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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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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农业农村局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1.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办事指南......................2
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事指南.................17
3.省内跨县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审批事项办事指南...................................................33
4.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农业类)办事指南......48
5.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农业类)办事指南60
6.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办事指南.......................................71
7.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准办事指南..81
8.向省外提供云南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办事指南.....90
9.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98
10.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事指南...........108
11.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办事指南.........................118
12.绿色食品标志初审办事指南.........................128
13.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批事项办事指南...................145
14.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审批事项办事指南.................162
15.农药经营许可审批事项办事指南.....................179
16.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201
1.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二、受理范围
(一)普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兽药经营的个人或企业。
(二)申报资料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个人或企业申请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一式二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企业负责、质量管理人员等人员的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4.经营场所与仓库地理方位图、平面布局图;
5.经营场所与仓库使用权证明;
6.主要设施及其图片和说明;
7.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文本;
8.拟销售兽药、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与产品批准文号;
9.进口代理商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进口兽药的《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10.与生产企业签订的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代理销售合同(合同上应注明销售品种);
11.与进口代理商签订的兽药经销合同(合同上应注明经销品种),以及该进口代理商是境外企业在国内指定的唯一进口借进商的证明文件;
12.与生产企业签订的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代理销售合同(合同上应注明销售品种);
13.与进口代理商签订的兽药经销合同(合同上应注明经销品种),以及该进口代理商是境外企业在国内指定的唯一进口借进商的证明文件;
14.兽药经营地址变更申请;
15.兽药经营许可补证申请及其证明材料;
16.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
(三)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办理依据
(一)《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三)《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四)《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四、实施机关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五、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新办(首次)的准予批准条件:
1.质量管理人员:县城-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乡镇-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2.经营场所面积:县城-不得少于30㎡,乡镇-不得少于20㎡;
3.仓库面积:县城-不得少于50㎡,乡镇-不得少于20㎡;
4.经营场所设施、设备:陈列兽药用的兽药货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专柜)、兽药质量信息公示板,服务公约、质量承诺、服务监督电话、意见簿、清洁设施、通风、防火、照明、防尘、防潮、防鼠等设施、设备及温湿度监控表;设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兽药销售票据打印设施;
5.仓库设施:货架或防潮隔板(离地面10厘米)温湿度监控表、通风、防火、照明、防尘、防潮、防鼠、兽药拆打包等设施,相关设施应当满足合格、不合格、待验、退货四个兽药区的要求。
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应当重新办理兽药经营许可,条件同新办(首次)。
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应在市级媒体(如《普洱日报》),刊登《兽药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
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企业提出注销申请。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法定形式;
2.资料核查不通过;
3.未提交补正材料。
六、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
七、申请材料
兽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注销)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决定。”、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内。)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兽药GSP检查员现场核查评审和依据兽药GSP检查员意见申请人整改的时间)。
九、审批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十、咨询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六楼632市农业农村局服务窗口审批。
2.电话咨询。窗口号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0879—2828205。
3.网络咨询。咨询网址:http://ynzwfw.yn.gov.cn/—普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4.信函咨询。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632普洱市农业农村局,邮政编码:665000。
(二)咨询回复
申请人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接件人员能够现场解答的及时给予解答;不能够现场解答的,将问题记录并登记申请人联系方式,通过咨询相关人员或业务科室,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回复解答。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为: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六楼632市农业农村局服务窗口审批)。
(2)网络提交。“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具体网址为:http://ynzwfw.yn.gov.cn/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1.兽药经营企业负责人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予以受理;
2.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兽药GSP检查员现场踏勘、提出检查意见;
3.审批兽药GSP检查验收。
(三)获取办理结果
核发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许可决定书,或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将许可证寄送申请人。
十二、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普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营商环境监督管理科,投诉监督电话:0879-2200260。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普洱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
普洱市人民政府。地点:普洱市思茅区北部行政中心,联系电话:0879—2148269。邮政编码:665099
诉讼机关:普洱市司法局。
十三、申请人义务
1.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十四、相关文书、表单
附件1 兽药经营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2 云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
附件3 兽药经营企业承诺书
附件4:兽药经营许可证
附件1
兽药经营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2
附件3
兽药经营企业承诺书
1.本企业已严格按照《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之规定,认真落实,并对照自查。
2.本企业严格执行《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保证兽药质量,愿意接受广大兽药使用者的监督,并接受兽药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3.本企业经营的兽药产品,均来自合法生产企业的产品,同经销商签订质量保证合同或协议。
4.本企业不经营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兽药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本企业所填的全部信息真实、经核实若有虚假,愿承担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兽药经营许可证
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二、受理范围
普洱市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申请办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三、办理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修订版)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生猪定点屠宰的审批主体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修订版)第九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四、实施机关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五、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6.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就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书面征求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不得予以批准。
申请人获得县区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
六、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
七、申请材料
普洱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申请材料目录
注:复印件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或举办单位印章。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决定。”、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内。”)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十、咨询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六楼632市农业农村局服务窗口审批。
2.电话咨询。窗口号码:市畜牧发展中心,0879—2828439。
3.网络咨询。咨询网址:http://ynzwfw.yn.gov.cn/—普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4.信函咨询。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632普洱市农业农村局,邮政编码:665000。
(二)咨询回复
申请人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接件人员能够现场解答的及时给予解答;不能够现场解答的,将问题记录并登记申请人联系方式,通过咨询相关人员或业务科室,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回复解答。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为: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六楼632市农业农村局服务窗口审批)。
(2)网络提交。“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具体网址为:http://ynzwfw.yn.gov.cn/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员对照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有需要申请单位资料补正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人向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和政务服务办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连同申请资料送交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进行受理件移交。
(三)审查
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查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审查相结合,书面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组实地审查论证。
(四)办理结果、证件制作与送达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征求省农业农村厅意见后,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并载明理由。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屠宰厂(场)、点,必须报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后,方可营业。
送达方式:在承诺办理时限内通过电话、短信或网上办结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正、副本及牌匾。
(五)归档
证件送达后,审批经办人员进行汇总,集中归档。
(六)决定公开
行政许可证件打印后,应在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进行公开发证信息,供申请人查询。公开网址为:http:// www.ynzwfw.yn.gov.cn。
(七)补证
1.申请人依法取得的《生猪定点屠宰证》因损毁或遗失的方可申请补办。证件因违法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2.审批流程和办理程序同新办一致。
