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普劳人仲公〔2023〕3号) | ||||||||||||
|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普劳人仲公〔2023〕3号
四川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李拾灯、普光辉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普劳人仲案字〔2023〕11号,普劳人仲案字〔2023〕12号),已于2023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你单位经本委依法公告通知(普劳人仲公〔2023〕2号)未到庭,本委已作缺席裁决。
一、李拾灯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裁决结果
(一)申请人李拾灯与被申请人四川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四川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拾灯拾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369.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4689.66元、住院期间护理费900.00元。合计人民币89958.66元(大写:捌万玖仟玖佰伍拾捌元陆角陆分),该款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申请人李拾灯的其它仲裁请求。
二、普光辉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裁决结果
(一)申请人普光辉与被申请人四川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四川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普光辉玖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971.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9137.93元。合计人民币130108.93元(大写:壹拾叁万零壹佰零捌元玖角叁分),该款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申请人普光辉的其它仲裁请求。
两案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详细内容见裁决书,可联系本委领取纸质裁决书,联系电话:0879-2132183)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5月29日
|
||||||||||||
无障碍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