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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普洱市2020年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社会消费增长8条措施》的通知
2020-12-17   作者:市商务局 点击数:  
 索引号:  1020-/2020-1217004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0-12-17
 主题词: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文  号: 

各县(区)商务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决策部署,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19条措施的意见》(普政发〔2020〕12号)要求,普洱市商务局拟订了《普洱市2020年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社会消费增长8条措施》,经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报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普洱市2020年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社会消费增长

8条措施

附件1

普洱市2020年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

社会消费增长8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决策部署,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商贸企业复工复产,刺激社会消费增长,尽快恢复市场活力,努力完成202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确保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普洱商贸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2020年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社会消费增长8条措施

(一)商贸企业升限入库奖励。对2020年新增纳入普洱市统计系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大个体),按新增法人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新增大个体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

(二)商贸企业增幅奖励。对2020年批发、零售、住餐、餐饮4行业销售(营业)额同比增幅达到12%以上的限额以上企业(或同比增幅达到15%以上的大个体),按年度销售(营业)额总量排序,分成不同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企业自行开展促销活动奖励。支持全市商贸企业在五一、中秋、国庆、民族节日等自行开展促销活动;支持和引导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开展的“品牌汽车+加油+购物+……”等套餐,以互惠互利,互助消费等优惠政策,引导市民消费,逐步恢复市场活力,促进社会消费增长。对2020年内自行开展或者联合开展促销活动,且年销售(营业)额累计同比增长达到5%以上的限额以上企业(或增幅达到10%的限额以上大个体),按年度销售(营业)额总量排序,分成不同档次给予一次性促消费资金奖励。

(四)组织开展展销活动奖励。由各县(区)负责提供场地,支持和引导汽车、家电、农产品经销企业开展展销活动,并对开展活动所需的宣传、安保、策划包装等费用,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全力提振汽车、家电大宗商品及特色农副产品消费。按县(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总量排序给予2-30万元资金奖励。

(五)商超“平价蔬菜促销”专柜奖励。支持限额以上商超设置“平价蔬菜促销”专柜,鼓励商超优先购买贫困地区农产品进入专柜销售,对“专柜”每日销售蔬菜品种不少于20种、价格低于市场价10%的商超,给予2-5万元资金奖励。

(六)大型市场(卖场、商场)集中收银奖励。围绕改善和优化市场经营发展环境,积极改造消费硬件条件,支持大型商场(卖场)集中收银,对实行统一结算,集中收银,并纳入限额以上以企业统计的大型市场(商场、卖场),对其收银设施设备改造投入给予5-3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七)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奖励。以家政服务信用体系建设为主线,推进行业服务标准化建设,改善家政服务业软环境,积极培育和创建家政服务示范企业。鼓励引导企业应用互联网技术完成线上预约定制、线下上门服务,持续推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对在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录入信息并审核通过,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奖励。

(八)城乡农(集)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奖励。围绕改善城乡市场消费环境,加快推进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进一步完善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支持建设改造3-5个城乡农(集)贸市场,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一)(二)类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市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申报纳税、证照齐全、合法经营,2020年未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大个体);2020年销售(营业)额批发业达到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达到500万元以上,住宿及餐饮业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或新增纳入)普洱市统计系统限额以上的商贸企业。

2.申报(三)至(八)类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市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申报纳税、证照齐全、合法经营,2020年未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限额以上企业、大型商业综合体经营主体、家政服务公司、城乡农(集)贸市场经营主体,均可申请对应奖励政策。其中:城乡农(集)市场建设(改造)项目需为2020年新建、在建或完工的项目,且5年内未获得过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总投资必须在奖励资金的2倍以上。

3.凡是2020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经查实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申报任何奖励。

(二)申报材料

申报普洱市2020年促进社会消费增长奖励资金的企业,需按以下程序提交材料:

1.商贸企业升限入库奖励需于2021年1月31日前提交以下材料至县级商务部门:(1)企业申请;(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经县商务、统计部门盖章认定的2020年新增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大个体)名单。

2.在库商贸企业增幅奖励需于2021年1月31日前提交以下材料至县级商务部门:(1)企业申请;(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经县商务、统计部门盖章认定的2020年度增幅在12%以上的批零住餐的限额以上企业(或同比增幅在15%以上的大个体)名单。

3.企业自行开展促销活动奖励需于2021年1月31日前提交以下材料至县级商务部门:(1)企业申请;(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 经县商务、统计部门盖章认定的2020年度销售(营业)额累计同比增长达5%以上的限额以上企业(或增幅达到10%的限额以上大个体)名单;(4)企业促销方案、总结、促销图片;(5)开展促销活动相关费用凭证材料。

4.县(区)组织开展展销活动奖励需于2021年1月31日前提交以下材料至县级商务部门:(1)展销活动主办企业申请;(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展销活动方案、总结、亮点及活动图片;(4)开展活动相关费用凭证材料。

5.商超“平价蔬菜促销”专柜奖励需于2021年1月31日前提交以下材料至县级商务部门:(1)企业申请;(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平价蔬菜促销”专柜促销方案、总结及图片;(4)企业蔬菜年度累计销售情况汇总表及购销凭证;(5)随机抽取不少于30日的“专柜”销售蔬菜品种及价格清单。

6.大型市场(卖场、商场)集中收银奖励需于2021年1月31日前提交以下材料至县级商务部门: (1)企业申请;(2) 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集中收银设置设备购置凭证;(4)经县商务、统计部门盖章认定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大个体)名单。

7.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奖励需于2021年1月31日前提交以下材料至县级商务部门:(1)企业申请;(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县级商务部门出具的“项目录入确认”文件;(4)不少于20名家政服务人员名单及家政服务人员信用信息授权书。

8.城乡农(集)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奖励需于2020年6月3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至市商务、财政部门:(1)县商务、财政部门转报的项目申请;(2)实施企业申请;(3)城乡农(集)贸市场建设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4)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发改、自然资源)批准立项建设的批复文件及《土地使用证》;(5)项目实施方案;(6)可行性研究报告;(7)市场管理制度;(8)施工企业各种资质及审计报告;(9)工程预算;(10)承诺书;(11)市场建设前后对比图及其他材料。农(集)贸市场建设项目验收,需由市商务、财政部门在项目下达后另行发文组织审核验收。

(三)奖励审核

1.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由各县(区)商务部门内贸会审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自愿放弃。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商务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上报市商务局。

2.普洱市商务局按照本意见要求,对申报资料统一审核并出具报告。审核结果在普洱市人民政府网站、普洱信用网等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拨付奖励资金,并给予宣传表彰。第(一)(二)类奖励类资金由企业自行支配使用,第(三)至(八)类奖励资金需按支持方向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强化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企业和个人对奖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核结果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商务局申请复审,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对有异议的奖补,市商务局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向相关各方反馈。

4.若企业和个人申报材料或数据弄虚作假,取消奖励资格和收回已拨付的奖金;涉嫌违法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普洱市商务局对市财政安排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社会消费增长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奖励对象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措施由普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未尽事宜由普洱市商务局负责完善并实施。

  
附件【防控措施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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