十二、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普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营商环境监督管理科,投诉监督电话:0879-2200260。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普洱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
普洱市人民政府。地点:普洱市思茅区北部行政中心,联系电话:0879—2148269。邮政编码:665099
诉讼机关:普洱市司法局。
十三、申请人义务
1.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十四、相关文书、表单
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批流程图
2.普洱市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申请表
3.普洱市屠宰企业检查验收纪律
4.生猪定点屠宰证(样式)
附件2
普洱市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
申 请 表
企业名称(章):
法人代表(章):
申 请 日 期: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制
(注:本表共四页,一式四份,分存普洱市政府、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
填表说明:1.认真填写,并对提供的内容和数据负责;
2.单位申请的,本表未盖公章无效;个人申请须本人签名。
附件3
普洱市屠宰企业检查验收纪律
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事指南 》(其他畜禽屠宰企业参照),实施屠宰企业现场核查。
二、认真执行屠宰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安排。
三、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文明礼貌。
四、客观反映检查验收情况,如实记录缺陷项目,公正评价申请检查验收的企业。
五、对被检查企业提供的信息资料负保密责任。
六、被检查企业的检查验收结果未公布前不泄露其评审结果及相关信息。
七、验收组人员务必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轻车从简。
检 查 组 长(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生猪定点屠宰证(样式)
3.省内跨县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省内跨县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审批
二、受理范围
(一)需要到省内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的。
(二)申报资料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在我省辖区内的动物养殖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到省内跨县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需提供如下材料:
1、所要引进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并符合畜禽繁育体系规划和布局。
2、所要引进的种畜、精液、胚胎必须来源于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场。
3、所要引进的种畜必须具有种畜禽合格证、检疫证、系谱证及购种发票,个体符合种用标准;或者是经省畜禽良种推广机构登记的优良种畜。冻精、胚胎应当系谱清楚,标明生产单位、品种、种畜号、生产日期、活力等级等,质量符合等级标准。
4、技术主管人员应当具有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获得畜牧兽医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合格证书》。
5、具有相应的种畜饲养、配种经营场所和配种改良设施设备,设置必须符合本地改良规划和配种站(点)的统一布局。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要求,制定并实施严格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搞好疫病监测工作。
7、有规范的配种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有完整的生产原始记录表。
8、《引进省内跨县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审批审批(备案)表》三联单(见附表)。
9、如实填写的《省内跨县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检疫审批表》一式3份(见附表)。
10、输入地相应乳用种用动物养殖场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养殖场的平面图(并标明隔离场所的位置)复印件各1份。
11、输出地乳用种用动物养殖场(厂)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营业执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3份。
12、拟引进动物的养殖健康档案材料或近期(病原检测报告在3个月内,抗体检测报告在1个月内)养殖场动物重大动物疫病相关的实验室检测报告1份。
13、具有实验室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三)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引种检疫审批申请后,如不同意引进的要说明情况,如果属于材料不齐的要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期限要求: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在动物拟调运前15天期间提出申请。
3、申请人应履行义务的义务:动物引入后,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按规定实施隔离观察。
三、办理依据
1、《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条跨省或者省内跨县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的,应当经省或者引进地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批,并经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启运;到达输入地后,应当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引进的种用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隔离饲养,确定无传染病后方可投入使用。
2、《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引进种畜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符合畜禽品种改良规划和良种生产布局;
②符合畜禽良种标准;
③符合动物防疫规定;
④有利于保护和利用畜禽品种资源。
跨地、州、市引进种畜禽的,应当经地、州、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县(市)引进种畜禽的,应当报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人将申报材料准备后,首先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申报审批。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畜牧主管部门的意见、当地目前的疫情情况、平时对养殖场的监管(包括《动物防疫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年审、隔离所场所的设置及消毒等)情况、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意见、以及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在《省内跨县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检疫审批表》相应栏目明确签注是否同意引进的意见。
2、申请人将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注同意引进的申报材料,送输入地州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注意见。州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过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意见,在《云南省跨县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相应栏目明确签注是否同意引进的意见。
3、经输入地州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注同意引进的,申请人需填写《省内跨县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检疫审批表(申报书)》三联单和《省内跨县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检疫审批表》三联单。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作最后审核,并根据掌握的相关情况和各级监督机构的意见,在《省内跨县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审批表(申报书)》签注是否受理的意见,最终在《省内跨县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检疫审批表》相应栏目明确签注是否同意引进的意见、在《省内跨县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检疫审批表》签注意见。
五、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由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查,如提供资料齐全则办理相关手续。
(二)不予以批准的条件
资料审核不通过,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实施机关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七、申请材料
省内跨县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审批申请材料
八、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收到申请后10 工作日。承诺7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承诺办理时限: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 10个工作日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十、审批证件
《省内跨县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检疫申请表》、《省内跨县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检疫审批表(申报书)》、《营业执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双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养殖场的平面图、供应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
十一、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
十二、咨询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六楼632市农业农村局服务窗口审批。
2.电话咨询。窗口号码:0879-2828205
3.网络咨询。咨询网址:http://ynzwfw.yn.gov.cn/—普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4.信函咨询。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632普洱市农业农村局,邮政编码:665000。
(二)咨询回复
申请人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接件人员能够现场解答的及时给予解答;不能够现场解答的,将问题记录并登记申请人联系方式,通过咨询相关人员或业务科室,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回复解答。
十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为: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三楼综合服务窗口)。
(2)网络提交。“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具体网址为:http://ynzwfw.yn.gov.cn/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普洱市农业农村事项审批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有需要申请单位资料补正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人向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和政务服务办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连同申请资料送交普洱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进行受理件移交。
3.审查
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查采用书面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调查和专家论证。
十四、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普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营商环境监督管理科,投诉监督电话:0879-2200260。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普洱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
普洱市人民政府。地点:普洱市思茅区北部行政中心,联系电话:0879—2148269。邮政编码:665099
诉讼机关:普洱市司法局。
十五、申请人义务
1.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十六、相关表格及附件
附件1:云南省内跨县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审批检疫审批表
附件2:云南省内跨县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审批(备案)表
附件3:普洱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附件4:普洱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附件2
云南省内跨县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审批
(备案)表
附件3普洱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
你(单位)申请的 ,所提供(出示)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请作如下补正:
。
如需咨询,请与 联系,电话
印 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提出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项规定,决定不予以受理。
印 章
年 月 日
4.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农业类)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农业类)
二、受理标准
(一)受理范围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二)受理条件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并拥有完善的实施采集的工作方案及采集作业办法,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方法及采集人员技术与组织保障措施。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五款:“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57号)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出售、收购审批”,以授权方式下放州市农业主管部门。”。
四、实施机关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五、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就当提出申请:
1.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
2.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
4.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
5.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法定形式;
2.资料核查不通过;
3.未提交补正材料。
