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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05-11_A/2017-0814004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公示  发布日期:  2017-08-14
 主题词:  科技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文  号:  普科发〔2013〕47号
普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通知
2017-08-14   作者:市科技局 点击数:  

思茅区科学技术局、各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完善运行机制,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增强项目绩效,更好地发挥市级科技计划的导向作用,引入社会各类资金投入科技项目,根据《普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设置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普洱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列入普洱市科技局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普洱市科技计划项目由科技试验示范计划、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科普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贷款贴息和引导类科技计划等构成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项目实施经费以市级科技经费资助为引导、承担单位投入,或是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引入银行资金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为主。  

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主体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我市区域内依法注册(或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暂不受理自然人申报的项目。原则上每个单位每年度只能申报一项市级科技经费资助的计划项目(科研院所除外)。同一科研人员不得在同一年度内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管理  

项目的申报和管理严格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进行,申报单位根据要求编制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按行政隶属关系经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向市科技局申报,未经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报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国家、省驻普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其实施地必须在普洱市辖区内,直接由市科技局负责管理。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动态管理、定期评审、分批下达。对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建立信誉评估制度,并作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将在3年内,取消其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以及申报科技系统申报奖励的资格。  

四、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为充分发挥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作用,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县(区)科技主管部对本辖区内的部分项目开展验收工作。  

(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市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委托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并组织验收。验收材料上报市科技局备案。  

市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材料交所在地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组织验收。  

申请验收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提交验收材料。经费支出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求,提供资金使用台帐及相应收入和支出证明材料。农村经合组织承担的项目必须提供受益农户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受益方式。  

(二)立项类计划项目    

以项目立项方式开展的工作,如科技宣传及科普类项目、科技培训项目、科技统计项目、国际科技会议、科技展洽等。此类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工作总结并附有关材料,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即结题,不再组织验收。  

(三)认定类计划项目    

各类认定补助经费,认定工作完成后,由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形成工作小结,交由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即结题,不再组织验收。  

(四)引导类计划项目    

引导类项目的任务书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日常管理由其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指导、督促、总结和验收由市科技局负责。  

(五)涉密类计划项目    

在申请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申请书》中如实填写该项目是否涉及技术秘密或敏感技术。涉及技术秘密或敏感技术的项目,应按规定整理报送材料。  

(六)计划项目延期的验收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需延期验收的项目,应在项目执行到期前3个月提交延期申请。对逾期超过一年的项目不再办理验收手续,并在今后3年内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并建立经费支出台帐,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  

六、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成果管理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结束时应提交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形成科技成果需进行鉴定的,按照《云南省科技成果鉴定规程》执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成果,应当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普洱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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