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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18/20250414-00001  公开目录:  行政许可结果公开  发布日期:  2025-04-14
 主题词:  林业  发布机构:  市林业和草原局  文  号:  普林林许准〔2025〕5号
普洱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宁洱县挖路河石英矿普查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2025-04-14   作者: 点击数:  

云南鸣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上报的《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宁洱县挖路河石英矿普查临时使用林地的初步审查意见》(2025059)及你单位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林政〔2015〕28号)等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云南省宁洱县挖路河石英矿普查(项目代码:2501-530821-04-05-834019)临时占用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国有林地1.3423公顷;林地类型均为防护林林地。临时使用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使用时间

二、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时限、用途使用林地,不得超范围或异地使用林地,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项目施工务必保护好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严防森林火灾。需采伐(移植)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保护植物)的,要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移植)许可手续。

三、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你单位要严格按照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森林植被的相关要求及承诺事项,限期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森林植被,并经宁洱县林业和草原局验收合格后返还给林权所有者使用。

四、普洱市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宁洱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工作,杜绝违法占用林地和违法采伐林木的现象发生。



普洱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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