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普洱市科研诚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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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普洱市科研诚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洱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科研诚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普洱市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科研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9〕27号)、《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科规〔2023〕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普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科研活动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过程中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研行为准则的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和监督评估等全过程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项目负责人、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人员等自然人,以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和机构。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应当坚持以信任为前提,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激励创新、宽容失败,教育优先、预防为主,分级分类、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是普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提高科研活动管理水平,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氛围,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科学道德与科研诚信水平,从机制上约束和规范全市科研活动相关主体的行为,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推进全市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收集和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推进科研诚信审核管理,组织本级以及协调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失信调查和联合惩戒工作。 第七条 各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科研诚信工作体系,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研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和失信行为的调查。加强对第一责任主体调查处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开展调查。 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责任主体,记录科技活动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在参与和执行中的信用情况,建立市科研诚信管理数据库,记录管理科技活动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九条 参与市科技局管理或组织的科研活动事项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是科研诚信建设、失信调查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严格自律、规范管理,加强自我监督,积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培训,履行诚信管理主体责任。 各类科研诚信责任人员要严格自律,遵守科研诚信各项规定,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条 实行科研诚信全流程监督管理。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编制、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各个环节,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等)中要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各责任主体在实施或参与科研活动时应就履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保密等情况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书应当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建立科研诚信审核制度。按照“谁推荐、谁审核、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及其责任主体开展事前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通过审核的必要条件,存在严重失信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科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科研守信激励的对象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和倾斜,对失信惩戒对象给予警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按项目合同(任务书等)约定,项目资金使用合理,按规定申请项目终止、撤销的,经市科技局批准予以结题,可不纳入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完善科研成果诚信管理制度。从事科研活动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诚信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加强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和科研档案的统一管理、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 实行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惩戒期满后自动移出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十七条 建立科研信用信息修复机制。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完成履行义务、积极整改、弥补损失等可提出信用修复,提交履行义务、纠正行为的相关材料并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含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弥补损失等,提交信用修复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等内容。严重失信主体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前,该主体的失信信息不予修复。
第四章 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守信行为记录和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九条 基本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及项目信息,包括参与实施、管理和服务的市科技计划类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识别和实施期限等。 第二十条 守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执行、抽查、评估、验收等实施、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遵守相关规定,奉行科研行为准则和遵守科技管理工作规定,如期较好完成项目实施、管理和服务,履行相关承诺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违反科技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五)采取造假、串通、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技活动承担、管理、咨询、服务等资格以及技术检测、验收结题等认证。 (六)故意夸大科研成果,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七)不遵守科研合同约定,擅自调整科研任务外拨资金,违规转拨、转移科研任务资金,影响合同目标执行。 (八)承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人才工程等,不遵守合同约定,被强制终止。 (九)科技活动重大事项变动未按要求报告相关部门。 (十)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工作拒不配合,或对相关整改意见落实不力。 (十一)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十二)在咨询、评估、评审等科技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回避原则,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 (十三)在科技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过程中,有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行为。 (十四)科研管理失职,隐瞒、包庇、纵容违规违法行为。 (十五)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六)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 (十七)发生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二十二条 根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将失信行为记录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三条 责任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科研一般失信行为: (一)自然人一般失信行为 1.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未提交项目合同(任务书等),未及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重大变更事项等。 2.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因主观原因被终止,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6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材料。 3.有违反回避原则、泄露相关信息等影响科技项目公平公正评审的行为。 4.在科技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过程中,有“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5.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法人和机构一般失信行为 1.不主动回避与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其他科技专项承担单位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 2.未履行项目合同(任务书等)相关责任造成项目逾期,未及时报送重大变更事项等。 3.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管理混乱、影响科技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4.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责任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一)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 1.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科研论文、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学术造假的行为,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2.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资格或通过验收。 3.违反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发生虚报、冒领、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项目资金,谋取私利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项目资金使用违规并造成重大损失;项目终止撤销后不按要求退还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4.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任务书等)约定执行;项目到期超过1年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 5.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6.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7.不配合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8.发生重大事项影响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且未按要求报告。 9.其他违法、违反科研伦理规范、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任务书等)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形。 (二)法人或机构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或中介服务资格。 