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普劳人仲公〔2025〕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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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普劳人仲公〔2025〕4号 普洱京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刀西权、欧阳成麒、杨幸、李荣涛、杨正榕、谢永珍、杨东、李俊辉8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普劳人仲案字〔2025〕16号),已于202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你单位经本委依法公告通知未到庭,本委已依法作缺席裁决,现向你单位公告裁决结果: 刀西权(普劳人仲案字〔2025〕16-1号): 一、确认申请人刀西权与被申请人普洱京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2024年5月9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普洱京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刀西权2024年11月份和12月份的劳动报酬共5829.00元。 三、被申请人普洱京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刀西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812.49元。 以上二、三项合计人民币24641.49元(大写:贰万肆仟陆佰肆拾壹元肆角玖分),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欧阳成麒(普劳人仲案字〔2025〕16-2号): 一、确认申请人欧阳成麒与被申请人普洱京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普洱京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欧阳成麒2024年11月份和12月份的劳动报酬共6702.00元。 三、被申请人普洱京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退还申请人欧阳成麒保证金5000.00元。 以上二、三项合计人民币11702.00元(大写:壹万壹仟柒佰零贰元整),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四、驳回申请人欧阳成麒的其它仲裁请求。 杨幸(普劳人仲案字〔2025〕16-3号): 一、确认申请人杨幸与被申请人普洱京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2024年8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普洱京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杨幸2024年11月份和12月份的劳动报酬共5100.00元。 三、被申请人普洱京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杨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498.00元。 以上二、三项合计人民币15598.00元(大写:壹万伍仟伍佰玖拾捌元整),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李荣涛(普劳人仲案字〔2025〕16-4号): 一、确认申请人李荣涛与被申请人普洱京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普洱京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荣涛2024年11月份和12月份的劳动报酬共4070.00元。 三、被申请人普洱京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退还申请人李荣涛保证金1200.00元。 以上二、三项合计人民币5270.00元(大写:伍仟贰佰柒拾元整),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四、驳回申请人李荣涛的其它仲裁请求。 杨正榕(普劳人仲案字〔2025〕16-5号): 一、确认申请人杨正榕与被申请人普洱京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2023年3月2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普洱京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杨正榕2024年11月份和12月份的劳动报酬共7231.00元。 三、被申请人普洱京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退还申请人杨正榕保证金1300.00元。 以上二、三项合计人民币8531.00元(大写:捌仟伍佰叁拾壹元整),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四、驳回申请人杨正榕的其它仲裁请求。 谢永珍(普劳人仲案字〔2025〕16-6号): 一、确认申请人谢永珍与被申请人普洱京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2024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普洱京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谢永珍2024年11月份和12月份的劳动报酬共6000.00元。 三、被申请人普洱京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谢永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359.27元。 以上二、三项合计人民币22359.27元(大写:贰万贰仟叁佰伍拾玖元贰角柒分),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杨东(普劳人仲案字〔2025〕16-7号): 一、确认申请人杨东与被申请人普洱京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申请人普洱京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杨东2024年11月份和12月份的劳动报酬共9236.00元。 三、被申请人普洱京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退还申请人杨东保证金10000.00元。 以上二、三项合计人民币19236.00元(大写:壹万玖仟贰佰叁拾陆元整),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四、驳回申请人杨东的其它仲裁请求。 李俊辉(普劳人仲案字〔2025〕16-8号): 一、确认申请人李俊辉与被申请人普洱京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普洱京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退还申请人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申请人李俊辉的其它仲裁请求。
以上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需裁决书文本请联系本委领取(电话:0879-2132183,本委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4劳动仲裁院)。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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