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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07-/2021-1025001  公开目录:  提案议案办理结果  发布日期:  2021-10-25
 主题词:  公安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文  号: 
普洱市公安局关于政协普洱市第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17号提案的答复函
2021-10-25   作者:市公安局 点击数:  

A

公开

王健、许多委员:

你们在政协普洱市第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县、乡两级公立医疗机构救护车、医疗巡诊车落户问题的建议》(第117号提案),已交我单位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提案主要建议

两位委员根据全市县、乡两级救护用车未能办理注册登记的实际情况,提出了3条建议:一是加强救护车规范管理。建议政府加大投入,给县、乡公立医疗机构购置必须的救护车辆,作为特殊用车给救护车的落户开通绿色通道,及时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卫生、交通、运管、公安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堵死山寨救护车的路子,保障广大患者和家属的安全。二是合理规划布局,出台相关政策法规。立足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明确各类规划功能定位,机关事务局和公安局交警大队、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一个综合办理这些应急车辆的落户等各业务的平台,政府部门压实相关部门责任,明确分工,制定高效合理的救护车落户的管理办法,尽快让现有但未能落户的“救护车”合法化。三是急救体系应进一步开放,规范救护车管理,提高公共管理效率、增加公共服务供给。

二、救护用车未能办理注册登记的原因

经向市政府机关事务局了解,根据《普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所有新增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公务用车办公室进行核编,救护用车、垃圾清运车、高空作业车辆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应单独核发车编,不占普通公务车编制。经向市机关事务局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了解,提案提及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救护车,其用车单位未向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申请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车编,未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

三、办理救护用车注册登记的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办理流程: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办理救护用车注册登记需要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二)所需材料: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七条之规定,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应当审查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救护用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车辆注册登记业务过程中实行“优先办、延时办、容缺办”的工作制度,为全市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注册登记开通绿色通道。提案提及未注册登记的救护用车,其主要问题在于车编问题未解决,待用车单位向市机关事务局申请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车编后,公安交警部门将继续开通绿色通道,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方便快捷办理救护用车查验、登记、核牌、发证工作,协助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救护用车规范化管理,保障社会服务正常供给。

感谢你们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普洱市公安局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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