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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广播电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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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普洱市广播电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工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及《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00号)和《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普洱市广播电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广播电视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或者调整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要的专项发展规划; (二)涉及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益建设项目、非政府投资但需经政府审批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制定或者调整涉及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传输覆盖、公共服务、监测监管、宣传管理、精品引导、安全防护、产业发展等重大政策措施; (四)其他涉及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不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外事活动、突发事件应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等决策;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涉广电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三)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四)省、市政府立法决策; (五)应当由市委、市政府决策的事项;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事项。 四、有关要求 (一)决策事项机关各科(室)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按时完成。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必要的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决策事项主办单位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程序证明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动态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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