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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商务局 普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普洱市中老铁路货运列车物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8-18   作者:市商务局 点击数:  
 索引号:  1020-/2023-0818001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8-18
 主题词: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文  号: 

各县(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普洱市委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维护好运营好中老铁路开发好建设好中老铁路沿线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发〔2022〕2号)和《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贯彻落实云南省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普政办发〔2023〕55号)精神,充分发挥中老铁路国际大通道优势,推动普洱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助力中老铁路货运增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普洱市中老铁路货运列车物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联系人及电话:朱叶芳,0879-2121841。

附件:普洱市中老铁路货运列车物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普洱市商务局 普洱市财政局

2023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普洱市中老铁路货运列车物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普洱市委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维护好运营好中老铁路开发好建设好中老铁路沿线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发〔2022〕2号)和《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贯彻落实云南省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普政办发〔2023〕55号)精神,充分发挥中老铁路国际大通道优势,推动普洱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助力中老铁路货运增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洱市中老铁路货运列车物流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物流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用于中老铁路货物运输费用补助。

第三条物流补助资金遵循“政府引导、公开透明、企业主体、总额调控、效益优先”原则,实行“自愿申报、资格审核、绩效考评”运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物流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归口管理,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负责物流补助资金预算管理,依据市商务局年度预算及审查核实核定结果清单下达补助资金,会同市商务局开展物流补助资金支出额度测算、补助政策完善、资金监管、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强化绩效结果应用。

第六条市商务局负责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申报补助资金,会同市财政局及其他行业部门制定物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商贸物流货运量或产值等要素效益情况总额调控、动态优化和调整物流补助管理办法,组织物流补助资金申报、兑付、结算、清算、监管及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平台公司负责物流补助资金具体组织实施、数据汇总统计、运输凭证核查、绩效等有关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补助对象

1.申报企业必须为普洱市境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发和零售企业(或组织),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或违法名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申报企业的年销售额须达2000万元以上,且年铁路运输费用达50万元以上。

以上两个条件需同时满足。

第九条补助范围

1.物流补助资金仅适用于中老铁路站到站货物运输费用补助,不适用于货物装卸、仓储费等费用补助。

2.享受物流补助资金的铁路运输业务其发货站或到达站需在普洱市境内。

3.从普洱市境内各站发送的咖啡生豆、茶叶原料,不得享受物流补助资金。

第十条补助标准

1.从普洱市境内各站通过铁路运输发往国内各站的林产品(木竹材加工产品,木竹家具及配件,木竹浆、纸及纸制品,木竹文教体育用品,林产化学产品)、咖啡制品(咖啡饮料、咖啡粉、速溶咖啡、咖啡提取液、烘焙咖啡豆、脱咖啡因咖啡)、茶叶制品(花茶、紧压茶、袋泡茶、粉茶、茶饮)、糖制品(白糖、白砂糖、食糖、糖蜜)、橡胶制品,按照铁路运费的20%予以补助。

2.从国内各站通过铁路运输到达普洱市境内各站的咖啡生豆,按照铁路运费的20%予以补助;从国内各站通过铁路集装箱运输到达普洱市境内各站化肥、煤炭,按照铁路运费的15%予以补助。

3.从普洱市境内各站发往或到达国内各站的其他品类货物,按照铁路运费的10%予以补助。

4.从普洱市境内各站到达或发送的中老铁路跨境业务,按照铁路运费的10%补助(跨境运费包括国内和国外段)。

5.单户企业获得补助资金最高不超200万元。

第四章补助资金申请、结算和清算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申请

1.物流补助资金由平台公司组织企业申报。符合补助条件的申报企业达到起补点后,于季末次月10日之前向平台公司提交补助申请及相关资料。申请材料包括: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补助资金明细表(附件2)、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依法纳税证明后免税证明或其他税收证明、征信证明、合法生产经营销售合同、铁路运输货运单(仅针对国内)、中老铁路国际货运列车发货大票(针对进出口,国外段)、国际联运单(针对进出口,国外段)、海关报关单或海关无纸化进出口放行通知书(针对进出口,国外段)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2.物流补助资金按照总量调控、先到先得、补完即止的总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委托平台公司办理铁路运输业务后即可申报补助资金,逾期未提交补助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逾期不再受理;本补助资金可同时与《云南省中老铁路国际货运物流补助实施方案(试行)》相关补助政策叠加享受。

3.平台公司根据企业申报情况,于季末次月15日前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交结算材料和补助申请,不得拖延。超期未提交的,应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书面说明情况。结算材料包括补助资金明细表(附件2)、补助资金清算(结算)审核表(附件3)、补助资金清算(结算)汇总表(附件4)。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于季末次月20日前完成补助资金申请核定工作,并按季度公示。

第十二条补助资金结算

1.市财政局根据补助资金核定结果,分季度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原则应当于季末次月底前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报企业。

2.市商务局向申报企业结算物流补助资金后,应完整留存相关材料和票据,确保做到物流补助费用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清算

物流补助资金按年度进行清算。物流补助资金按年度清算,平台公司于次年2月28日前提交清算资料,由市商务局根据清算资料组织审查核实,提出清算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清算材料应包括:清算申请、年度工作总结、审计报告、绩效评价报告、承诺书、付款凭证(银行对账单、发票)、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情况表、物流补助资金明细表(附件2)、物流补助资金清算(结算)审核表(附件3)、物流补助资金清算(结算)汇总表(附件4)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平台公司运维费用

1.每年以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总额为基数,按阶梯标准比例计算当年平台公司运维费用。具体如下:

阶梯拨付标准(运输发票总额)

奖补比例

第一阶梯

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1.50%

第二阶梯

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

1.00%

第三阶梯

10000万元以上

0.60%

合计

注:第二阶梯低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奖补按照1.50%执行;超过5000万元部分,奖补按照1.00%执行。第三阶梯低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奖补按照1.50%执行;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部分,奖补按照1.00%执行;10000万元以上部分,奖补按照0.6%执行。

2.运维费用可从当年度项目资金中列支。由平台公司据实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市商务局据实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拨付。

3.每年1月15日前,平台公司开展运维费用申请工作,对照上年度绩效目标开展自评,完成上年度绩效自评,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商务局直接从补助资金中列支,兑付至平台公司。申报材料应包括:运维费申请报告、绩效自评报告、发票、物流补助项目运维费用申请表(附件5)、物流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自评表(附件6)、物流补助资金综合评价表(附件7)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物流补助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平台公司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制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建立和完善运维费绩效评价制度,并将其与补助政策工作有机结合,每年年底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情况报送市商务局。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根据资金下达情况及绩效目标,对物流补助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行全过程跟踪,绩效情况作为下一步年度资金分配、政策完善、管理改进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市商务局具体负责物流补助资金审核兑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平台公司具体负责物流补助资金数据收集、整理、汇总、审核等工作。各申报物流补助市场主体对其提交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根据工作推进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市财政局将收回相关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商务局商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附件:1.普洱市中老铁路货运列车物流补助资金申请表

2.20XX年(X季度)普洱市中老铁路货运列车物流补助资金明细表

3.20XX年度(X季度)普洱市中老铁路货运列车物流补助资金清算(结算)审核表

4.20XX年度(X季度)普洱市中老铁路货运列车物流补助资金清算(结算)汇总表

5.20xx年度普洱市中老铁路货运列车物流补助项目运维费用申请表

6.20XX年度普洱市中老铁路货运列车物流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自评表

7.20XX年度普洱市中老铁路货运列车物流补助资金综合评价表

  
附件【附件—附表:管理办法配套附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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