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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19/20250902-00002  公开目录:  取水许可审批  发布日期:  2025-09-02
 主题词:  水利、水务  发布机构:  市水务局  文  号: 
普洱市水务局关于准予镇沅县陶家村水库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5-09-02   作者: 点击数: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水务局:

你单位于2025年7月22日向普洱市水务局提交了镇沅县陶家村水库工程取水许可的申请,普洱市水务局于2025年7月22日依法受理,并对取水许可申请进行了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和报告书修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普洱市水务局决定准予镇沅县陶家村水库工程的取水许可申请:

一、同意陶家村水库工程年取水量155.1万m3,水库坝址、取水坝工程最小下泄生态流量分别为0.005m3/s和0.007m3/s。

二、本工程取水许可有效期限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取水许可有效期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普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三、其他事项

(一)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普洱市水务局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二)若本工程取水事项发生较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三)你单位应当及时向普洱市水务局通报工程建设情况。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普洱市水务局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合格并颁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四)你单位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普洱市水务局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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