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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普劳人仲公〔2017〕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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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普劳人仲公〔2017〕12号
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毛琼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普劳人仲案字〔2017〕第214号),于2017年9月6日在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并于2017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委已作缺席裁决。
因与你单位联系无果,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毛琼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书(普劳人仲裁字〔2017〕第10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请你单位到本委(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办公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本委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毛琼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7月6日住院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9132.95元(玖仟壹佰叁拾贰元玖角伍分),该款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用人单位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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