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普劳人仲公〔2016〕09号
普洱金驰农牧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杨文明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普劳人仲案字〔2015〕170号),于2016年3 月30日在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并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委已作缺席裁决。
本委于2016年7月7日通过EMS邮政快递(1030910006616)邮寄送达仲裁裁决书至你公司工商注册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三棵桩村,被拒收退回。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普劳人仲裁字〔2016〕106号),本委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普洱金弛农牧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杨文明自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工资13800元。
二、被申请人普洱金弛农牧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杨文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自2015年4月26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工资12600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一、二项合计人民币26400元(贰万陆仟肆佰元整),该款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请你单位到本委(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办公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