应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第九条 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主要检查市场主体日常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商务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十条 局内各相关业务科室依据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一汇总至政策法规科进行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一条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监管平台(云南)操作和实现。待检查市场主体名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均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监管平台(云南)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抽查检查市场主体的对象,为辖区内存续的市场主体。 第十三条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方案; (二)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待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市场主体待检查名单一经确定,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监管平台(云南)派发至各业务科室、各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通过随机抽取,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选派,不得少于两人。如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另行随机选派。 第十五条 合理设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每次按不低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1%抽取,具体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和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1次。 对市场主体的抽查周期,按相关要求执行。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实施重点抽查。 第十六条 局内相关业务科室依据职责,按照清单规定事项组织开展抽查工作。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记录完整,实现责任可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查比对。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 进行查询抽查系统、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了解被检查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和检查程序。 (二)现场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前告知被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通知被检查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现场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可以合并的抽查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并实施检查。 (三)情况汇总。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形成检查情况汇总表,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 检查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工作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市场主体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被检查市场主体逐户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果,可以依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 第十九条加强随机抽查材料及信息的收集、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面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监管平台(云南)和信用中国(云南)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局内承担检查职责的科室应制定具体的抽查工作方案,认真落实局有关市场主体抽查工作部署,以依法公正、科学高效为原则,按时保质完成抽查任务。 第二十三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普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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