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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12-/2017-10301889  公开目录:  劳动关系调解仲裁  发布日期:  2017-01-26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文  号: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普劳人仲公〔2017〕1号)
2017-01-26   作者:人事局信息采集 点击数: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普劳人仲公〔20171

 

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黄双才等28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普劳人仲案字〔2016198号—225号),于20161028在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并于201715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委已作缺席裁决。

因与你单位联系无果,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黄双才等28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书(普劳人仲裁字〔20171号—28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请你单位到本委办公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领取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系电话:0879-2132183),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决书为终局裁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用人单位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黄双才等28人诉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结果明细表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月25 

 

 

附件:

黄双才等28人诉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结果明细表

序号

申请人

裁决    类型

裁决书编号

裁决结果

1

黄双才

非终局

普劳人仲裁字   20171-1

201579日起,申请人黄双才与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普劳人仲裁字   20171-2

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黄双才工资人民币1170.00元(壹仟壹佰柒拾元整),该款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2

 

非终局

普劳人仲裁字   20172-1

201542日起,申请人王东与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普劳人仲裁字   20172-2

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东工资人民币10950.00元(壹万零玖佰伍拾元整),该款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3

 

非终局

普劳人仲裁字   20173-1

201575日起,申请人罕仙与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普劳人仲裁字   20173-2

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罕仙工资人民币2000.00元(贰仟元整),该款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4

庞方兴

非终局

普劳人仲裁字   20174-1

201571日起,申请人庞方兴与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普劳人仲裁字   20174-2

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庞方兴工资人民币2000.00元(贰仟元整),该款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5

刀双林

非终局

普劳人仲裁字   20175-1

2015328日起,申请人刀双林与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普劳人仲裁字   20175-2

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刀双林工资人民币1320.00元(壹仟叁佰贰拾元整),该款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6

范朝发

非终局

普劳人仲裁字   20176-1

20153月起,申请人范朝发与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普劳人仲裁字   20176-2

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范朝发工资人民币9440.00元(玖仟肆佰肆拾元整),该款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7

杨正勇

非终局

普劳人仲裁字   20177-1

20153月起,申请人杨正勇与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普劳人仲裁字   20177-2

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杨正勇工资人民币4140.00元(肆仟壹佰肆拾元整),该款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8

蔡盛强

 

普劳人仲裁字    20178

驳回申请人蔡盛强的仲裁请求。

9

吉文坤

 

普劳人仲裁字   20179

驳回申请人吉文坤的仲裁请求。

10

 

 

普劳人仲裁字   201710

驳回申请人李仙的仲裁请求。

11

李仲文

 

普劳人仲裁字   201711

驳回申请人李仲文的仲裁请求。

12

陈志彬

 

普劳人仲裁字   201712

驳回申请人陈志彬的仲裁请求。

13

明朝波

非终局

普劳人仲裁字   201713-1

20153月起,申请人明朝波与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普劳人仲裁字   201713-2

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明朝波工资人民币9600.00元(玖仟陆佰元整),该款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14

杨国兰

非终局

普劳人仲裁字   201714-1

20153月起,申请人杨国兰与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普劳人仲裁字   201714-2

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杨国兰工资人民币8760.00元(捌仟柒佰陆拾元整),该款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15

杨国美

非终局

普劳人仲裁字   201715-1

20158月起,申请人杨国美与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普劳人仲裁字   201715-2

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杨国美工资人民币480.00元(肆佰捌拾元整),该款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16

明光才

非终局

普劳人仲裁字   201716

一、自20153月起,申请人明光才与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二、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明光才工资人民币16825.00元(壹万陆仟捌佰贰拾伍元整),该款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17

 

非终局

普劳人仲裁字   201717-1

20153月起,申请人熊彬与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普劳人仲裁字   201717-2

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熊彬工资人民币12510.00元(壹万贰仟伍佰壹拾元整),该款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18

王廷刚

非终局

普劳人仲裁字   201718-1

20153月起,申请人王廷刚与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普劳人仲裁字   201718-2

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廷刚工资人民币3505.00元(叁仟伍佰零伍元整),该款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19

李光文

非终局

普劳人仲裁字   201719-1

20153月起,申请人李光文与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普劳人仲裁字   201719-2

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光文工资人民币12125.00元(壹万贰仟壹佰贰拾伍元整),该款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20

田庆华

非终局

普劳人仲裁字   201720-1

2015326日起,申请人田庆华与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普劳人仲裁字   201720-2

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田庆华工资6875.00元(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该款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21

卯国荣

非终局

普劳人仲裁字   201721-1

20153月起,申请人卯国荣与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普劳人仲裁字   201721-2

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卯国荣工资6870.00元(陆仟捌佰柒拾元整),该款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22

李信朝

非终局

普劳人仲裁字   201722-1

20153月起,申请人李信朝与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普劳人仲裁字   201722-2

 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信朝工资人民币4860.00元(肆仟捌佰陆拾元整),该款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23

吴满萍

非终局

普劳人仲裁字   201723-1

20153月起,申请人吴满萍与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普劳人仲裁字   201723-2

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吴满萍工资人民币8460.00元(捌仟肆佰陆拾元整),该款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24

李光芝

非终局

普劳人仲裁字   201724-1

20159月起,申请人李光芝与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普劳人仲裁字    201724-2

 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光芝工资人民币900.00元(玖佰元整),该款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25

杨国富

非终局

普劳人仲裁字   201725-1

20157月起,申请人杨国富与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普劳人仲裁字   201725-2

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杨国富工资人民币2340.00元(贰仟叁佰肆拾元整),该款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26

肖朝英

非终局

普劳人仲裁字   201726-1

20153月起,申请人肖朝英与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普劳人仲裁字   201726-2

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肖朝英工资人民币5100.00元(伍仟壹佰元整),该款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27

杨国林

非终局

普劳人仲裁字   201727-1

20158月起,申请人杨国林与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普劳人仲裁字   201727-2

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杨国林工资人民币1380.00元(壹仟叁佰捌拾元整),该款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28

耿怀敏

非终局

普劳人仲裁字   201728-1

20156月起,申请人耿怀敏与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普劳人仲裁字   201728-2

被申请人云南思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耿怀敏工资人民币1980.00元(壹仟玖佰捌拾元整),该款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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