六、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 址: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632市农业农村局服务窗口。
七、申请材料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农业类)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决定。”、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内。)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聘请专家评审时间和依据专家意见申请人修改的时间)。
九、审批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十、咨询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632市农业农村局服务窗口;
2.电话咨询。窗口号码:市农业环保和农村能源站,0879-2124151;
3.网络咨询。咨询网址:http://ynzwfw.yn.gov.cn/—普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4.信函咨询。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632市农业农村局服务窗口,邮政编码:665000。
(二)咨询回复
申请人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接件人员能够现场解答的及时给予解答;不能够现场解答的,将问题记录并登记申请人联系方式,通过咨询相关人员或业务科室,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回复解答。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为: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632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2)网络提交。“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具体网址为:http://ynzwfw.yn.gov.cn/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3.处理结果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二)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三)办理结果
1.决定:1申请符合申办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的审批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2申请不符合申办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的审批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2.制证: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的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的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政务窗口领取领取决定书,或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决定书邮寄送达。
十二、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普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营商环境监督管理科,投诉监督电话:0879—2200260。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普洱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
普洱市人民政府。地点:普洱市思茅区北部行政中心,联系电话:0879—2148269。邮政编码:665099
诉讼机关:普洱市司法局。
十三、申请人义务
1.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填写表格中相关人员的签字用签字笔填写。
4.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5.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6.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7.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十四、相关文书、表单
附件1: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农业类)办事流程图;
附件2: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农业类)申请表;
附件3:野生植物采集申请办理结果表
附件1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农业类)办事流程图
附件2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农业类)申请表
说明:1、采集地点需注明至村;2、采集数量填写株数、枝数或重量(kg)。
附件3
野生植物采集申请办理结果表
5.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农业类)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农业类)
二、受理标准
(一)受理范围
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
(二)受理条件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57号)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出售、收购审批”,以授权方式下放州市农业主管部门。”。
四、实施机关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五、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就当提出申请: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法定形式;
2.资料核查不通过;
3.未提交补正材料。
六、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 址: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
七、申请材料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农业类)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决定。”、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内。)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聘请专家评审时间和依据专家意见申请人修改的时间)。
九、审批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十、咨询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632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2.电话咨询。窗口号码市农业环保和农村能源站,0879-2124151;
3.网络咨询。咨询网址:http://ynzwfw.yn.gov.cn/—普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4.信函咨询。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632普洱市农业农村局,邮政编码:665000。
(二)咨询回复
申请人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接件人员能够现场解答的及时给予解答;不能够现场解答的,将问题记录并登记申请人联系方式,通过咨询相关人员或业务科室,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回复解答。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为: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632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2)网络提交。“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具体网址为:http://ynzwfw.yn.gov.cn/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3.处理结果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二)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三)办理结果
1.决定:1申请符合申办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的审批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2申请不符合申办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的审批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2.制证: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的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的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政务窗口领取领取决定书,或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决定书邮寄送达。
十二、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普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营商环境监督管理科,投诉监督电话:0879-2200260。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普洱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
普洱市人民政府。地点:普洱市思茅区北部行政中心,联系电话:0879—2148269。邮政编码:665099
诉讼机关:普洱市司法局。
十三、申请人义务
1.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填写表格中相关人员的签字用签字笔填写。
4.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5.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6.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7.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十四、相关文书、表单
附件1: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办事流程图;
附件2: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申请表;
附件3:野生植物出售、收购申请办理结果表。
附件1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办事流程图
附件2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申请表
附件3
野生植物出售、收购申请办理结果表
6.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业
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二、受理标准
(一)受理范围
自然人、企业法人。
(二)受理条件
1.具有适宜进行考察的时间、路线、内容及采集的标本;2.参观、旅游、考察、科研活动不会破坏我国野生植物资源;3.有可行性计划和方案。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二十一条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应当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第3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野外考察的外国人,应当在地方主管部门人员的陪同下,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植物种类进行考察。考察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外国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察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外国人野外科学考察结束离境之前,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此次科学考察的报告副本。
3.《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5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33项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州级农业农村部门。
四、实施机关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五、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政务服务中心人员对照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及时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对象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法定形式;
2.资料核查不通过;
3.未提交补正材料。
六、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 址: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六楼632市农业农村局服务窗口。
七、申请材料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农业类)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决定。”、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内。)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聘请专家评审时间和依据专家意见申请人修改的时间)。
九、审批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十、咨询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632市农业农村局服务窗口;
2.电话咨询。窗口号码:市农业环保和农村能源站,0879-2124151;
3.网络咨询。咨询网址:http://ynzwfw.yn.gov.cn/—普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4.信函咨询。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632普洱市农业农村局,邮政编码:665000。
(二)咨询回复
申请人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接件人员能够现场解答的及时给予解答;不能够现场解答的,将问题记录并登记申请人联系方式,通过咨询相关人员或业务科室,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回复解答。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为: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632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2)网络提交。“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具体网址为:http://ynzwfw.yn.gov.cn/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人员对照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及时进行审核。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对象发送《受理通知书》。
2.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或符合不予受理情形的,当场向申请对象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对象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办理结果
1.对予以许可的申请对象,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2.对不予许可的申请对象,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获取办理结果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付费),或申请人直接到各州(市)农业农村局指定窗口领取。
十二、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普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营商环境监督管理科,投诉监督电话:0879—2200260。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普洱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
