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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普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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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中共普洱市委组织部、普洱市科学技术局、普洱市财政局、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加强我市企业和科研院所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及省内外高校院所的合作,强化协同创新,提高整体效能,促进企事业单位与院士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 进一步规范普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和运行,制定《普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普洱市委组织部 普洱市科学技术局 普洱市财政局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加强我市企业和科研院所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及省内外高校院所的合作,强化协同创新,提高整体效能,促进企事业单位与院士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拟在我市有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在市科技局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站办公室”),作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三条 以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重点围绕普洱市传统产业、特色生物产业、新兴产业在我市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着力解决我市创新能力不强、创新创业人才不足的问题,搭建高层次创新创业平台,探索产学研结合的新模式和长效机制,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推进创新型普洱建设。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管理委员会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规划、政策的制定,协调解决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工作站办公室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工作站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抓好落实,向管理委员会提出需要审定的重大事项建议;
(二)负责与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省内外高校院所联络,向有关单位提供院士专家信息;
(三)负责组织协调院士专家与建站单位对接建站等事宜;
(四)负责受理建站申请,组织专家评审、检查评估等管理工作;
(五)帮助协调解决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六)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获准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与院士专家共同制定近三年的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签订相关技术合同;
(二)负责为院士专家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科研和实验条件,提供研发及成果转化经费,后勤服务保障等;
(三)配合工作站办公室做好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
(四)定期上报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工作运行情况;
(五)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共同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并组织实施;
(六)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共同协商解决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院士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为建站单位制定发展战略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指导;
(二)为建站单位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三)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团队与建站单位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共同研发重大新产品,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与建站单位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第四章 建站条件及要求 第八条 申请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普洱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状况良好;
(二)拥有专门的研发机构,研发团队结构合理,研发实力较强;
(三)与拟引进的院士专家签有3年及以上的合作协议,有明确约定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重大新产品研发的具体任务和目标、知识产权归属及受益分配等事项;
(四)院士专家本人有合作意向,并愿意开展项目研发或成果转让的,帮助建站单位解决技术难题的,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九条 拟建站院士专家近5年内,至少有1项技术成果在国内成功转化;建站后三年内至少有1项技术成果在普洱转化应用,并对普洱市的产业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章 工作站的建立及管理
第十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立采取申报制:
(一)由符合条件的单位,与拟引进的院士专家共同向工作站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普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书》;
(二)工作站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工作站办公室推荐,并经管理委员会审定同意,获准建站,并授予“普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十一条 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经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资金由企业主导、政府适当扶持,经市级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院士工作站60万元,专家工作站30万元的建设资金补助,分三年补助每年补助20万元和10万元,主要用于院士专家工作站条件改善、日常运作等。
第十二条 我市在项目申报、平台建设、产业发展、人才奖励等方面,要对院士专家工作站主体单位给予适当倾斜。对获得市级认定的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的项目,通过评审,给予市级科技项目支持。
第十三条 实行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年度报告制度。院士专家工作站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工作站办公室提交《普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合并、重组、撤销的,应由合作双方共同向工作站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工作站办公室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周期为三年,运行结束后组织考核,并在普洱市政府网站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对合作期满、考核合格并明确还需继续运行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由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共同向工作站办公室提出申请,管理委员会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 对于建站单位在申请建站和运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管理委员会将宣布该站停止运行,取消其三年内申报院士专家工作站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普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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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书.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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