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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普洱市澜沧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配套临时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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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县水资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普洱市澜沧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配套临时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普洱市澜沧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配套临时工程(项目代码:2506-530828-04-01-683160)临时占用澜沧县境内林地0.5428公顷。其中,占用勐朗镇南甸村民委员会109村民小组集体林地0.3981公顷、酒井乡税房村民委员会磨刀河一组村民小组集体林地0.1447公顷。按林地类型分:防护林林地0.1383公顷、用材林林地0.2737公顷、其他林地0.1308公顷。临时使用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使用时间。 二、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时限、用途使用林地,不得超范围或异地使用林地,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项目施工务必保护好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严防森林火灾。需采伐(移植)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保护植物)的,要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移植)许可手续。 三、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你单位要严格按照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森林植被的相关要求及承诺事项,限期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森林植被,并经澜沧县林业和草原局验收合格后返还给林权所有者使用。 四、普洱市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澜沧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工作,杜绝违法占用林地和违法采伐林木的现象发生。 普洱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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