普洱市人民政府。地点:普洱市思茅区北部行政中心,联系电话:0879-2148269。邮政编码:665099。
诉讼机关:普洱市司法局。
十三、申请人义务
1.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填写表格中相关人员的签字用签字笔填写。
4.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5.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6.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7.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十四、相关文书、表单
附件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流程图;
附件2: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
附件3: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申请办理结果表。
附件1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农业类)办事流程图
附件2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
附件3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申请办理结果表
7.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准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普洱市行政区域内因科学研究等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内的天然种质资源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 2015年11月4日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办发〔2018〕28号)下放市级。
三、实施机关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四、办件类型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直接办理。
五、许可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对采集数量有限制(采集的数量对特有种质资源的总量不影响)。
七、申请材料
八、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综合服务窗口。
十一、咨询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六楼632市农业农村局服务窗口审批。
2.电话咨询。窗口号码:普洱市种子站(思茅区茶苑路56号),联系电话:0879-2198106。
3.网络咨询。咨询网址:http://ynzwfw.yn.gov.cn/—普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4.信函咨询。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632普洱市农业农村局,邮政编码:665000。
(二)咨询回复
申请人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接件人员能够现场解答的及时给予解答;不能够现场解答的,将问题记录并登记申请人联系方式,通过咨询相关人员或业务科室,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回复解答。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为: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
(2)网络提交。“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具体网址为:http://ynzwfw.yn.gov.cn/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普洱市农业农村局窗口栏上公开。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付费),或申请人直接到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
十三、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普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营商环境监督管理科,投诉监督电话:0879—2200260。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普洱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
普洱市人民政府。地点:普洱市思茅区北部行政中心,联系电话:0879-2148269。邮政编码:665099
诉讼机关:普洱市司法局。
十四、申请人义务
1.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十五、相关表格及附件
附件1: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准申请表
附件2:行政许可申请书
附件3: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1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准申请表
附件2
行政许可申请书
填写农业农村行政机关名称 :
我(单位)现向您机关申请 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 项申请材料: (注明是原件或复印件和页数)
□1、
□2、
□3、
□4、
□5、
□6、…
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本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承诺: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住址/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8.向省外提供云南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依据《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普洱市行政区域内向省外提供云南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申请。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第十三条 向省外提供云南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办发〔2018〕28号)下放市级。
三、实施机关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四、办件类型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直接办理。
五、许可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对采集数量有限制(采集的数量对特有种质资源的总量不影响)。
七、申请材料
八、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综合服务窗口。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为: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六楼632市农业农村局服务窗口审批)。
(2)网络提交。“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具体网址为:http://ynzwfw.yn.gov.cn/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普洱市农业农村局窗口栏上公开。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付费),或申请人直接到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
十二、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六楼632市农业农村局服务窗口审批。
2.电话咨询。普洱市种子站(思茅区茶苑路56号),联系电话:0879—2198106。
3.网络咨询。咨询网址:http://ynzwfw.yn.gov.cn/—普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4.信函咨询。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632普洱市农业农村局,邮政编码:665000。
(二)咨询回复
申请人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接件人员能够现场解答的及时给予解答;不能够现场解答的,将问题记录并登记申请人联系方式,通过咨询相关人员或业务科室,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回复解答。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879-2198106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自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相关证件。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十三、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普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营商环境监督管理科,投诉监督电话:0879-2200260。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普洱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
普洱市人民政府。地点:普洱市思茅区北部行政中心,联系电话:0879—2148269。邮政编码:665099
诉讼机关:普洱市司法局。
十四、申请人义务
1.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十五、相关表格及附件
附件1:向省外提供云南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表
附件2:行政许可申请书
附件3: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1 向省外提供云南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表
附件2
行政许可申请书
填写农业农村行政机关名称 :
我(单位)现向您机关申请 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 项申请材料: (注明是原件或复印件和页数)
□1、
□2、
□3、
□4、
□5、
□6、…
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本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承诺: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住址/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9.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普洱市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 2015年11月4日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实施权限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
(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四、办件类型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直接办理。
五、许可条件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六、实施机关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七、申请材料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八、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综合服务窗口。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为: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六楼632市农业农村局服务窗口审批)。
(2)网络提交。“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具体网址为:http://ynzwfw.yn.gov.cn/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普洱市农业农村局窗口栏上公开。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付费),或申请人直接到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
十二、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六楼632市农业农村局服务窗口审批。
2.电话咨询。普洱市种子站(思茅区茶苑路56号),联系电话:0879—2198106。
3.网络咨询。咨询网址:http://ynzwfw.yn.gov.cn/—普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4.信函咨询。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632普洱市农业农村局,邮政编码:665000。
(二)咨询回复
申请人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接件人员能够现场解答的及时给予解答;不能够现场解答的,将问题记录并登记申请人联系方式,通过咨询相关人员或业务科室,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回复解答。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879—2198106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自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相关证件。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十三、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普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营商环境监督管理科,投诉监督电话:0879-2200260。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普洱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
普洱市人民政府。地点:普洱市思茅区北部行政中心,联系电话:0879-2148269。邮政编码:665099
诉讼机关:普洱市司法局。
十四、申请人义务
1.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十五、相关表格及附件
附件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2:行政许可申请书
附件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
附件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农种申字( )第 号
注:申请生产经营种子的作物种类和品种较多的,可另附页。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一份,受理机关二份。
附件2
行政许可申请书
填写农业农村行政机关名称 :
我(单位)现向您机关申请 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 项申请材料: (注明是原件或复印件和页数)
□1、
□2、
□3、
□4、
□5、
□6、…
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本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承诺: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住址/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10.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普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审批申请。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 第三条 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实施机关及实施条件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是办理该行政确认事项的法定机构。
