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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普劳人仲公〔2017〕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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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西双版纳千年茶王矿泉饮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江伟、周香宏2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普劳人仲案字〔2017〕第17号、普劳人仲案字〔2017〕第16号),于
因与你单位联系无果,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张江伟、周香宏2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书(普劳人仲裁字〔2017〕72号、普劳人仲裁字〔2017〕7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请你单位到本委办公室(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决书为终局裁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用人单位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张江伟、周香宏2人诉西双版纳千年茶王矿泉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结果明细表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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