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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05-11_A/2017-0814005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公示  发布日期:  2017-08-14
 主题词:  科技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文  号:  普科发[2016]36号
普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普洱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
2017-08-14   作者:市科技局 点击数:  

思茅区科学技术局、各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普洱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洱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益,做好普洱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评审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过程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第三条  成立普洱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科技局局长担任,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项目评审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科技局相关科室根据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及其他相关规定,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确定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时间、地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洱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云南省科技厅委托普洱市科技局评审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符合本评审办法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  评审流程  

第六条  普洱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流程分为初审、复审、专家评审、实地审查、立项五个阶段,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全过程。
    第七条  初审。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初审工作,初审形式审查合格经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送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  

有下列情形者,视为初审不合格:
  (一)申请手续不完备,申报材料填写不符合规定;
  (二)项目不符合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申报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申报企业未达到申报基本条件;
  (三)项目技术指标低于国内同类研究水平,或属重复研究;  

(四)已经获得上级立项或已经通过评审拟立项支持的同一项目;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六)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七)项目申报单位有财务不规范、项目资金违规使用等不良记录未满三年;  

    (八) 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其他情况。  

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对形式审查不合格有异议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区)科技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合并书面回复。项目申报单位对申诉回复不满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市科技局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  

第八条  复审。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对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进入专家评审。
    第九条  专家评审。为提高评审项目的质量和水平,确保评审工作公开透明、客观公正,评审采用会议评审方式。领导小组派人员参加评审会,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 项目评审会议具体时间和地点,根据年度安排另行通知。  

    评审专家的确定。根据项目分类、项目涉及技术领域邀请省内相关专家或从普洱市专家库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每类项目由财务专家1-2名,技术、管理等业务专家3-5名组成。  

评审会议推荐一名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并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会议,评审会议主要工作程序:  

(一)由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汇报;  

(二)由专家质疑提问,项目申报单位(课题组)答疑,参加答疑人员原则上不超过三人;  

(三)参评专家发表意见并打分;  

(四)专家组合议、形成专家组意见,并经专家组组长签名确认。  

(五)评审结果反馈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条 实地核查。由市科技局以及部分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通过专家评审,拟立项支持的项目进行实地审查。科技经费支持额度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为实地核查必查项目;30万元以下的为实地核查抽查项目。
  实地核查主要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所报材料属实的即通过核查。提报虚假材料的申报单位将取消资格。
  第十一条  立项。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对评审项目进行收存汇总建档,实地核查,并将评审和核查结果上报领导小组。普洱市科学技术局评审领导小组对已通过评审、核查项目进行建议给予立项。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普洱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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