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第五条 种子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一)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二)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质量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三)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四)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五)有确凿的理由判定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六)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的。
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现场鉴定:(一)申请人不到场的;(二)需鉴定的地块已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三)因人为因素使鉴定无法开展的。
四、办件类型
本行政确认事项的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直接办理。
五、申请材料
六、审查方式
(一)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申请书》,内容包括:
申请人、申请日期、联系方式、签订地点、购种单位(供种单位)、作物种类、品种名称、购种数量、购种时间、播种时间、播种面积、种植地点、前茬作物、原始单据、包装物、有无未播种种子等证据现状、栽培管理基本情况(包括播种方式、施肥灌水、防治病虫害、特殊处理等)、当事人对损失程度的估算、有无其他部门进行裁决、申请田间鉴定的内容和理由。
(二)专家组现场鉴定。标准如下:
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进行现场鉴定。
1.专家鉴定组成员进行现场鉴定时,应通过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了解有关情况,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现场鉴定有关的材料。申请人及当事人应予以必要配合。专家鉴定组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取样方法和鉴定步骤,并独立进行现场鉴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现场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 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2.专家鉴定组对鉴定地块中种植作物的生长情况进行鉴定时,应充 分考虑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该批种子室内鉴定结果;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生长情况;同品种其他批次种子生长情况;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情况;鉴定地块地力水平;影响作物生长的其他因素。
3.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种子法规、标准,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本着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作出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现场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4.专家鉴定组应当制作现场鉴定书。现场鉴定书制作完成后,专家鉴定组应当及时交给组织鉴定的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
七、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及依据
收费项目:鉴定费。
收费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八条 申请现场鉴定,应当按照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缴纳鉴定费。
收费标准:3名以上专家(副高级以上),按照每位专家每天800元标准,根据实际鉴定天数核算鉴定费。
缴费时间:鉴定前。
九、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综合服务窗口。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为: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六楼632市农业农村局服务窗口审批)。
(2)网络提交。“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具体网址为:http://ynzwfw.yn.gov.cn/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普洱市农业农村局窗口栏上公开。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付费),或申请人直接到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
十一、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六楼632市农业农村局服务窗口审批。
2.电话咨询。普洱市种子站(思茅区茶苑路56号),联系电话:0879—2198106。
3.网络咨询。咨询网址:http://ynzwfw.yn.gov.cn/—普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4.信函咨询。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632普洱市农业农村局,邮政编码:665000。
(二)咨询回复
申请人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接件人员能够现场解答的及时给予解答;不能够现场解答的,将问题记录并登记申请人联系方式,通过咨询相关人员或业务科室,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回复解答。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879-2198106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自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相关证件。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十二、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普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营商环境监督管理科,投诉监督电话:0879—2200260。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普洱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
普洱市人民政府。地点:普洱市思茅区北部行政中心,联系电话:0879-2148269。邮政编码:665099
诉讼机关:普洱市司法局。
十三、申请人义务
1.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十四、相关表格及附件
附件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申请表
附件2:行政审批申请书
附件3: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流程图
附件1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申请表
鉴( )字〔20 〕 号
备注:申请鉴定原因和内容不得涂改,如确需涂改须在该处按手印或加盖公章。
附件2
行政审批申请书
填写农业农村行政机关名称 :
我(单位)现向您机关申请 行政审批,并提交如下 项申请材料: (注明是原件或复印件和页数)
□1、
□2、
□3、
□4、
□5、
□6、…
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本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承诺: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住址/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流程图
11.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办事指南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程序
1.申请
申请人按要求向县级工作机构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2.受理与初审(县级工作机构)
★申请条件审核(资质、产地、产品)
★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人提交部分)
★材料真实性、可操作性审核(重点是质量控制措施、
生产技术规程是否真实、具有可操作性)
此项请县级工作机构指导申请人按实际编制。
指导企业建立制度、标牌制作,提升形象
3.复审(地市级工作机构)
★申请条件审核(资质、产地、产品)
★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人提交部分)
★材料真实性、可操作性审核(重点是质量控制措施、
生产技术规程是否真实、具有可操作性)
4.现场检查(地市工作机构)
★申请人、材料符合认定要求,组织现场检查(检查通
知单);
★现场检查,各环节记录、拍照取证。
检查合格:检查组完成《产地环境调查报告》《现场
检查报告》并告知申请人是否进行产地环境监测。
检查不合格:填写《整改通知单》
★产品抽样:视现场检查和产品生产情况现场抽样,填
写抽样单, 双方签字盖章,及时送交定点检测机构。
指导企业建立制度、标牌制作,提升形象
需整改的:整改后检测,或检测后整改,或同时进行
5.产地、产品检测(检测机构)
产地检测机构:30个工作日
★省农科院质标所(农业部农产品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
★云南蓝硕环境咨询公司(曲靖)
★云南泛测科技有限公司(昆明)
集中检查、集中环评,先收费后检测
产品检测机构:20个工作日
★省农科院质标所(农业部农产品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
6.全面审核(地级工作机构)
地级工作机构对认定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齐全性、真实性、规范性
★整改后的照片佐证。
7.综合审查、现场核查(省级)
省级机构对申请认定材料进行综合审查,视情况组织
现场核查、抽查。
8.专家评审
9.报请农业农村厅审定、通告、报备、颁证。
二.无公害农产品申报材料清单
1、申请人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说明;
(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管理技术制度体系文件;
(五)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复印件;
(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2、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一)《产地环境调查报告》;
(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三)《产品检验报告》;
(四)《产品抽样单》。
3、生产和管理技术制度体系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控制规范:包括组织机构设置、人员分工;投入品采购与管理;生产过程管理;产品收获及贮运管理;人员培训制度、生产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无公害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
(二)生产操作规程:应依据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本地生产特点制定。重点审核肥料、植物保护产品、饲料及动物保护产品等投入品的种类、使用方法。畜牧业产品补充提供卫生防疫制度
(三)基地图:包括能清晰反映基地所在地的基地行政区划图、基地位置图和地块分布图。
(四)基地及农户清单:包括基地所在乡镇、村,农户数、种养品种、面积及预计产量。
(五)土地所有权证明:包括土地流转合同、承包合同等。
(六)合作协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公司+农户”形式申报的需要提供与合作农户签署的含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的合作协议。
(七)投入品使用记录为近1年内投入品实际使用情况的
记录复印件。重点审核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受理咨询电话:0879—2200293
附件: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
材料编号: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
申请主体(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首次认定□ 复查换证£ 原证书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印制
1.请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
2.要求字迹工整、术语规范、签名及印章清晰,内容完整真实,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
3.申请日期为附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向工作机构提交认定申请的时间。
4.首次认定随《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须报以下材料:
(1)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2)《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复印件;
(3)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说明;
(4)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管理技术制度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控制措施、生产技术规程、基地图、土地所有权证明、生产合作协议等);
(5)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农药、兽药、渔药等)使用记录复印件;
(6)《产地环境调查报告》、《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负责现场检查的工作机构出具);
(7)《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产地环境评价报告》(产地环境检测机构提供);
(8)《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测机构提供);
(9)《产品抽样单》(产品抽样单位提供);
(10)经检查整改后能反映申请人组织管理及生产布局的彩色图片;
(11)其他要求提交的有关材料。
5.申请材料一式3份,县、州(市)、省各报一份,其中上报省级材料中相关检验检测报告须为原件。
注:复查换证材料同首次(除产地检测、评价报告视现场检查情况定)。
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1.我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所提交的材料和填写的内容全部真实。如有虚假成分,愿负法律责任。
2.我将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建立内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内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生产操作规程,落实生产记录制度。申请认定的产品在其生产过程中,保证落实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严格执行该产品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安全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使用投入品和添加物,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3.我愿接受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对本单位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申请主体(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表2 申请产品情况
※ 存在套作、混养等情况的生产方式,需详细说明套作、混养的品种。
表3 各级工作机构意见
表4 省农业农村厅认定意见
12.绿色食品标志初审办事指南
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核准工作。
第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现场检查工作。地(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相关工作机构可受省级工作机构委托承担上述工作。
第四条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负责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检测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标志许可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家庭农场等,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和兵团团场等生产单位;
(二)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三)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至少稳定运行一年;
