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景谷至宁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景谷段)第五批临时用地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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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景洱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普洱市景洱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景谷至宁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景谷段)第五批临时用地的函》(景洱高速函字〔2024〕8号)、《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景谷至宁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景谷段)第五批临时用地审查意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景谷至宁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景谷段)第五批临时用地的请示》(景自然资发〔2024〕29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项目临时使用土地21.8300公顷,其中农用地为21.8282公顷(耕地4.4125公顷、园地2.0617公顷、林地14.0248公顷、草地0.1525公顷;其他农用地1.1767公顷),未涉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0.0018公顷。涉及占用景谷县永久基本农田0.6558公顷,涉及占用景谷县生态保护红线1.7738公顷。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4年(自2024年12月18日至2028年12月17日)。该临时用地主要作为材料堆放场、弃土场、生产生活区、施工驻地、施工便道、实验室临时用地。 二、你单位应履行林草、水务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三、临时用地使用前,必须按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足额支付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用。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确定的土地复垦要求和标准,做好复垦计划,履行土地复垦职责和义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土地复垦保质、保量并按期完成。 五、用地单位应严格落实“耕作层剥离”等相关工作,主动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临时用地使用和复垦情况,接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六、请用地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管,擅自突破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及用途使用的将严肃查处。 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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