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普劳人仲公〔2025〕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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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普劳人仲公〔2025〕 5号 普洱苏上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石驭鋡诉你单位与第三人普洱市职业教育中心(云南开放大学普洱开放学院)劳动争议一案(普劳人仲案字〔2025〕18号),已于202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你单位经本委依法公告(普劳人仲公〔2025〕2号)通知未到庭,本委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作缺席裁决,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非终局)裁决书》。 本案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石驭鋡与被申请人普洱苏上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2024年3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2日止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二、被申请人普洱苏上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石驭鋡2024年5月份至2025年1月12日未及时足额支付的工资合计人民币35724.14元(大写:叁万伍仟柒佰贰拾肆元壹角肆分),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申请人石驭鋡的其它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完整书面裁决书请联系本委领取,联系电话:0879-2132183,办公室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34。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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