(五)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七)与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或检测机构不存在利益关系。
第六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绿色食品标志商标涵盖商品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七条 申请人至少在产品收获、屠宰或捕捞前三个月,向所在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完成网上在线申报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及《调查表》;
(二)资质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质量控制规范;
(四)生产技术规程;
(五)基地图、加工厂平面图、基地清单、农户清单等;
(六)合同、协议,购销发票,生产、加工记录;
(七)含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或设计样张(非预包装食品不必提供);
(八)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初次申请审查
第八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绿色食品申请受理通知书》,执行第九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产品类别,组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 在材料审查合格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检查(受作物生长期影响可适当延后)。
现场检查前,应提前告知申请人并向其发出《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通知书》,明确现场检查计划。
现场检查工作应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实施。
第十条 现场检查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根据现场检查计划做好安排。检查期间,要求主要负责人、绿色食品生产负责人、内检员或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在岗,开放场所设施设备,备好文件记录等资料。
(二)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收集好相关信息,作好文字、影像、图片等信息记录。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程序
(一)召开首次会议:由检查组长主持,明确检查目的、内容和要求,申请人主要负责人、绿色食品生产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内检员等参加。
(二) 实地检查:检查组应当对申请产品的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包装贮运、环境保护等环节逐一进行严格检查。
(三) 查阅文件、记录:核实申请人全程质量控制能力及有效性,如质量控制规范、生产技术规程、合同、协议、基地图、加工厂平面图、基地清单、记录等。
(四) 随机访问:在查阅资料及实地检查过程中随机访问生产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收集第一手资料。
(五)召开总结会:检查组与申请人沟通现场检查情况并交换现场检查意见。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工作机构提交《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省级工作机构依据《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向申请人发出《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查合格的,执行第十三条;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告知理由并退回申请。
第十三条 产地环境、产品检测和评价
(一)申请人按照《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委托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产品进行检测和评价。
(二)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分别依据《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1054)和《绿色食品 产品抽样准则》(NY/T 896)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环境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产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三)申请人如能提供近一年内绿色食品检测机构或国家级、部级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可免做环境检测。
经检查组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NY/T391)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1054)中免测条件的,省级工作机构可做出免做环境检测的决定。
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心,同时完成网上报送;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申请人发出《绿色食品审查意见通知书》。
(一)需要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在《绿色食品审查意见通知书》规定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二)需要现场核查的,由中心委派检查组再次进行检查核实;
(三)审查合格的,中心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绿色食品专家评审会,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同意颁证的,进入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颁发程序;不同意颁证的,告知理由
第四章 续展申请审查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续展申请,同时完成网上在线申报。
第十八条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续展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十九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向所在省级工作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第七条第(一)、(二)、(五)、(六)、(七)款规定的材料;
(二)上一用标周期绿色食品原料使用凭证;
(三)上一用标周期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
(四)《产品检验报告》(标志使用人如能提供上一用标周期第三年的有效年度抽检报告,经确认符合相关要求的,省级工作机构可做出该产品免做产品检测的决定);
(五)《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产地环境未发生改变的,申请人可提出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做环境检测和评价的决定)。
第二十条 省级工作机构收到第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检查和续展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二十五个工作日前将续展申请材料报送中心,同时完成网上报送。逾期未能报送中心的,不予续展。
第二十一条中心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完备的续展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续展,同意颁证;不合格的,不予续展,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二条省级工作机构承担续展书面审查工作的,按《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续展审核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有效期内进行续展检查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中心确认,续展检查应在有效期后三个月内实施。
第五章 境外申请审查
第二十四条注册地址在境外的申请人,应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注册地址在境内,其原料基地和加工场所在境外的申请人,可向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亦可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中心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境外检查合同》,直接委派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组织环境调查和产品抽样。
环境由国际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提供背景值,产品由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七条初审及后续工作由中心负责。
第六章 申诉处理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如对受理、现场检查、初审、审查等意见结果或颁证决定有异议,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二十九条申诉的受理、调查和处置
(一)中心成立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申诉的受理;
(二)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对申诉进行调查、取证及核实。调查方式可包括召集会议、听取双方陈述、现场调查、调取书面文件等;
(三)申诉处理工作组在调查、取证、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诉方。
申诉方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程序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程序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原《绿色食品认证程序(试行)》、原《绿色食品 续展认证程序》、原《绿色食品境外认证程序》同时废止。
绿色食品标志申报材料清单
一、申请人材料
1.封面及目录;
2.申请书;
3.调查表(涉及多环节时,应按"种植-养殖-加工"顺序);
4.资质证明文件(内检员证书,定点屠宰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采水许可证等,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适用时),如为委托加工,提供被委托加工厂的营业执照、SC 证书及明细表等;
5.质量控制规范(质量手册,基地管理制度或办法,平行生产管理制度等);
6.生产操作规程(种植、养殖、加工操作规程等 );
7.种植、养殖基地来源及证明材料;
8.种植、养殖和加工场所位置图,基地分布图,加工平面布局图等;
9.基地清单(种植基地清单,养殖基地清单,蜂场清单等),内控组织清单,农户清单(必要时);
10.其他合同或协议及相关凭证(购销合同,委托合同,加工原料购买合同,饲料及饲料原料购买合同等);
11.生产记录(种植、养殖、加工记录等)(仅续展申请人提供);
12.预包装食品标签设计样张(预包装食品提供);
13.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件(国家追溯平台注册成功证明、非转基因证明(必要时)等);
二、现场检查材料
14.现场检查报告(涉及多环节时,应按"种植-养殖-加工"顺序);
15.签到表;
16.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汇总表;
17.现场检查照片;
三、检测报告
18.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产地免检或背景值等证明材料);
19.产品检测抽样单及产品检测报告;
四、初审报告
20.省级工作机构初审报告。
五、补充材料
1.《补充材料审查确认单》;
2.《绿色食品审查意见通知书》;
3.按照审查意见条目顺序的相应补充材料。
受理咨询电话:普洱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0879-2200293
附件1
绿色食品标志初审申请书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初次申请□ 续展申请□ 增报申请□
申请人(盖章)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填 写 说 明
一、 本申请书一式三份,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各一份。
二、 本表应如实填写,所有栏目不得空缺,未填部分应说明理由。
三、 本申请书无签名、盖章无效。
四、 申请书的内容可打印或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语言规范准确、印章(签名)端正清晰。
五、 申请书可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网站下载,用A4纸打印。
六、 本申请书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保 证 声 明
我单位已仔细阅读《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有关内容,充分了解绿色食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自愿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现郑重声明如下:
1. 保证《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中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全部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成分,我单位愿承担法律责任。
2. 保证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3. 保证严格按《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
4. 保证开放所有生产环节,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实施的现场检查和年度检查。
5. 凡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绿色食品事业造成的不良影响,愿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所作的决定,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为非商标持有人,需附相关授权使用的证明材料。
二 申请产品基本情况
注:续展产品名称、商标变化等情况需在备注栏中说明。
三 申请产品销售情况
填表人(签字): 内检员(签字):
注:内检员适用于已有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内检员的申请人。
附件2
绿色食品申请材料装订顺序及要求
一、总体要求
1.申请材料禁止使用拉杆夹等易散装订方式;
2.申请材料应有目录;
3.申请材料中各个部分材料之间建议使用中间页或申请人材料与工作机构材料分册。
二、申请材料装订顺序
(一)申请人材料
1.封面及目录;
2.申请书;
3.调查表(涉及多环节时,应按"种植-养殖-加工"顺序);
4.资质证明文件(内检员证书,定点屠宰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采水许可证等,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适用时),如为委托加工,提供被委托加工厂的营业执照、SC 证书及明细表等;
5.质量控制规范(质量手册,基地管理制度或办法,平行生产管理制度等);
6.生产操作规程(种植、养殖、加工操作规程等 );
7.种植、养殖基地来源及证明材料;
8.种植、养殖和加工场所位置图,基地分布图,加工平面布局图等;
9.基地清单(种植基地清单,养殖基地清单,蜂场清单等),内控组织清单,农户清单(必要时);
10.其他合同或协议及相关凭证(购销合同,委托合同,加工原料购买合同,饲料及饲料原料购买合同等);
11.生产记录(种植、养殖、加工记录等)(仅续展申请人提供);
12.预包装食品标签设计样张(预包装食品提供);
13.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件(国家追溯平台注册成功证明、非转基因证明(必要时)等);
(二)现场检查材料
14.现场检查报告(涉及多环节时,应按"种植-养殖-加工"顺序);
15.签到表;
16.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汇总表;
17.现场检查照片;
(三)检测报告
18.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产地免检或背景值等证明材料);
19.产品检测抽样单及产品检测报告;
(四)初审报告
20.省级工作机构初审报告。
三、补充材料装订顺序
1.《补充材料审查确认单》;
2.《绿色食品审查意见通知书》;
3.按照审查意见条目顺序的相应补充材料。
13.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水域滩涂养殖证许可审批
二、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在普洱市行政区域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内容:水域、滩涂养殖许可申请
