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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12-/2020-0811001  公开目录:  劳动关系调解仲裁  发布日期:  2020-08-11
 主题词: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文  号: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普劳人仲公〔2020〕8号)
2020-08-11   作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点击数: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普劳人仲公〔20208   

 

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唐龙全、唐龙忠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普劳人仲案字〔20205152号),两位申请人请求依法仲裁你单位支付其子唐磊、唐友伟的工资、材料垫付款和唐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本委于2020428日通过EMS劳动仲裁专递(1000247262699)邮寄《仲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至你单位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爱丁名苑64-4号,因“原址查无此单位,且电话错误”被退回。本委于2020526日公告送达了《开庭通知书》,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唐龙全、唐龙忠《仲裁(终局)裁决书》:

 

申请人

裁决类型

裁决书编号

裁决结果

唐龙全

终局

普劳人仲案字〔2020〕第51

 一、被申请人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唐龙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民币672320.00元(大写:陆拾柒万贰仟叁佰贰拾元整)、丧葬补助金人民币33018.00元(大写:叁万叁仟零壹拾捌元整),合计人民币705338.00元(大写:柒拾万零伍仟叁佰叁拾捌元整)。

  二、被申请人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唐龙全支付唐磊(死者)之女唐果的供养亲属抚恤金36725.70元(大写:叁万陆仟柒佰贰拾伍元柒角整),自20208月起继续按月向申请人支付唐磊(死者)之女唐果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1184.70元(大写:壹仟壹佰捌拾肆元柒角整)至其年满18周岁。

  以上款项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三、驳回申请人唐龙全的其它仲裁请求。

唐龙忠

终局

普劳人仲案字〔2020〕第52

 驳回申请人唐龙忠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用人单位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8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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