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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普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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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中共普洱市委组织部、普洱市科学技术局、普洱市财政局、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落实《普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实施办法》(试行)(普科发〔2016〕35号),进一步规范普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各项工作,制定《普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普洱市委组织部 普洱市科学技术局 普洱市财政局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普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普科发〔2016〕3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普洱院士专家工作站各项工作,制定《普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普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各项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由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站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管理委员会、工作站办公室、院士专家工作站按照《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好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申报、评审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建设工作站的单位应当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在普洱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状况良好。
第六条 申请建站单位拥有专门的研发机构,研发团队结构合理,研发实力较强。
第七条 建站单位与拟引进的院士专家签有3年及以上的合作协议,有明确约定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重大新产品研发的具体任务和目标、知识产权归属及受益分配等事项。
第八条 院士专家本人有合作意向,并愿意开展项目研发或成果转让的,帮助建站单位解决技术难题的,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工作站办公室每年发布普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申报通知,由符合条件的单位与拟引进的院士专家共同向工作站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普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建站单位的经营、研发机构情况及近5年科技创新活动情况;
2.院士专家基本资料;
3.院士专家近5年研发成果及技术转化情况;
4.院士专家与申请建站单位合作开展项目情况;
5.申请建站单位为院士专家及其团队提供工作设施和生活条件情况;
6.院士专家团队基本情况;
7.建站期内的工作计划及拟实现的目标。
申请建站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附件;
2.院士专家证明材料:院士专家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附件;
3.双方签订的建站合作协议。协议中院士专家有明确的在普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意愿且合作期不低于3年,有明确约定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或重大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的具体责任和目标、知识产权归属及收益分配等事项;协议书有院士专家本人签字盖章。
4.院士专家到建站单位实地工作,与建站单位开展科技合作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及认定
第十条 工作站办公室按照《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申请建站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从市级专家库和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十二条 专家组依据申报材料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可要求申报单位追加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答辩或现场考察。
第十三条 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主要评审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2.是否围绕本领域(行业)实施至少一个关键技术攻关或重大新产品研发的项目且项目可行。
3.申请单位是否能为院士专家及其团队提供应有的工作生活条件并建有相关保障制度。
4.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立是否对本领域(行业)的技术创新及引领具有推动作用。
5.是否有条件与签约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建立起优势互补的合作长效机制。
6.是否能通过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培育一支创新队伍。
7.《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工作站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支持建站的工作站名单,经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由工作站办公室在普洱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puershi.gov.cn/)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正式发文及授牌,命名为“普洱市XXX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五章 管理及考核
第十五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采用项目考核管理,由工作站办公室(甲方)、建站单位(乙方)共同签署任务书,明确建站单位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 按照《实施办法》分别给予院士工作站60万元,专家工作站30万元的建设资金补助,主要用于院士专家工作站条件改善和保障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及重大项目和科技成果前期准备。
第十七条 建站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制度,按要求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经费核算台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建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动态管理机制。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周期为3年,须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工作站办公室报送《普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运行周期期满后,工作站办公室将组织相关专家根据认定申请书和合同书的相关内容对院士专家工作站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并明确还需继续运行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由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共同向工作站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照《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重新认定及审批。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院士专家工作站资格并公示。
第十九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期间没有按要求开展工作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摘牌,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建站单位3年内不得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各项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接受社会监督。如违反《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个人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市级监察部门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普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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