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孟连至勐海高速公路工程(澜沧段)十二批临时用地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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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孟连至勐海高速公路一标段项目部: 《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孟连至勐海高速公路一标段项目部关于孟连至勐海高速公路工程(澜沧段)十二批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申请》(公建孟勐项发〔2024〕88号)、《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孟连至勐海高速公路工程(澜沧段)十二批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审查意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孟连至勐海高速公路工程(澜沧段)十二批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请示》(澜自然资发〔2024〕54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项目临时使用土地17.9433公顷,其中农用地17.8655公项(耕地3.8336公顷、园地0.3654公顷、林地11.4190公顷、草地0.0044公顷、其他农用地2.2431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0.0778公顷。涉及占用澜沧县永久基本农田3.5256公顷、涉及占用澜沧县生态保护红线2.7114公顷。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4年(自2024年11月22日至2028年11月21日)。该临时用地主要作为孟连至勐海高速公路工程弃土场、施工驻地、施工便道临时使用。 二、临时用地使用前,必须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足额支付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用。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确定的土地复垦要求和标准,做好复垦计划,履行土地复垦职责和义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土地复垦保质、保量并按期完成。 四、用地单位应严格落实"耕作层剥离"等相关工作,主动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临时用地使用和复垦情况,接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请用地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管,对擅自突破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及用途使用的将严肃查处。 此复。 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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