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普劳人仲公〔2017〕8号
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尹庆旗等14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普劳人仲案字〔2017〕第39号—第52号),于2017年4月20日在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并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委已作缺席裁决。
因与你单位联系无果,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尹庆旗等14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书(普劳人仲裁字〔2017〕77号—90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请你单位到本委办公室(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决书为终局裁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用人单位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尹庆旗等14人诉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结果明细表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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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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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庆旗等14人诉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结果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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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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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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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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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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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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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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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庆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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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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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劳人仲裁字 〔2017〕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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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4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申请人尹庆旗与被申请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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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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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劳人仲裁字 〔2017〕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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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请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尹庆旗办理补缴自2007年4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具体数额及单位和个人分担比例,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数额为准。
二、驳回申请人尹庆旗的其它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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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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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宏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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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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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劳人仲裁字 〔2017〕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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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8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申请人郑宏昊与被申请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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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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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劳人仲裁字 〔2017〕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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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请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郑宏昊办理补缴自2002年8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具体数额及单位和个人分担比例,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数额为准。
二、驳回申请人郑宏昊的其它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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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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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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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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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劳人仲裁字 〔2017〕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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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2月1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申请人何爱平与被申请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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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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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劳人仲裁字 〔2017〕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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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请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何爱平办理补缴自2001年2月1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具体数额及单位和个人分担比例,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数额为准。
二、驳回申请人何爱平的其它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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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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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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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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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劳人仲裁字 〔2017〕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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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申请人董玲与被申请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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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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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劳人仲裁字 〔2017〕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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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请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董玲办理补缴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具体数额及单位和个人分担比例,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数额为准。
二、驳回申请人董玲的其它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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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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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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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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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劳人仲裁字 〔2017〕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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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9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申请人王洪建与被申请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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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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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劳人仲裁字 〔2017〕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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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请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王洪建办理补缴自2004年9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具体数额及单位和个人分担比例,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数额为准。
二、驳回申请人王洪建的其它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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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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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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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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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劳人仲裁字 〔2017〕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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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申请人吴玲与被申请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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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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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劳人仲裁字 〔2017〕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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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请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吴玲办理补缴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具体数额及单位和个人分担比例,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数额为准。
二、驳回申请人吴玲的其它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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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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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新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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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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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劳人仲裁字 〔2017〕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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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申请人郭新荣与被申请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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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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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劳人仲裁字 〔2017〕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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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请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郭新荣办理补缴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具体数额及单位和个人分担比例,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数额为准。
二、驳回申请人郭新荣的其它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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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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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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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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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劳人仲裁字 〔2017〕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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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7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申请人赵国英与被申请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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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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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劳人仲裁字 〔2017〕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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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请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赵国英办理补缴自2002年7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具体数额及单位和个人分担比例,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数额为准。
二、驳回申请人赵国英的其它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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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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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朝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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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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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劳人仲裁字 〔2017〕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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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4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19日,申请人余朝静与被申请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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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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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劳人仲裁字 〔2017〕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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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请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余朝静办理补缴自2001年4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19日止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具体数额及单位和个人分担比例,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数额为准。
二、驳回申请人余朝静的其它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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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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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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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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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劳人仲裁字 〔2017〕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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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3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申请人张天平与被申请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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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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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劳人仲裁字 〔2017〕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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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请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张天平办理补缴自2006年3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具体数额及单位和个人分担比例,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数额为准。
二、驳回申请人张天平的其它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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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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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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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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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劳人仲裁字 〔2017〕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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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申请人廖初明与被申请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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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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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劳人仲裁字 〔2017〕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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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请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廖初明办理补缴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具体数额及单位和个人分担比例,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数额为准。
二、驳回申请人廖初明的其它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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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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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学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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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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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劳人仲裁字 〔2017〕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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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申请人周学美与被申请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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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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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劳人仲裁字 〔2017〕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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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请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周学美办理补缴自2002年9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具体数额及单位和个人分担比例,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数额为准。
二、驳回申请人周学美的其它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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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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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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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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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劳人仲裁字 〔2016〕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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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3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20日申请人胡天学与被申请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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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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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劳人仲裁字 〔2016〕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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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请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胡天学办理补缴自2001年3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具体数额及单位和个人分担比例,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数额为准。
二、驳回申请人胡天学的其它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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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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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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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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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劳人仲裁字 〔2016〕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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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2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20日申请人李云湘与被申请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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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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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劳人仲裁字 〔2016〕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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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请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李云湘办理补缴自2001年2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具体数额及单位和个人分担比例,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数额为准。
二、驳回申请人李云湘的其它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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