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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连县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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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严守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办〔2024〕21号),结合近年来惠农补贴管理新要求及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 执行中央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纳入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 一卡通”平 台管理。 二、补贴测算 本次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执行《普洱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6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普财农〔2026〕4号)及《孟连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6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孟财农〔2026〕9号)要求,以2026年种地农民实际播种面积为测算依据。 2026年普洱市财政局下达孟连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1733万元(如后续追加资金,将按照追加的资金进行补贴)。 三、补贴对象、依据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孟连县内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二)补贴依据。原则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认的耕地面积作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但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核减不得享受补贴政策的10种情形。以下10种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颁发林权证或已享受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的耕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以及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当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由其所有权属的村集 体、国有农场等组织开展复耕复种,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等。 (8)严格管控类(严重污染)耕地中,种植食用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耕地。 (9)村集体未承包给种地农民和国有农场未承包租赁给种地人员的耕地。 (10)财政供养人员(指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 (三)补贴标准。县域内统一补贴标准,由县级根据省级下达的资金规模(含县级上年度结转资金),按照审定符合补贴标准的耕地补贴面积,计算并确定县域内亩均补贴标准。严禁乡(镇)、街道以其他工作事项为由另行制定补贴标准。 (四)探索建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行为挂钩的有效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种植绿肥、深松整地、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增施畜禽粪便等有机肥、发展节水农业、病虫害绿色防控、农机化作业等措施,保护、提升耕地地力和质量。 (五)用好补贴结转结余资金。因兑付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兑 付条件、兑付后监督检查等发现存在违规情形需退回已兑付资金导致资金存在结转结余的,当年不再进行二次兑付,相关资金结转次年,与次年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严禁各地擅自统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含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用作他途,确保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种地农民手中。 四、工作流程 按照“村组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复核、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抽核、汇总、确定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及补贴发放方案→乡镇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调整完善→财政部门复核补贴发放数据与资金预算指标情况→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一卡通’管理平台)兑付”的程序,强化部门责任、规范发放流程、加强公开公示,确保补贴资金安全、规范、有序发放。 (一)补贴面积核定 1.面积申报。由村委会组织辖区内村组农户据实申报并初核,经农户签字认可无异议后由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2.面积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村委会报送的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承包耕地确权面积、流转耕地确权面积、不享受补贴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种植作物情况(作物类型、面积、种植管理档案)等信息进行核实,并严格落实审核人签字制度,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含继承、分户等情形)、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作出说明并调整和变更。乡(镇)人民政府对核实确认的每个村的农户补贴面积,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报县农业农村部门。 3.面积公示。各村需通过政务村务公示栏或网站、短信、微信等渠道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面积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乡(镇)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互联网信息平台等将确认的核实面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补贴资金兑付 1.补贴资金测算。县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报送的补贴面积进行审核,根据全县补贴资金额度、补贴面积,将补贴资金按统一标准测算分解到农户,并将分配结果反馈各乡镇。 2.补贴分配结果公示。乡(镇)收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反馈分配结果后,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互联网信息平台等对分配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由乡(镇)结合实际会同县农业农村部门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 3.补贴资金兑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分配结果形成补贴资金发放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兑付补贴资金,并向补贴对象免费发送补贴资金发放短信通知。原则上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兑付。 (三)建立数据预警机制 配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数据信息库用于开展数据校验及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设置资金发放比对校验规则,对县域内年度补贴均值进行横向比对和不同年度纵向比对校验,对重复申报、超范围申报、财政供养人员(指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下同)申报、已死亡人口申报及以集体名义申报等情形进行预警校验,切实规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及时核实处理预警信息反映的有关问题,保障补贴规范、精准发放。 五、加强补贴监管 (一)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坚持日常监管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加强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政策落实、发放情况等监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补贴对象资格审核、种植面积核定及政策执行监管,并加强对下指导。县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与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机制,紧盯补贴发放关键环节,结合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及各渠道提供的问题线索,运用大数据技术拓展监督手段,对发放进度慢、金额异常的情况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县级抽取一定数量的农户核实补贴发放情况。当年开展专项整治等工作的,抽查工作可与专项整治等工作统筹开展。 (二)强化补贴政策宣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广大农户,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应充分认识补贴政策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加大补贴工作培训力度,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通过张榜公示、发放明白纸等渠道,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自觉保护耕地地力提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由其所有权属的村集体、国有农场企业等组织开展复耕复种,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三)强化财经纪律约束。财政供养人员不得领取该项补贴,家庭成员中仍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国有农场企业人员且符合发放规定的,补贴原则上直接发放至相关人员社会保障卡。各乡镇要对日常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及时纠正,若当年补贴发放完成后出现漏补情形的,由各乡镇自行安排资金补发到位。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渠道,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重点检查、及时答复,对擅自改变用途或骗取、贪污、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侵占截留、滞留延压补贴资金等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六、时间要求 为确保在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让补贴资金在保护耕地质量、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等方面真正发挥作用,各乡(镇)于2026年5月10日前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基础信息录入《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同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按照相关工作要求组织补贴资金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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