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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交通运输局 普洱市公安局 普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普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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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普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普洱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是网约车经营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统筹发展与安全,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网络和信息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车辆和从业人员管理,保障运营安全。 第四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五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与自身规模、风险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分支机构、线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运输经营、安全生产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网络数据信息处理和保护等业务负责人。 第六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相关法定职责。 网约车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网约车运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按规定参加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考核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第九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网约车经营企业可以自主培训,也可委托、聘请具备对外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业务条件的机构开展。鼓励企业依托互联网技术积极创新、改进安全培训教育手段,丰富培训方式。 第十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建档保存。 网约车经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查清事故原因,造成人员死亡、3人(含)以上重伤、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对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进行分析和通报,组织从业人员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第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建立独立的台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急救援演练、事故救援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相关保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三章 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节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三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网约车驾驶员聘用制度。统一录用程序和录用条件,严格审核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安全驾驶技能及背景核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得聘用不具备从业条件的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四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网约车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培训合格并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上岗。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和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和技能、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网络信息安全知识、交通事故法律责任规定、防御性驾驶技术、伤员急救常识等安全与应急处置知识、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 第十五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网约车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防御性驾驶技术、安全驾驶经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训练等。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的有关资料应纳入教育培训档案保存。 第十六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网约车驾驶员违法违规情况、交通事故情况、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和视频监控系统发现的违规驾驶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以及参加教育培训情况等。考核周期应不大于3个月,考核结果应与企业生产经营奖惩制度挂钩。 第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汇总分析,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对存在交通违法、违规信息记录的驾驶员,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在事后及时给予处理;对多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应当作为重点监控和安全培训教育的重点对象,情节严重的应调整岗位或依法辞退。 第十八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关心驾驶员的身心健康,对发现驾驶员身体和心理条件不适宜继续从事驾驶工作的,应及时调离驾驶岗位。鼓励网约车经营企业定期安排驾驶员开展健康体检。 第十九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防止网约车驾驶员疲劳驾驶制度,合理安排运输任务,保障网约车驾驶员休息时间,防止疲劳驾驶。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重点加强长运距订单服务驾驶员的防疲劳驾驶管理,严格落实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的要求。禁止在凌晨2时至5时提供长运距订单服务。 第二节 车辆管理 第二十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性能标准要求的车辆从事运营,并按照相关法规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相关证照。 网约车经营企业不得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非法拼(改)装、逾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等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性能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输经营。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督促存在交通违法、违规信息记录的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及时处理。 鼓励网约车经营企业建立网约车车辆技术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网约车车辆的技术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保养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车辆维护计划,保证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对应当提供长运距订单服务的网约车建立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制度,规定合理的检查周期。 网约车经营企业可自主开展也可委托具备条件的车辆安全例检机构开展车辆安全例检,应相对固定例检地点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派单长运距订单前按照相关规定对网约车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网约车不得安排长运距订单。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提供长运距订单服务的网约车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进入到退出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保车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动态监控装置),行驶记录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实时定位、历史运行轨迹、视频音频、瞬时车速等。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结合道路条件和限速规定,对提供长运距订单服务的网约车采取限速设置或加装限速器等方式,严防车辆超速行驶。 鼓励提供长运距订单服务的网约车安装使用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高级辅助驾驶系统(ADAS)等新技术、新设备,有效提高车辆行驶安全性。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主动排查并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定期检查车内安全带、灭火器、三角警告牌以及动态监控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是否齐全、有效,确保车辆应急装置和安全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网约车经营企业配备新能源车辆的,应该根据新能源车辆种类、特点等,建立专门的检查制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三节 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动态监控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确保动态监控装置正常使用,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动态监控装置存在的故障,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和数据传输正常。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车辆,网约车经营企业不得安排其承担运输经营任务。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对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动态监控装置信号、破坏动态监控装置、篡改动态监控装置数据的从业人员给予严肃惩戒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调离相应岗位或辞退,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网约车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运营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按照要求接入行业管理部门监管系统。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确保网约车动态监控平台正常使用,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监控平台存在的故障,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运距时长的实际情况,在网约车动态监控平台中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区域、停车休息及夜间行驶时间。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动态监控人员管理制度。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配备网约车动态监控人员,监控人员可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兼任。动态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熟悉动态监控系统的使用和动态监控数据的统计分析。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对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状况的动态监控人员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调离相应工作岗位或辞退。 第三十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在车辆运营运行期间使用动态监控系统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或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分心驾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动态监控人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等。 第三十三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所属车辆进行动态监控,但不因委托而改变网约车经营企业的动态监控主体责任。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与第三方机构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对所运营的网约车进行动态监控时,应当明确由第三方机构实时、准确地提供车辆和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动态监控信息。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监控情况,建立企业内部动态监控管理台账。 网约车经营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属车辆进行动态监控的,第三方专职动态监控人员视同企业动态监控人员配置。 第四节 事故应急管理 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网约车企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对运输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嫁运输服务风险。 对于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网约车经营企业和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事发地的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及所属网约车平台上级机构报告,并迅速按本企业应急处置程序规定进行现场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网约车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事故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和分析生产安全事故,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总结事故特点和原因,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完善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结合经营特点开展主题多样的应急救援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在App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并确保功能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在车辆明显位置清晰地标示车牌号码、驾驶员信息、核定载客人数、投诉举报电话,方便乘客监督。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第三十八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积极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及时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源辨识和评估,做好风险管控。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实时关注运营区域的天气状况和道路通行情况,遇强降雨、大雾、冰冻、雨雪等自然灾害等达不到车辆安全通行条件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暂停或者调整派单长运距订单。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管理规定,对车辆、驾驶员、运输线路、运营过程等安全生产各要素和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隐患的闭环管理和动态管理,对企业排查出的或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6个月。 第四十二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制度,鼓励企业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发动从业人员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第四十三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内部评价机制,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内部评价。评价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管理、客运车辆管理、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应急响应与救援、事故处理与统计报告等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充分性及有效性等。 网约车经营企业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持续改进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生产评估结果应当报送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用,由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协助网约车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制度,制定落实风险监测研判、定期报告、重大情况通报反馈、重点时段联合检查、重大事项联合督办等工作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通报和沟通共享,共同分析形势、研究问题,及时总结工作、通报经验做法,加强对网约车行业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推动网约车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十七条 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重点监督检查下列网约车经营企业: (一)近3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近2年内受到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三)被举报投诉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查证属实的。 第四十八条 网约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可能与网约车经营企业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有关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开展事故深度调查。深度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发现的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九条 网约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违反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网约车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申请在普洱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其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办法的要求;网约车经营企业在普洱市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当确保在许可有效期内始终满足本办法的要求。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在6个月内调整完善。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长运距订单,是指网约车人通过网约车网络服务平台,向网约车经营企业提出的路线起讫点有一端超出许可经营区域或70%以上为非城市道路的用车需求信息。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普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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