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普洱公安在行动】普洱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集假劣肉制品犯罪线索的通告 | ||||||||||||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严厉打击涉肉制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坚决维护我市肉制品市场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普洱市公安局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假劣肉制品犯罪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线索范围凡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违法犯罪行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1.非法制售伪劣肉制品类。收购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肉类、其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原料生产加工肉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2.冒充高价肉制品类。以猪肉、鸭肉、马肉等其他动物肉冒充牛肉、羊肉、驴肉等高价肉制品进行生产、销售;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通过注水、注胶、染色等方式增重或改变外观,冒充合格肉制品进行销售的。3.非法经营肉制品类。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情节严重的;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畜禽屠宰厂(场),从事屠宰、销售活动,情节严重的。4.非法添加类。在肉制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违法添加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抗生素、着色剂、防腐剂、保鲜剂等违禁药物或非食用物质的。5.伪造、倒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类。伪造、变造、买卖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官方证明文件;为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制品提供、使用伪造或倒卖的合格证明,逃避监管的。6.商标侵权及假冒伪劣类。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肉制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肉制品。7.网络餐饮平台相关违法类。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履行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等管理义务,为无证照、使用假劣肉制品的经营者提供平台服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销售假劣肉制品、冒用他人证照信息、虚假宣传的。8.其他涉肉制品犯罪。涉及走私冻品等其他危害肉制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举报方式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举报电话:110。也可通过来信来访提供线索。地址:普洱市思茅区南屏路14号,普洱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邮编:665000。 三、举报要求1.举报内容应尽可能详实,包括但不限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形、涉案人员信息、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票据、 交易记录等)等,以便公安机关及时核查处置。2.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情况。对于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公安机关鼓励实名举报,并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内容等予以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四、法律告知凡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肉制品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踊跃提供线索,共同筑牢我市食品安全防线,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心、吃得放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普洱市公安局 2026年4月2日 |
||||||||||||
无障碍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