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印发《普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
|
思茅区科技局、各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普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普洱市科学技术局研究制定了《普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洱市科学技术局 2011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普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洱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普洱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市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方式,由市科技局组织开展、有关单位承担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条 普洱市科技计划由科技试验示范计划、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科普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等构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洱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及问效、管理职责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的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并根据发展要求逐步推行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制和招投标制管理。 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战略需求; (二)在相关领域和行业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项目实施的前期工作基础、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有关附件(根据需要提供申报项目前期工作总结、知识产权状况、合作协议以及与申报项目有关的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项目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概述; (二)项目立项的必要性; (三)相关领域国内外技术现状、发展趋势; (四)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五)有关项目的现有工作基础; (六)项目达到的目标及考核的技术经济指标; (七)项目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方案(含技术路线); (八)经费预算及筹措方案; (九)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人员的分工; (十)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 立项程序 (一)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中心和目标任务,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下发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 (二)项目申请单位根据申报要求编制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按行政隶属关系经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向市科技局申报,中央和省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三)市科技局计划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普洱市科技计划项目征集情况报告,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 (四)经局长办公会审定的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议案,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终审,完成文件会签和向市人民政府报批等程序后,正式发文下达年度项目。 第十条 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及时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并凭计划任务书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严格按计划任务书的实施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管理。项目计划任务书甲方为市科技局,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为乙方的科技主管部门。 (一)甲方的职责: 1.按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拨付或商请财政部门拨付项目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二)乙方的职责: 1.按项目计划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 3.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填报甲方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4.接受甲方、丙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履行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科技保密等职责。 (三)丙方的职责: 1.匹配项目合同书约定的科技经费; 2.督促乙方组织实施项目和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甲方协调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建立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每年5月31日前,向市科技局计划管理部门提交项目半年执行情况报告;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项目年度实施情况(含经费使用情况)及效益分析总结。如遇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专项报告市科技局。 (二)实地检查督导制度。项目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到承担单位了解和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督促和指导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须按要求建立项目档案和资金专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规定建立技术保密和资金使用制度。 第十四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是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自签订之日起,项目实施即应按计划任务书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终止: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使项目无法按合同继续执行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合同执行、挪用项目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项目终止后,承担单位应将已开展的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结余或被挪用的资助经费要及时退回市科技局。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经费是指用于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经费,包括市级财政资助经费和其他渠道来源的经费。项目经费的管理坚持优化配置、专款专用、讲求效益、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租赁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试验外协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为企业或有人员事业费拨款的,不得在申请资助的项目经费中列支人员费; (二)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租赁费:指为项目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四)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六)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化验、加工、测试等发生的费用,发生试验外协费时,必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七)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发生技术引进费时,必须与合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八)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国内会议费用; (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一)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二)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十三)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燃料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十四)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以上各项之外的其他必要开支,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签订后,市科技局及时按规定程序拨付或商请市财政局拨付项目经费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落实约定的项目匹配经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管理,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总结报告时,要附有经费使用情况及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说明。 第二十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问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组织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对符合科技成果鉴定条件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单位的要求和科技成果评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完成合同计划任务规定的执行期满后的3个月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报市科技局计划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第二十三条 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四)所获成果、专利及有关产品(或样机)数据、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附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依据,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材料; (二)市科技局对验收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确定验收时间,由市科技局邀请省市技术、管理、经济、财务等方面5-7人的单数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 (三)验收专家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听取并收集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四)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发给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六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验收: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项目计划任务书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任务及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或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中(二)、(三)项所规定的情况之一者,市科技局可以取消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今后3年内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成效,特别是知识产权目标进行追踪问效。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应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或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符合科技成果保密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密级确定。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项目科技档案管理制度。市科技局应将已验收(或终止)项目的相关文档整理归档,并及时按规定移交档案室。项目文档包括: (一)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书和项目验收证书; (三)其他验收材料。 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市科技局应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过程中的有关机构、主要承担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咨询、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进行项目立项审查、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推荐单位(区县科技局和主管部门)应核查所推荐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和实施条件,提出推荐意见并参与立项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遵循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原则,保证所提供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认真组织和实施项目。 第三十四条 项目合作单位应按合作协议中有关要求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普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与本办法(暂行)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
无障碍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