2.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3.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不执行制度或违反制度规定;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 4.项目承担单位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包庇、纵容项目承担人员严重失信行为。 5.违反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发生虚报、冒领、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项目资金,谋取私利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项目资金使用违规并造成重大损失;项目终止撤销后不按要求退还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6.专业机构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 7.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8.发生重大事项影响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并且未及时报告。 9.在咨询、评估、评审、审计等科技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回避原则,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 10.其他违法、违反科研伦理规范、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任务书等)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具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科研一般失信行为,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行为责任主体,经市科技局审核后应予列入观察名单。 (一)无正当理由未能如实完成项目考核指标或擅自调整考核指标等。 (二)违反项目合同(任务书等)约定,违规使用财政科研资金,造成不良影响或轻微损失。 (三)咨询评审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咨询评审专家年度3次(含3次)以上不响应或参与咨询评审活动,不按要求提供项目评审结论,科技服务机构隐瞒或发现项目存在问题未如实和及时报告市科技局。 (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未遵守科技计划相关规定、职业道德、行业准则及管理和服务协议(承诺),造成不良影响。 (五)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年度逾期未验收和终止项目总数超过3个(含3个),或年度逾期未验收及终止项目总数在当年应验收项目数中占比超过10%。 (六)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参与单位存在缓拨项目资金等现象,项目结束后对应收回项目资金督促追回不力。 (七)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推荐部门未按要求报告年度执行情况或有关统计数据。 (八)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具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所列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且受到以下处理的,经市科技局审核后应予列入黑名单。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三)受相关部门或单位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监督检查中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 (四)因伪造、篡改、抄袭、买卖、科研论文代写代发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调查核实或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五)经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对纪检监察、审计、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应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列入、移出观察名单和黑名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单位或机构通报。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列入、移出黑名单责任主体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推送信用中国(云南·普洱)、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观察名单、黑名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观察名单责任主体按要求完成整改,黑名单责任主体处罚期满,经市科技局审查后应当从观察名单、黑名单中移出。
第五章 信用评级及应用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信用记录情况对相关责任主体实行分类评级管理,评级结果作为各责任主体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根据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状况,将科研诚信等级划分为A(信用良好)、B(一般失信)、C(严重失信)三个类别,分别建立信用名单进行记录和管理。其中: (一)A级(信用良好):在参与科研活动中履行职责和承诺义务、践行科研诚信要求,无任何科研失信记录。 (二)B级(一般失信):在参与科研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三)C级(严重失信):在参与科研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第三十二条 对A级(信用良好)科研诚信主体,可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在申请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资源配置、创新创业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二)赋予责任主体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 (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科研信用B级(一般失信)和C级(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行失信惩戒,视失信行为情节、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三)暂停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五)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并追回奖金。 (六)一定期限内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七)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科技称号类认定、科技人才称号、科技奖励等资格。 (八)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九)其他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给予前款(六)、(七)项处理之一的,应同时给予前款(八)项处理。 第三十四条 采取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六)项处理措施的,违规行为未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取消2年以内(含2年)相关资格,对违规个人取消3年以内(含3年)相关资格。 上述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取消2年至5年相关资格,对违规个人取消3年至5年相关资格。 上述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特别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从轻处理: (一)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三)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获各种利益。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活动相关国家法律及管理规定、不再实施违规行为的承诺。 (六)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 (四)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 (五)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 (六)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规失信行为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处理程序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和报告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状况,并可通过实名方式向市科技局举报。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市科技局按《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失信处理对象认定程序: (一)由市科技局科技业务事项职能科室提出拟失信处理对象及处理措施,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处理单位或人员,告知书应包括对被处理单位或人员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及其行使的方式和期限。书面告知无法送达的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市科技局微信公众号公告,视为送达。 (二)拟被处理单位或人员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作出陈述或申辩的,职能科室应充分听取其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决定是否采纳。 (三)经市科技局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由科研诚信管理职能科室下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被处理主体的基本情况。 2.违规行为情况及事实根据。 3.处理依据和处理决定。 4.救济渠道和期限。 5.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时间。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为偏离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二)是否有造假、欺骗,销毁、藏匿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 (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 (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七章 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
第四十条 市科技局应当及时将科研信用不良行为记录书面告知责任主体,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法人单位通报。 第四十一条 相关责任主体对市科技局认定的科研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和相关处理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复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科技局收到复核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另行组织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和相关依据进行复核。复核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送达复核申请人。申诉和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二条 相关责任主体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相关责任主体发生失信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对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可视情况将相关问题及线索移交具有处罚或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在惩戒期内通过履行义务、主动整改、弥补损失等消除不良影响,或获得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嘉奖,对国家、省、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依程序申请信用修复。符合修复条件的,经市科技局审查,依规将其移出观察名单、黑名单。 具有以下行为之一不得修复: (一)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二)距离上一次修复时间不满1年。 (三)5年内已发生2次修复行为。 (四)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五)依法依规认定不能实施修复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在本市实施的,以及中央和省委托本市执行的科研活动,按照上级管理规定执行,如无科研诚信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各县(区)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科研活动违规行为涉事单位或人员属军队管理的,由军队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科研活动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普洱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普科发〔2021〕3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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