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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普劳人仲公〔2025〕1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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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普劳人仲公〔2025〕11号 普洱眼科医院: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付源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普劳人仲案字〔2025〕72号),已于2025年10月31日上午09时00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你单位经本委依法通知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作缺席裁决;本委于2025年11月12日将《仲裁(非终局)裁决书》通过仲裁专递(EMS1018772236499)寄往你单位工商登记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思茅街道过街楼社区居民委员会小石桥街25号”,因“名址有误/不详且电话无法接通”被退回;现本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普劳人仲案字〔2025〕72号《仲裁(非终局)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付源与被申请人普洱眼科医院自2022年11月5日至2025年1月2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发放工资44546.50元(大写:肆万肆仟伍佰肆拾陆元伍角整)。该款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申请人付源的其它仲裁请求。 以上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完整书面裁决书请联系本委领取,联系电话:0879-2127904,办公室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34)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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