申请人范围: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云南省渔业条例》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使用渔业发展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养殖证。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或者国家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可以申请办理养殖证。《云南省渔业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核发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在同等条件下按照以下顺序核发:
1、主要依靠水产养殖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的;
2、因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
3、因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为养殖业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相关规定。
四、实施机关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五、许可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续展予以批准办理的条件:
1、使用非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2、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水域滩涂养殖权。
3、水域权属明确,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要求。
4、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符合养殖证规定用途。
5、养殖品种和生产方式不得危害水域环境。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2)申请人不具备法人或营业(经营)资格的。
(3)不得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养殖。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变更养殖区域及类别的同新办(首次)。
2、不予批准条件同新办。
(三)补正的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人依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因损毁或遗失的可申请补办)。
2、证件因违法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条件:
1、申请人提起申请注销。
2、不予批准条件:正在从事水域滩涂养殖的。
六、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综合服务窗口。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路公交车政务中心站下车,3路公交市便民服务中心站下车。
七、审批时限
(一)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标准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咨询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六楼632市农业农村局服务窗口审批。
2.电话咨询。窗口号码:市渔业发展中心,0879—2122799。
3.网络咨询。咨询网址:http://ynzwfw.yn.gov.cn/—普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4.信函咨询。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632普洱市农业农村局,邮政编码:665000。
(二)咨询回复
申请人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接件人员能够现场解答的及时给予解答;不能够现场解答的,将问题记录并登记申请人联系方式,通过咨询相关人员或业务科室,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回复解答。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为: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
(2)网络提交。“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具体网址为:http://ynzwfw.yn.gov.cn/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普洱市普洱普洱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则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
(三)审核
先进行材料初审,再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勘验确定界标和核实有关情况。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删除予以受理。
进行10天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向普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实名制申诉或举报,非实名不受理,普洱市农业农村局对申诉或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对申请人进行审查。
公示结束后,由普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各县区人民政府向申请人核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
由申请人到普洱市农业农村局,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
十一、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普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营商环境监督管理科,投诉监督电话:0879—2200260。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普洱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
普洱市人民政府。地点:普洱市思茅区北部行政中心,联系电话:0879-2148269。邮政编码:665099
诉讼机关:普洱市司法局。
十二、申请人义务
1.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十三、相关文书、表单
附件1: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申请表
附件2:普洱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附件3:普洱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决定书
附件4:普洱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5:普洱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附件6:普洱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决定书
附件7: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所需材料告知清单
附件1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申请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水 域 滩 涂 养 殖 证
申 请 表
申请人: (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第1页共3页
附件2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 ) 补告字〔 〕第 号
:
你(单位)申请的 ,所提供(出示)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请作如下补正:
。
如需咨询,请与 联系,电话
印 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决定书
( ) 受字〔 〕第 号
:
你(单位)提出 的 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清单》
印 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清单
:
你(单位)申请的 行政审批事项,经清点,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人(签名):
申请人(签名):
印 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 未受字〔 〕第 号
:
提出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项规定,决定不予以受理。
印 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决定书
( ) 未许字〔 〕第 号
:
企(事)业代码(身份证)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你(单位)申请 ,经审查,不符合该许可项目规定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决定 。
理由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 章
年 月 日
附件7
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所需材料告知清单
申请材料:
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材料目录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14.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省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的申请和受理。
二、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分项:新办、续展、补发、依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办理机构名称:云南省渔政总队船舶检验站。
2、办理权限:云南省渔政总队船舶检验站负责本省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的核发办理。
(二)审批内容
1、内河渔业船员证书的核发
2、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的核发
3、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的核发
(三)法律效力
渔业船员在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担任相关职务,从事相关工作。
(四)审批对象
渔业船员。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综合服务窗口。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路公交车政务中心站下车,3路公交市便民服务中心站下车。
六、审批条件
(一)新办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参加相应科目的培训;
②通过考试,考试包括笔试与实操考试;
2)申请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参加渔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培训;
②身体条件符合规定的体格标准;
③通过考试,考试包括笔试与实操考试;
3)申请适任证书考试或考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
②身体条件符合规定的体格标准;
③任职期间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被吊销适任证书已满12个月;
④具备规定的文化要求,并具备经渔港监督机构认可的船员海上资历。
4)申请内河渔业船员职务证书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
②身体条件符合规定的体格标准;
③能进行50米游泳;
④不少于一年的船上工作资历。
⑤提交符合本手册要求的申请材料,并通过相应的考试考核。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情形所列条件。
(二)续展
持有证书的渔业船员,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审证。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日期未超过证书有效期的;
2)体检合格且年龄未满六十五周岁;
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本手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发证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的有关要求。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情形所列条件。
(三)补发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已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提出申请;
2)持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
2、不予批准的情形:
证件因违法被查扣的不得申请补办。
(四)依申请注销
1)提交书面注销申请;
2)提交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原件。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八、审批期限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证件有效期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外海/内河)》,证件有效期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证件长期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证件有效期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服务簿》证件长期有效;《特免证书》,证件有效期3个月。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咨询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六楼632市农业农村局服务窗口审批。
2.电话咨询。窗口号码:0879—2122799。
3.网络咨询。咨询网址:http://ynzwfw.yn.gov.cn/—普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4.信函咨询。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632普洱市农业农村局,邮政编码:665000。
(二)咨询回复
申请人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接件人员能够现场解答的及时给予解答;不能够现场解答的,将问题记录并登记申请人联系方式,通过咨询相关人员或业务科室,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回复解答。
十二、投诉渠道
(一)投诉
普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营商环境监督管理科,投诉监督电话:0879—2200260。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普洱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
普洱市人民政府。地点:普洱市思茅区北部行政中心,联系电话:0879—2148269。邮政编码:665099
诉讼机关:普洱市司法局。
十三、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对渔业船员向上海渔港监督局申请渔业船员证书核发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方式:采用考试与书面审查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渔业船员首次向上海渔港监督局申请渔业船员证书核发。
(二)续展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对渔业船员向上海渔港监督局申请渔业船员证书核发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查审方式:以上情形不需要进行现场审核,申请人只需向
2、适用情形
持有证书的渔业船员需要办理审证手续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
(三)补发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对渔业船员向上海渔港监督局申请渔业船员证书补发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查审方式:以上情形不需要进行现场审核,申请人只需向普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
2、适用情形
渔业船员证书证件丢失或遗失。
