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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07-/2019-1031002  公开目录:  提案议案办理结果  发布日期:  2019-10-31
 主题词:  公安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文  号: 
普洱市公安局对政协普洱市第四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第67号提案的答复函
2019-10-31   作者:市公安局 点击数:  

A

公开

肖德兵委员:

您在市政协第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全面整治个人电瓶车加装雨棚雨伞 确保人身安全的建议》(第67号提案),市政府已交由市公安局牵头办理,现办理答复如下:

一、全市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及事故情况

截止2019年6月,全市登记在册电动自行车103448辆,其中超标电动自行车103395辆,标准电动自行车53辆。其中,思茅44511辆,宁洱7923辆,墨江10314辆,景东13072辆,镇沅3358辆,景谷1850辆,江城1206辆,澜沧7590辆,孟连13124辆,西盟500辆。

2018年以来,全市共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325起。由于在公安交通安全违法系统里未对电动自行车加装雨棚雨伞违法行为设置专门统计,故未能统计加装雨棚雨伞违法行为的数据和比例。

二、电动自行车加装雨棚雨伞的危害及法律规定

(一)电动自行车加装雨棚雨伞的危害。正如您在提案中提到的,电瓶车加装雨棚雨伞后,车辆本身的高度、宽度、重量等都发生了变化,在行驶过程中容易导致重心不稳、转向不灵活、行车视线受遮挡等,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另外,调研中反映出,很多市民对电瓶车加装雨棚雨伞十分反感,从一定程度也上影响了我市文明城市的创建工作。

(二)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改变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不得擅自改变结构、构造或者进行其他改装。第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按照操作规范文明驾驶、安全驾驶,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第十八条规定: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措施

(一)公安交警部门的措施。一直以来,全市公安交警部门结合日常工作,在统一安排部署、源头管理、路面秩序管理、警示教育宣传等方面均对电动自行车加装雨棚雨伞行为进行强化管理和查处。

1.高度重视,做出统一安排部署。2017年以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先后发出《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礼让斑马线和电动自行车 通行秩序管理的通知 》、《关于开展警企共治创新外卖行业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治理的通知》、《转发部交管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通知,布置安排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2018年3月28日,交警支队召开市邮政管理局及美团外卖、饿了么、邮政速递等9家外卖和快递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就如何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进行部署,同时对电动车加装雨棚雨伞违法行为的整治一并做出安排。

2.对电动自行车加装雨棚雨伞的具体管理。一是加强源头管理。在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中,对加装雨棚雨伞的一律予以拆除,特别是在2019年针对实行新的电动车标准,对过渡期间超标电动车注册登记中,共拆除电动车雨棚雨伞621顶(把)。同时,各县(区)公安交警部门还主动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工信、税务等部门,召开电动车经销商推进会,会议一并对禁止电动车加装雨棚雨伞进行了强调和要求。二是强化路面执勤执法。全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结合道路交通管理日常工作、文明城市创建及专项整治,全面强化动态管控,严查电动车加装雨棚雨伞违法行为,发现加装雨棚雨伞电动车上路行驶的一律收缴销毁,并启用辖区内电子监控设备对加装雨棚雨伞电动车进行抓拍。在全市“5+N专项整治行动”、“周末专项整治”以及“忠诚保大庆异地用警行动”中,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非法加装雨篷遮阳篷整治纲,纳入重点整治内容。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全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微博,积极引导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安文明出行,加大对电动车加装雨棚雨伞的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对电动车加装雨棚雨伞的违法进行曝光。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措施。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市场调查,普洱市城区内目前有电瓶车销售经营单位10余家, 维修店(点)60余家。电动车销售店不搭售雨棚、雨伞,但可按顾客的要求赠送或代购、帮助安装,检查中未发现有安装好雨棚和雨伞的电瓶车出售;绝大多数摩托车、电动车维修店(点)备有少量的雨棚、雨伞待售。雨棚、雨伞的进货渠道多为网络渠道和上门推销,未发现辖区内有生产此类产品的厂家。

在工作检查和管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所检查的电瓶车销售点、维修点要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购进、销售无产品合格证明和厂家厂址的产品,清理、下架余存的雨棚、雨伞;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引导和告诫。

四、下一步措施

在办理提案和随机调研中发现,大家对自觉抵制电动自行车安装雨棚雨伞行为意识并不强,一部分行政机关人员、公务员在自己的电动车上安装雨棚雨伞的行为并不少见,为此,下一步工作方向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取得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关注、全社会参与、全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大路面执勤执法力度,对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雨棚雨伞的,当场收缴,并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三是加大综合治理力度。主动联合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并以全市文明城市创建为契机,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四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守法经营、规范经营,研究制定有效监管机制,从源头上进行把控。

非常感谢您对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以此为动力,积极工作,为营造我市安全、文明、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普洱市公安局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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