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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普劳人仲公〔2016〕1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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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劳人仲公〔2016〕14号 云南大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吴永红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普劳人仲案字〔2015〕137号),于2016年7月12日通过EMS邮政快递(1030910091416)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至被申请人工商注册地址——云南省景洪市江北路1号(乾龙商贸街),因无法联系收件人被退回。2016年7月26日本委在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本案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委已作缺席裁决。 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普劳人仲裁字〔2016〕223号),本委缺席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吴永红与被申请人云南大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28日终止。 二、被申请人云南大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支付申请人吴永红门诊费及复查费2189.40元、交通费108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00元、护理费800.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00元。 三、被申请人云南大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支付申请人吴永红七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34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78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64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780.00元。 二、三项合计人民币191730.40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3000.00元,剩余人民币188730.40元(拾捌万捌仟柒佰叁拾元肆角),该款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请你单位到本委(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办公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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