(四)依申请注销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对渔业船员向上海渔港监督局申请渔业船员证书注销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查审方式:以上情形不需要进行现场审核,申请人只需向普洱市农业农村局出书面申请。
2、适用情形
船员主动申请注销渔业船舶船员证书。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5、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通过查询、电话咨询上海渔港监督局或阅读本指南等渠道了解申请规定的许可条件,并按条件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得许可证的条件。
2、申请人应当按照具体行政许可下载申请表格,网上打印的申请表用A4复印纸。
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4、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现场审核时间完成接受核查的准备工作。
十五、相关文书、表单
附件1:渔业船员证书申请表
附件2: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附件3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所需材料告知清单
附件2
附件3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所需材料告知清单
1、新办
(1)内河渔业船员证书的核发
(2)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的核发
(3)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的核发
(4)特免证书的核发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服务簿》的签发
2、续展
1)渔业船员适任及其他职务证书
2)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
3、补发
4、依申请注销
申请文书名称
1、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
2、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表
3、渔业船员报考/审换基本安全专业训练合格证申请表
4、渔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试申请表
5、渔业船员特免证书申请表
6、《渔业船员服务簿》登记表
15.农药经营许可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普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经营的许可申请(在本市内跨县区设立分支机构)。
二、审批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国令第677号)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六楼632市农业农村局服务窗口审批。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路公交车政务中心站下车,3路公交市便民服务中心站下车。
四、决定机构
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五、申请条件
1.《农药管理条例》(国令第677号)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
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六、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依据: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八条
申请材料目录: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二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复印件一份);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五)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审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六)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复印件一份);
(七)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复印件一份);
(八)房产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一份);
(九)相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复印件一份);
(十)申请材料电子文档
(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复印件一份)。
七、审批时限
(一)受理时限:收到企业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收件受理工作。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实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内)。
八、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接收申请
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六楼632市农业农村局服务窗口审批。
(二)受理
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不属本局职权范围或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准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方式及标准
1、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1)申请表的审查标准
a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b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c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对开正面印制;
d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a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b “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c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3)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a格式要求: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b材料要求:
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相关设施设备的实景照片应清晰、完整,使用彩色打印,每页纸最多制作4张图片,并在图片下方标注设施设备的说明。
2、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1)审核机关组织审查小组对申请单位的人员、设施、设备进行现场审查;
(2)审查小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明确1人为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3)审查小组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云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云农种植〔2018〕21号)对申请单位的经营人员、经营场所、储藏场所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真实性审查,核实申请材料描述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四)审批发证
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六楼632市农业农村局服务窗口审批。
2.电话咨询。窗口号码:市植保植检站,0879—8880597。
3.网络咨询。咨询网址:http://ynzwfw.yn.gov.cn/—普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普洱市农业农村局。
4.信函咨询。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632普洱市农业农村局,邮政编码:665000。
(二)咨询回复
申请人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接件人员能够现场解答的及时给予解答;不能够现场解答的,将问题记录并登记申请人联系方式,通过咨询相关人员或业务科室,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回复解答。
(三)获取办理结果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作《农药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厅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十五、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普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营商环境监督管理科,投诉监督电话:0879—2200260。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普洱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
普洱市人民政府。地点:普洱市思茅区北部行政中心,联系电话:0879-2148269。邮政编码:665099
诉讼机关:普洱市司法局。
十六、相关文书、表单
附件1: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附件2: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3:云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推荐意见表
附件4: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附件5: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附件6: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附件7 农药经营许可证
附件1: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准予许可
附件2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适用于首次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
改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地址)
申 请 人: (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制
二、申请农药经营范围
三、分支机构
四、提交材料清单
附件3
云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推荐意见表
附件4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适用于改变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等变更)
农药经营者名称: (公章)
农药经营许可证号: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制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变更许可事项
三、所提交的相关证明等材料清单
注:变更分支机构的,不填写此表。
四、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仅对需要变更分支机构的)
五、分支机构材料清单(仅对增加分支机构的)
附件5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农药经营者名称: (公章)
农药经营许可证号: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制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经营情况综合报告
三、所提交的相关证明等材料清单
附件6
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农药经营者名称: (公章)
农药经营许可证号: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制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补发原因
三、所提交的相关证明等材料清单
附件7 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 药 经 营 许 可 证
16.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
证书签发
一、调运检疫
1、调检申请:普洱市内从事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的申请人(企业或个人)在调运前通过“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客户端)在线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也可以到所属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在线申请;
2、调检受理:所属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调运检疫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检疫检查:植物检疫员在拟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存放地监测调查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并记录相关数据;
4、实验室检验:有关机构对田间调查采集的疑似检疫性有害生物样品进行实验室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5、签发证书:植物检疫机构依据田间调查、实验室检验结果,对合格的调运检疫申请签发调运检疫合格证。
二、产地检疫
1、产检申请:普洱市内从事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申请人(企业或个人)在计划种植前通过“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客户端)在线提交产地检疫申请。也可以到所属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在先申请;
2、产检受理:所属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产地检疫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检疫检查:植物检疫员在植物种植地监测调查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并记录相关数据;
4、实验室检验:有关机构对田间调查采集的疑似检疫性有害生物样品进行实验室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5签发证书:植物检疫机构依据田间调查、实验室检验结果,对合格的产地检疫申请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持有产地检疫合格证的种子苗木可换取调运检疫证。
三、相关文书、表单
附件:
1.产地植物检疫流程图
2.调运检疫流程图
3.产地检疫合格证
4.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
5.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附件
6.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请书
7.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请书附件
附件1 产地植物检疫流程图
附件2 调运检疫流程图
附件3 产地检疫合格证
产地检疫合格证
编号:
注:本证有效期1年,请妥善保存,不得转让,需调运该植物或产品时,凭此证向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品种名称由生产单位(个人)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多个品种另附清单。
附件4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
编号: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附件
对应的调运检疫申请书编号: 植物名称:
注:原产地具体到乡(镇),原产地为同一乡(镇)的同一品种填写一行。
附件6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请书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请书
编号:
本申请书包含附件。
附件7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请书附件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请书附件
对应产地检疫申请书编号:
植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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